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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視為未申報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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