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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15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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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小額訴訟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合計不得超過 10 萬元,除非雙方合意續用小額程序且法院認為適當。

Q · 小額訴訟打到一半,可以追加其他求償嗎?

可以,但追加後合計不能超過 10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小額訴訟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原則上必須在第436條之8第一項的 10 萬元範圍內。合計超過 10 萬時只有兩條路:雙方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且法院認為適當,或撤回原訴改走一般訴訟程序。本條目的是防止小額程序被大額爭議夾帶而失去簡速特性。

白話解讀

你告對方欠你 8 萬,訴訟進行中發現其實還欠你另外 5 萬。直覺反應是「我要把這 5 萬也加進來一起告」,這叫訴之追加。但在小額訴訟,本條設了一道牆:追加、變更或反訴,合計金額不能超過 10 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一項)。如果合計會超過,只有兩個出路:雙方合意繼續用小額程序且法院同意,或者撤回原本的訴另外起訴。很多人以為起訴之後可以隨意加減爭議範圍,小額訴訟就是要告訴你「不行」。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直接:如果允許無限擴大,小額訴訟的簡速特性會被破壞,最後變成夾帶大額爭議的特洛伊木馬。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範小額訴訟程序中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的金額界限: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相關請求合計僅得在 10 萬元(第436條之8第一項標的金額上限)範圍內為之,藉此維持小額程序的簡速與低成本特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小額訴訟中可以追加其他請求嗎?

可以,但追加後的總金額不能超過 10 萬元。例外是雙方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且法院認為適當,才能突破上限。如果真的需要追加大金額,撤回原訴改走一般訴訟會比在小額訴訟裡硬橋硬喬順利很多。

Q2我能不能在小額訴訟提反訴?

可以,但反訴跟本訴合計不能超過 10 萬元,除非兩造合意。反訴是被告主張「原告反而欠你」,在同一程序解決可省時間,但金額大時另案起訴可能較合理。注意反訴不等於答辯,純粹否認欠款不需要提反訴。

Q3小額訴訟可以追加請求嗎?

可以,但追加後合計不能超過 10 萬元,否則須合意續用小額或撤回改走一般訴訟。

Q4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是什麼?

規範小額訴訟訴之變更、追加、反訴的金額界限,原則限於 10 萬元內,並設兩造合意例外。

Q5什麼是第436條之8第一項的範圍?

指請求金額或價額在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金額上限。

Q6小額訴訟的反訴是什麼意思?

被告在本訴繫屬中主張原告反而欠你錢,於同一程序合併審理的獨立請求。

Q7小額訴訟追加超過 10 萬怎麼辦?

兩條路:與對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請法院認定適當,或撤回原訴改走一般訴訟。

Q8起訴前怎麼避免追加被擋?

先列請求權清單把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全部加總,超過 10 萬一開始就選一般訴訟。

Q9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怎麼做?

兩造以書面或言詞向法院表示合意續用小額程序,再由法院審酌案件是否適當決定准否。

Q10訴之變更追加要在什麼時候提?

限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超過此時點即無法再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Q11小額訴訟追加限制 vs 一般訴訟第255條差在哪?

一般訴訟追加受第255條有限彈性、無 10 萬上限;小額訴訟被本條 10 萬元鎖死,除非合意。

Q12撤回改一般訴訟 vs 硬追加哪個好?

金額確定會超過 10 萬時,撤回改一般訴訟比在小額硬橋順利,硬追加被擋後再撤回會多繳時間與費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mall_claimsordinary
追加/反訴金額上限本訴+追加合計 ≤ 10 萬元無 10 萬元上限(受第255條規範)
突破上限方式兩造合意 + 法院認為適當不適用本限制
程序特性簡速、低成本、原則一審終結完整審理、可上訴二三審
提出時點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辯論終結前

small_claims

追加/反訴金額上限
本訴+追加合計 ≤ 10 萬元
突破上限方式
兩造合意 + 法院認為適當
程序特性
簡速、低成本、原則一審終結
提出時點
言詞辯論終結前

ordinary

追加/反訴金額上限
無 10 萬元上限(受第255條規範)
突破上限方式
不適用本限制
程序特性
完整審理、可上訴二三審
提出時點
言詞辯論終結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69条(少額訴訟における反訴の禁止)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소액사건 심판 절차의 특례)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65条(小额诉讼程序)
德國ZPO § 495a(Verfahren nach billigem Ermessen, Streitwert bis 600 EUR)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procédure simplifiée des petites créances ≤ 5 000 €)
美國State Small Claims Court rules(例:Cal. Civ. Proc. Code § 116.22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惟當事人如就變更、追加後之新訴或反訴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免當事人另行起訴以求訴訟經濟,仍得繼續適用小額程序。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惟當事人如就變更、追加後之新訴或反訴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免當事人另行起訴以求訴訟經濟,仍得繼續適用小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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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15 條規定:「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