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0 條(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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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免聲請、免擔保,判決送達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Q · 小額訴訟贏了,要等判決確定才能強制執行嗎?
不用。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送達即可聲請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不必聲請、不必提供擔保金。判決送達當天即可持判決書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且不因被告提起上訴而當然停止。被告若要阻止執行,須依第392條提供反擔保並聲請法院裁定停止。
深度解讀
贏了官司不等於拿到錢,這是打過官司的人才懂的殘酷。普通訴訟判決後要等20日上訴期過才能執行,或者申請假執行還得先提供擔保金。小額訴訟給你特權:法官判被告敗訴時必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用你申請、不用交保證金。判決送達的那一刻,你就可以拿判決書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哪怕對方提上訴也不影響。很多人不知道這個加速器存在,拿到判決還在家等上訴期,錯過對方脫產前的黃金時段。懂這條的人判決一下就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被告名詞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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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