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回答如下: 1.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扣除的土地增值稅金額應該是根據實際應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即被徵收或者按照價格收買土地時應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 2. 對於公有出租耕地來說,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在依法撥用時,應該按照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進行補償給承租人。 以上解釋參考了《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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