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的意義可以依據該條例第11條、第63條和第77條的規定來解釋。這些承租人可以是實際自任耕作的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舉例來說,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的規定,當政府徵收出租的耕地時,土地所有人應該以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的餘額的三分之一來補償給耕地承租人。這些耕地承租人可以是實際自任耕作者,也可以是合作農場。 另外,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和第77條的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的耕地承租人也包括委託經營土地的家庭農場。委託經營是指家庭農場將自有耕地的部分或全部委託其他家庭農場、共同經營組織、合作農場或農業服務業者來經營。根據這些規定,這些委託經營的家庭農場也享有補償地價的領取權利。 總結來說,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解釋,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可以是實際自任耕作的自然人、合作農場,以及委託經營的家庭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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