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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044197 號
要旨
本件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交通部擬以辦理土地徵收方式,以取得土地所有權,於法制上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
一 本件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為使永久合法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而免於嗣後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紛爭,交通部擬以辦理土地徵收方式,以取得土地所有權,於法制上尚無不可。至該部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交總 (86) 字第○四六四○六號函說明四所述:「……宜參酌前開會議中法務部及李永然律師意見:『基於民航局目前有使用該被徵收土地 (擬以地上權之土地使用權,祇未能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 之權源,於發放補償金時,主張扣除該使用權之補償金,再發放徵收土地補償金予土地所有人』部分,本部未曾派員出席會議,承辦人提供之內簽意見不能認係本部正式意見,僅係承辦人協助處理本件法律適用疑義之個人意見。又上開函中提及:「……於發放補償金時,主張先扣除該使用權之補償金,……」參考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是否可行?仍宜請交通部另洽詢地政主管機關 (內政部) 意見辦理。
二 至於本件如依前揭意旨擬以辦理徵收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辦理徵收前似亦可由交通部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再行價購之可行性,並就價購之可能優點或程序之簡便進行溝通,如其價格有可能低於徵收之公告地價時,尚可考慮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否可行或如何協調,宜由該部自行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