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4 條(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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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規定,小額訴訟於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逕為公平裁判。
Q · 小額訴訟法官可以不調查我的證據就判嗎?
可以,但限兩造同意或調查成本顯不相當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符合兩款情形之一時,小額訴訟法官得不調查證據,逕審酌一切情況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這是小額程序特有的設計,目的在避免為 10 萬元以下爭議耗費不成比例的證據程序。
深度解讀
小額訴訟有個一般訴訟沒有的特色:法官可以完全不調查證據,直接「審酌一切情況」做公平裁判。這不是法官偷懶,是法律明文給的權力。啟動條件只有兩個,一是兩造同意,二是調查證據的時間和費用跟當事人的請求顯然不相當。比方說爭執金額 3 萬元,但你想傳五個證人、鑑定一份文書,光成本就超過 5 萬,法官可以直接按下跳過鍵。這代表小額訴訟不是縮小版的一般訴訟,它有自己的遊戲規則。對你來說這是機會也是風險:機會是可以快速拿到判決不被證據程序拖累;風險是如果你的主張完全靠某個關鍵證據,法官不調查就判你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證據名詞
- 審酌名詞
- 裁判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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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