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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20 條(假執行)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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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免聲請、免擔保,判決送達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Q · 小額訴訟贏了,要等判決確定才能強制執行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不必聲請、不必提供擔保金。判決送達當天即可持判決書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且不因被告提起上訴而當然停止。被告若要阻止執行,須依第392條提供反擔保並聲請法院裁定停止。

白話解讀

贏了官司不等於拿到錢,這是打過官司的人才懂的殘酷。普通訴訟判決後要等20日上訴期過才能執行,或者申請假執行還得先提供擔保金。小額訴訟給你特權:法官判被告敗訴時必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用你申請、不用交保證金。判決送達的那一刻,你就可以拿判決書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哪怕對方提上訴也不影響。很多人不知道這個加速器存在,拿到判決還在家等上訴期,錯過對方脫產前的黃金時段。懂這條的人判決一下就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假執行宣告規定:法院判被告敗訴時,應依職權(不待原告聲請、不需原告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使勝訴判決在送達後即具執行力,原告得即時聲請強制執行,以加速小額債權的實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是什麼?

小額訴訟法院判被告敗訴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免聲請、免擔保,判決送達即具執行力。

Q2小額訴訟判決送達就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可以。依本條的依職權假執行宣告,判決送達後即可持判決書到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Q3依職權假執行要不要繳擔保金?

不用。本條套用第389條依職權宣告模式,不需原告提供擔保金,與第390條的聲請假執行不同。

Q4對方提起上訴,假執行會停止嗎?

不會當然停止。被告須依第392條提供反擔保並聲請法院裁定,才能停止執行。

Q5依職權假執行和聲請假執行差在哪?

依職權由法院主動宣告且免擔保;聲請假執行由當事人提出並通常須提供擔保。

Q6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對方哪些財產?

銀行存款、薪資債權、名下不動產、汽機車等,可一次聲請查封多種標的。

Q7對方名下沒財產怎麼辦?

可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對方有財產再執行,不因此喪失債權。

Q8聲請強制執行有時間限制嗎?

執行名義的請求權時效為10年,越早聲請對方越來不及脫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普通訴訟小額訴訟(第436條之20)
假執行宣告方式原告須聲請(第390條),法院裁量法院應依職權主動宣告
原告是否需提供擔保聲請假執行通常須提供擔保金免提供擔保
何時可聲請強制執行多須等判決確定或提供擔保後判決送達後即可
被告如何阻止執行得依規定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依第392條提供反擔保聲請停止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76条(少額訴訟の判決による仮執行の宣言)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
🇩🇪 德國ZPO § 708 Nr. 11(vorläufige Vollstreckbarkeit ohne Sicherheitsleist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14(exécution provisoire de droi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2(stay of proceedings to enforce a judg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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