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1讓小額程序敗訴被告,在原告同意下按期清償後免除部分給付,是換取債務減額的法定籌碼。
Q · 小額官司輸了,欠的錢有機會打折嗎?
有,原告同意加上你按期清償,法院可判免除部分給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1,在小額程序中,當原告同意時,法院得在判決裡載明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三要件為:原告同意、被告於指定期限內清償、清償後免除剩餘部分。這是附停止條件的減額——被告按期付清才生效,逾期則原告仍可就全額聲請強制執行。實務上常見減免幅度與清償期限長短成反比。
輸了官司的人通常只想兩件事:要不要賴帳、怎麼賴。但本條提供第三條路,多數被告不知道它存在:如果原告同意,法官可以在判決裡寫上「被告於 X 期限內主動付清 Y 金額,免除剩餘部分」。也就是說,只要你主動提出方案、原告願意談,你的債務真的可以縮水。前提是判決前你要在言詞辯論時主動提出並說服原告這個方案對他也好(早點拿到錢、不用耗在執行程序)。判決定了再提就來不及了。懂的人在辯論最後一次開庭主動出牌,把敗訴轉化成打折的和解。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1是小額訴訟程序中的減額清償機制,指法院於命被告給付時,經原告同意,得在判決中定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其本質是以債務人主動及時履行,換取債權人對部分債權的自願讓渡,兼顧強制執行成本與自動履行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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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沒有明文上限,原則上由法院酌定、原告同意。實務上減免金額通常在10%-30%之間,低於10%原告可能不覺得值得談,高於30%法官也會質疑合理性。免除比例常跟清償期限長短成反比,你願意越快付,原告越可能接受較高的減免,是一種時間換金錢的邏輯。
不會。本條的減免是附停止條件的:你按期付清才生效。如果沒按期履行,原告有權就全部債務(含原本被免除的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實務上法院會在判決主文寫明逾期未清償前項免除無效,別以為可以先拖後付。
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1,在小額程序中,當原告同意時,法院得在判決裡載明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三要件為原告同意、被告於指定期限內清償、清償後免除剩餘部分。這是附停止條件的減額,被告按期付清才生效,逾期則原告仍可就全額聲請強制執行。
小額程序中法院經原告同意,得判被告於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是敗訴被告換取債務減額的機制。
第396條分期付款只延後給付、金額不變;本條是按期加減免,實質縮減總欠款,兩者制度不同。
經原告同意,債權人對部分債權的自願讓渡,作為被告及時履行的對價,按期付清才生效。
原則處理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的簡速民事程序,設有表格訴狀、夜間開庭、簡化判決等便民設計。
言詞辯論終結前備妥期限與金額方案,與原告溝通取得同意,開庭時請法官載入判決主文。
金額抓原欠款70-90%較具說服力,免除比例多與清償期限成反比,願意越快付越可能換較高減免。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10萬元以下案件費用低,多數當事人可自行進行不必委任律師。
向原告算清執行成本與脫產風險:打折換確定快速回收,常比判贏後空等更划算。
436之21是減額(金額縮水)須原告同意限小額程序;396是延期(金額不變)不須對方同意適用通常程序。
| 比較面向 | option_436_21 | option_396 | option_settlement |
|---|---|---|---|
| 法律效果 | 減少總給付額(免除部分) | 延後給付但金額不變 | 雙方合意可任意調整 |
| 須對方同意 | 須原告同意 | 不須原告同意 | 須雙方合意 |
| 載入判決 | 是,具執行力 | 是,具執行力 | 另作和解筆錄具執行力 |
| 適用程序 | 限小額訴訟程序 | 通常與簡易程序 | 任何階段皆可 |
| 逾期效果 | 免除失效,全額可聲請強制執行 |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到期 | 依和解條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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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鼓勵小額事件之被告自動履行債務,宜授權法院於命被告為給付時,得徵詢原告同意後,在判決內酌定一定期限,並諭示被告若於期限內自動給付若干數額者,其剩餘之給付義務即行免除。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鼓勵小額事件之被告自動履行債務,宜授權法院於命被告為給付時,得徵詢原告同意後,在判決內酌定一定期限,並諭示被告若於期限內自動給付若干數額者,其剩餘之給付義務即行免除。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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