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5 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適用)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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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小額訴訟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合計不得超過 10 萬元,除非雙方合意續用小額程序且法院認為適當。
Q · 小額訴訟打到一半,可以追加其他求償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小額訴訟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原則上必須在第436條之8第一項的 10 萬元範圍內。合計超過 10 萬時只有兩條路:雙方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且法院認為適當,或撤回原訴改走一般訴訟程序。本條目的是防止小額程序被大額爭議夾帶而失去簡速特性。
白話解讀
你告對方欠你 8 萬,訴訟進行中發現其實還欠你另外 5 萬。直覺反應是「我要把這 5 萬也加進來一起告」,這叫訴之追加。但在小額訴訟,本條設了一道牆:追加、變更或反訴,合計金額不能超過 10 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一項)。如果合計會超過,只有兩個出路:雙方合意繼續用小額程序且法院同意,或者撤回原本的訴另外起訴。很多人以為起訴之後可以隨意加減爭議範圍,小額訴訟就是要告訴你「不行」。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直接:如果允許無限擴大,小額訴訟的簡速特性會被破壞,最後變成夾帶大額爭議的特洛伊木馬。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範小額訴訟程序中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的金額界限: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相關請求合計僅得在 10 萬元(第436條之8第一項標的金額上限)範圍內為之,藉此維持小額程序的簡速與低成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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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額訴訟可以追加請求嗎?▾
可以,但追加後合計不能超過 10 萬元,否則須合意續用小額或撤回改走一般訴訟。
Q2小額訴訟可以提反訴嗎?▾
可以,但反訴與本訴合計須在 10 萬元內,除非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
Q3追加超過 10 萬元怎麼辦?▾
兩條路:雙方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同意,或撤回原訴另行起訴走一般程序。
Q4什麼是第436條之8第一項的範圍?▾
指請求金額或價額在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金額上限。
Q5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法院一定會同意嗎?▾
不一定,法院會審酌案件複雜度認定是否適當,複雜案件可能不准。
Q6訴之變更也受 10 萬元限制嗎?▾
是,變更後的新訴同樣不得超過 10 萬元,除非合意加法院同意。
Q7什麼時候要做訴之變更追加?▾
限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超過此時點無法再變更或追加。
Q8為什麼小額訴訟要限制追加金額?▾
避免小額程序被大額爭議夾帶,破壞其簡速、低成本的設計目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mall_claims | ordinary |
|---|---|---|
| 追加/反訴金額上限 | 本訴+追加合計 ≤ 10 萬元 | 無 10 萬元上限(受第255條規範) |
| 突破上限方式 | 兩造合意 + 法院認為適當 | 不適用本限制 |
| 程序特性 | 簡速、低成本、原則一審終結 | 完整審理、可上訴二三審 |
| 提出時點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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