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之土地,各級軍公機關學校不得請求借用或無償撥用。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軍公機關學校不得請求借用或無償撥用依本法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之土地。這意味著軍公機關學校在這些土地上不能請求借用,也不能無償撥用。該條例旨在確保土地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並防止軍公機關學校濫用這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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