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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4 條(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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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規定,小額訴訟於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逕為公平裁判。

Q · 小額訴訟法官可以不調查我的證據就判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符合兩款情形之一時,小額訴訟法官得不調查證據,逕審酌一切情況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這是小額程序特有的設計,目的在避免為 10 萬元以下爭議耗費不成比例的證據程序。

白話解讀

小額訴訟有個一般訴訟沒有的特色:法官可以完全不調查證據,直接「審酌一切情況」做公平裁判。這不是法官偷懶,是法律明文給的權力。啟動條件只有兩個,一是兩造同意,二是調查證據的時間和費用跟當事人的請求顯然不相當。比方說爭執金額 3 萬元,但你想傳五個證人、鑑定一份文書,光成本就超過 5 萬,法官可以直接按下跳過鍵。這代表小額訴訟不是縮小版的一般訴訟,它有自己的遊戲規則。對你來說這是機會也是風險:機會是可以快速拿到判決不被證據程序拖累;風險是如果你的主張完全靠某個關鍵證據,法官不調查就判你敗。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為小額訴訟程序的證據裁量規範,於兩造同意或調查成本顯不相當二種情形下,賦予法院跳過證據調查、直接審酌一切情況為公平裁判的權力,構成小額程序有別於通常訴訟的核心特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71条(少額訴訟における証拠調べの制限)
🇰🇷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 제10조(증거조사에 관한 특칙)
🇩🇪 德國ZPO § 495a(Verfahren nach billigem Ermessen bei geringem Streitwert)
🇺🇸 美國Small Claims Court — relaxed rules of evidence(各州規則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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