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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3請求借用或無償撥用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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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照價收買區段徵收之土地,各級軍公機關學校不得請求借用或無償撥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軍公機關學校不得請求借用或無償撥用依本法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之土地。這意味著軍公機關學校在這些土地上不能請求借用,也不能無償撥用。該條例旨在確保土地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並防止軍公機關學校濫用這些土地。

  • 照價收買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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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之土地,各級軍公機關學校不得請求借用或無償撥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