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1 條(按期清償及免除部分給付)
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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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1讓小額程序敗訴被告,在原告同意下按期清償後免除部分給付,是換取債務減額的法定籌碼。
Q · 小額官司輸了,欠的錢有機會打折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1,在小額程序中,當原告同意時,法院得在判決裡載明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三要件為:原告同意、被告於指定期限內清償、清償後免除剩餘部分。這是附停止條件的減額——被告按期付清才生效,逾期則原告仍可就全額聲請強制執行。實務上常見減免幅度與清償期限長短成反比。
白話解讀
輸了官司的人通常只想兩件事:要不要賴帳、怎麼賴。但本條提供第三條路,多數被告不知道它存在:如果原告同意,法官可以在判決裡寫上「被告於 X 期限內主動付清 Y 金額,免除剩餘部分」。也就是說,只要你主動提出方案、原告願意談,你的債務真的可以縮水。前提是判決前你要在言詞辯論時主動提出並說服原告這個方案對他也好(早點拿到錢、不用耗在執行程序)。判決定了再提就來不及了。懂的人在辯論最後一次開庭主動出牌,把敗訴轉化成打折的和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1是小額訴訟程序中的減額清償機制,指法院於命被告給付時,經原告同意,得在判決中定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其本質是以債務人主動及時履行,換取債權人對部分債權的自願讓渡,兼顧強制執行成本與自動履行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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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1是什麼?▾
小額程序中法院經原告同意,得判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是敗訴被告換取債務打折的機制。
Q2按期清償減額要怎麼提?▾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準備好期限與金額方案,與原告溝通取得同意,開庭時請法官載入判決。
Q3可以免除多少部分?▾
本條無明文上限,由法院酌定且須原告同意,實務常見約10%-30%,比例多與清償期限長短成反比。
Q4沒按期清償會怎樣?▾
免除為附停止條件,逾期不履行則免除失效,原告可就含原免除部分的全部債務聲請強制執行。
Q5按期清償和分期付款一樣嗎?▾
不同。第396條分期付款只延後給付、金額不變;本條是按期加減免,實質減少總欠款。
Q6哪些案件適用?▾
限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事件,原則為請求給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Q7原告為什麼會同意減免?▾
省下執行時間與費用、避免被告脫產風險,用打折換確定且快速的回收,常是理性選擇。
Q8判決後還能提嗎?▾
不行。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判決宣示後本條機會消失,只能走第396條或私下和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436_21 | option_396 | option_settlement |
|---|---|---|---|
| 法律效果 | 減少總給付額(免除部分) | 延後給付但金額不變 | 雙方合意可任意調整 |
| 須對方同意 | 須原告同意 | 不須原告同意 | 須雙方合意 |
| 載入判決 | 是,具執行力 | 是,具執行力 | 另作和解筆錄具執行力 |
| 適用程序 | 限小額訴訟程序 | 通常與簡易程序 | 任何階段皆可 |
| 逾期效果 | 免除失效,全額可聲請強制執行 |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到期 | 依和解條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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