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2 條(逾期不履行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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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2規定,分期給付判決得加定逾期加給條款,金額上限為原給付金額三分之一,須主動定入判決主文。
Q · 對方法院判分期還款,我怎麼確保他不敢遲繳?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2,當法院依被告意願作成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判決時,得於判決內定明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加給上限為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此條款不會由法院自動加入,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由當事人聲請或法官裁量定入判決主文,逾期未定即無法事後補加。
白話解讀
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是民事訴訟最殘酷的現實。你花了錢、跑了法院、證據都對,判決書上白紙黑字寫著對方要賠你 8 萬。然後對方一句『我真的沒錢』,你就卡住了。這條法律專門為這種時刻設計:法院同意對方分期還款的時候,可以順便加一個條款,對方只要遲繳一次,就要多賠你原本金額的三分之一。這不是罰款,是壓在對方頭上的一個保險絲。平常不作用,違約那一刻會跳。但關鍵是:這個條款不是法院自動加的,要你或法官主動提出並寫進判決書裡。很多人打小額訴訟不知道有這條工具,判決寫『分期付款』就結束了,結果對方遲繳了,你還是得走強制執行。有這條加給條款在手上,對方遲一次付出的代價立刻變具體,履行動力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2規定,法院依被告意願作成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判決時,得於判決內加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以提高被告自動履行意願;其加給金額設有上限,不得逾原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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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分期判決沒寫加給條款還能補嗎?▾
原則不行。加給條款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定入判決主文,判決確定後無補加程序。
Q2逾期加給最高可以加多少?▾
上限為原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或價額的三分之一,這是上限不是下限,法院得視情形定較低比例。
Q3加給條款是法院自動加的嗎?▾
不是。須由當事人聲請或法官裁量主動定入判決主文,當事人不開口通常不會出現。
Q4這條只適用小額訴訟嗎?▾
本條位於小額程序章,但通常程序的分期給付判決有民訴第396條類似機制。
Q5對方遲繳一次就要付全部加給嗎?▾
依判決主文約定,通常被告逾期不履行即觸發加給,債權人可持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擴張金額。
Q6加給金額怎麼算?▾
以原給付金額為基準乘上判決所定比例(最高三分之一),例如原判6萬、比例三分之一,加給上限為2萬。
Q7我是被告,分期可以拒絕加給嗎?▾
加給比例可協商爭取較低,但若你聲請分期,法院得就違約風險裁量定明加給條款。
Q8加給條款的執行時效多久?▾
判決主文加給之執行適用強制執行請求權一般時效,自得請求時起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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