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間,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設地價申報或閱覽處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直轄市和縣(市)的主管機關在公告地價申報期間應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管轄的地政事務所設置地價申報或閱覽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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