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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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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對於公有土地及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的土地,其申報地價可直接使用該土地的公告地價,無需再另外申報。但對於公有土地已經出售但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情況,公地管理機關應該徵詢承購人的意見後,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也就是說,對於這些特定情況下的土地,承購人的意見在申報地價時有一定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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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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