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申報地價時,應按戶填繳地價申報書,其委託他人代辦者,並應附具委託書。
根据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在申报地价时,应填写并提交地价申报书。如有委托他人代办的情况,还应附上委托书作为附件。例如,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律师或代理人代为办理地价申报手续,并附上委托书作为证明。该规定的参考资料是《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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