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2 條(逾期不履行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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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2規定,分期給付判決得加定逾期加給條款,金額上限為原給付金額三分之一,須主動定入判決主文。
Q · 對方法院判分期還款,我怎麼確保他不敢遲繳?
聲請加定逾期加給條款,上限為原金額三分之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2,當法院依被告意願作成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判決時,得於判決內定明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加給上限為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此條款不會由法院自動加入,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由當事人聲請或法官裁量定入判決主文,逾期未定即無法事後補加。
深度解讀
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是民事訴訟最殘酷的現實。你花了錢、跑了法院、證據都對,判決書上白紙黑字寫著對方要賠你 8 萬。然後對方一句『我真的沒錢』,你就卡住了。這條法律專門為這種時刻設計:法院同意對方分期還款的時候,可以順便加一個條款,對方只要遲繳一次,就要多賠你原本金額的三分之一。這不是罰款,是壓在對方頭上的一個保險絲。平常不作用,違約那一刻會跳。但關鍵是:這個條款不是法院自動加的,要你或法官主動提出並寫進判決書裡。很多人打小額訴訟不知道有這條工具,判決寫『分期付款』就結束了,結果對方遲繳了,你還是得走強制執行。有這條加給條款在手上,對方遲一次付出的代價立刻變具體,履行動力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被告名詞
- 分期給付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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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