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根据《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該法條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应成立和管理平均地權基金的责任,具体的设置管理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决定。例如,苗栗縣根据该條例设立了平均地權基金,盈餘款应全部撥入该基金,并且有範圍规定和專款專用的要求。因此,有關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应依照該條例的規定撥入苗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而不得用於償還縣政府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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