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5 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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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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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小額訴訟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合計不得超過 10 萬元,除非雙方合意續用小額程序且法院認為適當。
Q · 小額訴訟打到一半,可以追加其他求償嗎?
可以,但追加後合計不能超過 10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小額訴訟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原則上必須在第436條之8第一項的 10 萬元範圍內。合計超過 10 萬時只有兩條路:雙方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且法院認為適當,或撤回原訴改走一般訴訟程序。本條目的是防止小額程序被大額爭議夾帶而失去簡速特性。
深度解讀
你告對方欠你 8 萬,訴訟進行中發現其實還欠你另外 5 萬。直覺反應是「我要把這 5 萬也加進來一起告」,這叫訴之追加。但在小額訴訟,本條設了一道牆:追加、變更或反訴,合計金額不能超過 10 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一項)。如果合計會超過,只有兩個出路:雙方合意繼續用小額程序且法院同意,或者撤回原本的訴另外起訴。很多人以為起訴之後可以隨意加減爭議範圍,小額訴訟就是要告訴你「不行」。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直接:如果允許無限擴大,小額訴訟的簡速特性會被破壞,最後變成夾帶大額爭議的特洛伊木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訴之變更名詞
- 反訴名詞
- 合意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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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