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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0 條(假執行)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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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免聲請、免擔保,判決送達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Q · 小額訴訟贏了,要等判決確定才能強制執行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不必聲請、不必提供擔保金。判決送達當天即可持判決書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且不因被告提起上訴而當然停止。被告若要阻止執行,須依第392條提供反擔保並聲請法院裁定停止。

白話解讀

贏了官司不等於拿到錢,這是打過官司的人才懂的殘酷。普通訴訟判決後要等20日上訴期過才能執行,或者申請假執行還得先提供擔保金。小額訴訟給你特權:法官判被告敗訴時必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用你申請、不用交保證金。判決送達的那一刻,你就可以拿判決書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哪怕對方提上訴也不影響。很多人不知道這個加速器存在,拿到判決還在家等上訴期,錯過對方脫產前的黃金時段。懂這條的人判決一下就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假執行宣告規定:法院判被告敗訴時,應依職權(不待原告聲請、不需原告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使勝訴判決在送達後即具執行力,原告得即時聲請強制執行,以加速小額債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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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後對方提上訴,我還能執行嗎?

可以。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因對方上訴而當然停止效力。唯一能停住的情況,是被告依第392條提供反擔保金聲請停止執行,並經法院裁定准許。在那之前,你的執行行動可以繼續進行。反擔保金通常等於執行標的金額,很多敗訴方根本湊不出這筆錢,所以實務上多數小額案件的敗訴方只能接受被執行的事實。

Q2對方名下沒財產怎麼辦?

強制執行會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薪資、不動產與車籍。如果都沒有,可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對方有財產再執行,不會因此喪失債權。多數人有勞保與退休金,對方就業後薪資可被扣押一部分;對方若有中獎、繼承或房屋共有的情形,你的債權憑證隨時可以派上用場。

Q3小額訴訟判決送達就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法院判被告敗訴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免聲請、免擔保。判決送達後即可持判決正本到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必等到判決確定,也不因對方上訴而當然停止。

Q4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是什麼?

小額訴訟法院判被告敗訴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免聲請、免擔保,判決送達即具執行力,是小額債權迅速實現的核心機制。

Q5什麼是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由法院主動在判決中宣告,不待當事人聲請,且套用第389條模式不需原告提供擔保,與須提供擔保的聲請假執行不同。

Q6假執行和判決確定有什麼不同?

假執行讓判決在確定前即具執行力;判決確定則是上訴期過或上訴遭駁回後的最終效力。本條讓你不必等確定就能執行。

Q7什麼是反擔保?

被告提供相當於執行標的金額的擔保,依第392條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假執行,是被告阻止執行的唯一正規途徑。

Q8小額訴訟贏了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載有假執行宣告的判決正本 → 查對方財產 →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 → 向民事執行處遞狀繳費 → 聲請查封換價。

Q9強制執行費怎麼算?

依執行標的金額按比例計算,遞狀時繳納;小額金額有免徵門檻,實際金額以法院核定為準。

Q10怎麼查到對方的財產?

向國稅局調財產所得清單、向地政查不動產、向監理機關查車籍,可一次鎖定存款、薪資、不動產多種標的。

Q11對方上訴時我要怎麼讓執行繼續?

什麼都不必做,依職權假執行不因上訴而當然停止;除非被告提供反擔保並經法院裁定,否則你的執行照常進行。

Q12依職權假執行 vs 聲請假執行差在哪?

依職權由法院主動宣告且免擔保(本條/第389條);聲請假執行由當事人提出且通常須提供擔保(第39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普通訴訟小額訴訟(第436條之20)
假執行宣告方式原告須聲請(第390條),法院裁量法院應依職權主動宣告
原告是否需提供擔保聲請假執行通常須提供擔保金免提供擔保
何時可聲請強制執行多須等判決確定或提供擔保後判決送達後即可
被告如何阻止執行得依規定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依第392條提供反擔保聲請停止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76条(少額訴訟の判決による仮執行の宣言)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
🇩🇪 德國ZPO § 708 Nr. 11(vorläufige Vollstreckbarkeit ohne Sicherheitsleist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14(exécution provisoire de droi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2(stay of proceedings to enforce a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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