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重點摘要小額訴訟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合計不得超過 10 萬元,除非雙方合意續用小額程序且法院認為適當。
Q · 小額訴訟打到一半,可以追加其他求償嗎?
可以,但追加後合計不能超過 10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小額訴訟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原則上必須在第436條之8第一項的 10 萬元範圍內。合計超過 10 萬時只有兩條路:雙方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且法院認為適當,或撤回原訴改走一般訴訟程序。本條目的是防止小額程序被大額爭議夾帶而失去簡速特性。
你告對方欠你 8 萬,訴訟進行中發現其實還欠你另外 5 萬。直覺反應是「我要把這 5 萬也加進來一起告」,這叫訴之追加。但在小額訴訟,本條設了一道牆:追加、變更或反訴,合計金額不能超過 10 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一項)。如果合計會超過,只有兩個出路:雙方合意繼續用小額程序且法院同意,或者撤回原本的訴另外起訴。很多人以為起訴之後可以隨意加減爭議範圍,小額訴訟就是要告訴你「不行」。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直接:如果允許無限擴大,小額訴訟的簡速特性會被破壞,最後變成夾帶大額爭議的特洛伊木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範小額訴訟程序中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的金額界限: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相關請求合計僅得在 10 萬元(第436條之8第一項標的金額上限)範圍內為之,藉此維持小額程序的簡速與低成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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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追加後的總金額不能超過 10 萬元。例外是雙方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且法院認為適當,才能突破上限。如果真的需要追加大金額,撤回原訴改走一般訴訟會比在小額訴訟裡硬橋硬喬順利很多。
可以,但反訴跟本訴合計不能超過 10 萬元,除非兩造合意。反訴是被告主張「原告反而欠你」,在同一程序解決可省時間,但金額大時另案起訴可能較合理。注意反訴不等於答辯,純粹否認欠款不需要提反訴。
可以,但追加後合計不能超過 10 萬元,否則須合意續用小額或撤回改走一般訴訟。
規範小額訴訟訴之變更、追加、反訴的金額界限,原則限於 10 萬元內,並設兩造合意例外。
指請求金額或價額在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金額上限。
被告在本訴繫屬中主張原告反而欠你錢,於同一程序合併審理的獨立請求。
兩條路:與對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請法院認定適當,或撤回原訴改走一般訴訟。
先列請求權清單把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全部加總,超過 10 萬一開始就選一般訴訟。
兩造以書面或言詞向法院表示合意續用小額程序,再由法院審酌案件是否適當決定准否。
限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超過此時點即無法再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一般訴訟追加受第255條有限彈性、無 10 萬上限;小額訴訟被本條 10 萬元鎖死,除非合意。
金額確定會超過 10 萬時,撤回改一般訴訟比在小額硬橋順利,硬追加被擋後再撤回會多繳時間與費用。
| 比較面向 | small_claims | ordinary |
|---|---|---|
| 追加/反訴金額上限 | 本訴+追加合計 ≤ 10 萬元 | 無 10 萬元上限(受第255條規範) |
| 突破上限方式 | 兩造合意 + 法院認為適當 | 不適用本限制 |
| 程序特性 | 簡速、低成本、原則一審終結 | 完整審理、可上訴二三審 |
| 提出時點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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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惟當事人如就變更、追加後之新訴或反訴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免當事人另行起訴以求訴訟經濟,仍得繼續適用小額程序。
一、本條係新增。 二、惟當事人如就變更、追加後之新訴或反訴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免當事人另行起訴以求訴訟經濟,仍得繼續適用小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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