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若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其申報的地價未達到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應該在申報時附上能夠證明該管理人或代表人有處分財產的合法文件;若未附上該文件,將被視為未申報。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List.aspx?ty=1&k1=2-02-02-01-01-02-141 範例:假設某個土地的公告地價為100萬元,由該土地的管理人申報的地價只有70萬元,若在申報時未附上能夠證明該管理人有處分財產的合法文件,則根據該法條規定,該申報將被視為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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