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前,應視實際需要,詳細查校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遇有住址變更者,由地政機關逕行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前,應詳細查校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的住址有變更,地政機關應該直接辦理住址的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土地價值的評定工作能夠準確地針對正確的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根據這項規定,地政機關應遵守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住址變更登記程序,以確保土地價格評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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