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1 條(按期清償及免除部分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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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1讓小額程序敗訴被告,在原告同意下按期清償後免除部分給付,是換取債務減額的法定籌碼。
Q · 小額官司輸了,欠的錢有機會打折嗎?
有,原告同意加上你按期清償,法院可判免除部分給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1,在小額程序中,當原告同意時,法院得在判決裡載明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三要件為:原告同意、被告於指定期限內清償、清償後免除剩餘部分。這是附停止條件的減額——被告按期付清才生效,逾期則原告仍可就全額聲請強制執行。實務上常見減免幅度與清償期限長短成反比。
深度解讀
輸了官司的人通常只想兩件事:要不要賴帳、怎麼賴。但本條提供第三條路,多數被告不知道它存在:如果原告同意,法官可以在判決裡寫上「被告於 X 期限內主動付清 Y 金額,免除剩餘部分」。也就是說,只要你主動提出方案、原告願意談,你的債務真的可以縮水。前提是判決前你要在言詞辯論時主動提出並說服原告這個方案對他也好(早點拿到錢、不用耗在執行程序)。判決定了再提就來不及了。懂的人在辯論最後一次開庭主動出牌,把敗訴轉化成打折的和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被告名詞
- 免除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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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