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規定如下: 1. 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共有三個所有權人,則每個所有權人都需要單獨申報其所擁有部分土地的地價。 2.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是由多個人共同擁有,而且有一位指定的管理人,則該管理人需要申報土地的地價。如果沒有指定管理人,則需要過半數共有人共同協商,選擇一位代表來申報地價。 3. 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例如,如果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法人,法人的代表人就需要申報土地的地價。 4.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例如,如果土地的所有權人已經去世且未辦理繼承登記,合法繼承人需要提供經過切結的繼承系統表,並以此來申報土地的地價。 以上的解釋來自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文字,該法條有關共有等土地地價之申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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