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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10實施地區內土地徵收之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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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規定,政府在實施地區內依法徵收土地時,應根據徵收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補償地價。對於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照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來補償地價。此外,對於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則應根據重建價格來進行補償。 參考資料: 平均地權條例(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00040) 範例:政府在都市計畫區內徵收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根據徵收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100萬元。根據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該塊土地的補償地價為120萬元。此外,該土地上有一座建築改良物,根據重建價格評估為50萬元。因此,政府應總共補償該土地的地價為120萬元,並補償建築改良物的價值為50萬元。 都市計畫法第49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補償)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對於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其補償地價應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可以加成補償,但加成最高限度為不超過40%。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18) 範例:政府在都市計畫區內徵收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根據徵收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200萬元。根據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該塊土地的補償地價為240萬元。考慮到必要時可以加成補償,政府決定將補償地價再加成40%。因此,政府最終應該補償該土地的地價為336萬元。 至於第二項,即該法條提到的「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該法條沒有進一步的細節說明,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或相關法規進行解釋和應用。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18) 範例:政府在徵收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該地上有一座建築物。根據相關規定,政府需要參照重建價格來進行對該建築物的補償。根據重建價格評估,該建築物的價值為80萬元。因此,政府應該將80萬元作為建築物的補償金額。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6

(0430815 制定)

新闢都市應於未開闢前酌定地區,適用前條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

(0470624 全文修正)

新闢都市,應於未開闢前酌定地區,適用前條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

(0530127 全文修正)

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屆滿二年後,而地價已較原規定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應依前條規定之程序,重新舉辦規定地價。

(0570126 全文修正)

都市土地所有權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自行申報地價。

(06601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立法理由參照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增訂「在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以期一致。

  • 徵收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名詞
  • 改良物名詞
(0430815 制定)

新闢都市應於未開闢前酌定地區,適用前條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

(0470624 全文修正)

新闢都市,應於未開闢前酌定地區,適用前條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

(0530127 全文修正)

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屆滿二年後,而地價已較原規定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應依前條規定之程序,重新舉辦規定地價。

(0570126 全文修正)

都市土地所有權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自行申報地價。

(06601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0750617 全文修正)

參照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增訂「在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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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