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分區公告時,應按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告其宗地單位地價;依同款申報地價之三十日期限,自公告之次日起算;依同條第五款編造總歸戶冊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當地方政府按照該條例第15條第4款進行分區公告時,應公告該地區每宗土地的單位地價。申報地價的期限為公告之次日起算,並且根據同條第5款的規定,編造總歸戶冊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土地為範圍。 根據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目的在於規定地方政府在進行地價公告、申報地價和編造總歸戶冊時應遵守的程序和範圍。例如,地方政府必須按照文件中具體的程序和時間限制來公告地價,並確保總歸戶冊的範圍只包括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土地。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15條第4款的範例,如果某地區的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擁有多宗土地,地方政府在編造總歸戶冊時應該考慮這些土地的所有權人。這意味著對於該地區的土地所有權人來說,總歸戶冊應該包括他們所擁有的所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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