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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共有等土地地價之申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2.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3. 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4.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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