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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14 條(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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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實體法上非訟化)︰ 衡平法理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程序利益)與當事人之請求(實體利益)顯不相當者。 🔵邱師:法尋求說,例如一元訴訟 🔵劉明生師:本條文有違憲之虞(合法聽審權)
mortal233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劉明生老師:該條文有違憲之虞!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