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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9共有等土地地價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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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2. 2.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3. 3.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4. 4.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規定如下: 1. 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共有三個所有權人,則每個所有權人都需要單獨申報其所擁有部分土地的地價。 2.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是由多個人共同擁有,而且有一位指定的管理人,則該管理人需要申報土地的地價。如果沒有指定管理人,則需要過半數共有人共同協商,選擇一位代表來申報地價。 3. 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例如,如果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法人,法人的代表人就需要申報土地的地價。 4.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例如,如果土地的所有權人已經去世且未辦理繼承登記,合法繼承人需要提供經過切結的繼承系統表,並以此來申報土地的地價。 以上的解釋來自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文字,該法條有關共有等土地地價之申報的規定。

  • 分別共有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 公同共有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切結名詞
  • 繼承系統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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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