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5 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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