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2 條(逾期不履行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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