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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事訴訟法436-16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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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禁止為適用小額程序而切割大額請求一部起訴,除非向法院陳明放棄餘額。

Q · 被欠 15 萬,只告 10 萬走小額訴訟可以嗎?

不行,除非聲明放棄餘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不能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把大額債務切一部分來告。唯一例外是但書:向法院明確陳明「就剩餘部分不另起訴」,等於自願放棄餘額,這時才能走小額程序。實際想完整追回,請走簡易程序(10 萬至 50 萬)。

白話解讀

當事人被欠 15 萬,想著「反正小額訴訟程序快,我就只告 10 萬,剩下 5 萬以後再說或乾脆不要」,這個想法本條明文禁止。法律不允許你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做一部請求。原因很直接:如果允許你這樣做,法院會被迫用簡速程序審理實質上大金額的爭議,程序設計的目的就被破壞了。不過本條有但書:如果你向法院明確表示「就剩下的 5 萬我不會另外起訴」,等於你自願放棄剩餘部分,這時候小額訴訟可以走。這個設計讓真正想快速解決、願意放棄部分請求的人有門路;但想用小額程序當跳板、日後再打另一案繞一圈的,被明確禁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為小額訴訟程序的限制性規範,禁止當事人為使案件符合小額程序(標的金額 10 萬元以下)而就大額請求僅起訴一部分。但設有但書例外:當事人若向法院陳明就餘額不另行起訴,視為放棄餘額,得適用小額程序,藉此平衡當事人處分權與程序資源的合理分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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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欠 15 萬,我只告 10 萬走小額可以嗎?

不行,除非你在起訴狀寫明「剩下的 5 萬不另起訴」(本條但書)。這個聲明等於你永久放棄剩餘 5 萬的請求權,法院會在裁判時確認你的放棄。如果你其實想完整追回 15 萬,走簡易訴訟程序(金額 10 萬到 50 萬)才是正解。

Q2我分兩次用小額訴訟告對方不同的錢,可以嗎?

要看是不是同一筆債的切割。兩個完全獨立的請求(例如借款 8 萬、買賣價金 7 萬)可以各自走小額;但同一筆債(例如租金積欠 15 萬分兩次告)會被認定違反本條,駁回不適用小額程序。關鍵是請求權基礎是否獨立,不是事由時間是否不同。

Q3小額訴訟只告一部分可以嗎?

不行。為適用小額程序而切割大額請求一部起訴被本條禁止,除非聲明放棄餘額。

Q4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16 是什麼?

禁止當事人為了走小額程序,把大額債務切一部分起訴的限制條文,設有放棄餘額但書。

Q5什麼是一部請求?

就同一請求權僅起訴其中一部分金額、保留餘額的訴訟行為。為適用小額而切割受本條限制。

Q6但書的放棄餘額是什麼意思?

向法院陳明就剩餘部分不另起訴,視為自願永久放棄該部分請求權,是不可逆的聲明。

Q7被欠超過 10 萬該怎麼告?

結算整筆金額 → 10 萬至 50 萬走簡易程序、逾 50 萬走一般程序,不要切成小額。

Q8想走小額又只追一部分怎麼辦?

在起訴狀明確寫「就剩餘部分不另起訴」,依但書走小額程序,並請法院於筆錄確認。

Q9怎麼算我的案件適用哪個程序?

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加總:≤10 萬小額、10~50 萬簡易、>50 萬一般。

Q10對方切割起訴我怎麼反制?

提程序異議,主張本案實質金額超過門檻、違反本條,請求法院轉適用適當程序。

Q11小額程序 vs 簡易程序差在哪?

小額限 10 萬以下、最簡速;簡易為 10~50 萬。金額超過就該走簡易,不可切割擠小額。

Q12聲明放棄餘額 vs 之後再告差在哪?

放棄是永久喪失餘額請求權;想保留餘額就不能走小額,必須走一般或簡易程序完整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368以下(少額訴訟、訴額60万円以下;一部請求による潜脱は年10回制限と判例で規律)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 제5조의2(일부청구의 제한)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65条(小额诉讼程序,无对应的一部请求禁止专条)
德國ZPO § 495a(vereinfachtes Verfahren bei Streitwert ≤ 600 €;keine entsprechende Teilklage-Beschränkung)
美國Small claims court jurisdictional limits + claim-splitting doctrine(原告得放棄超額部分以符合小額管轄,但同一請求不得重複起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如許當事人就不屬小額事件之請求,割裂而為一部請求,以利用小額程序,適用特別規定,非但增加法院之案件負擔,影響小額程序功能之發揮,於被告程序上權益之保護,尤嫌欠周,爰明文禁止之。

  • 陳明名詞
  • 起訴名詞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如許當事人就不屬小額事件之請求,割裂而為一部請求,以利用小額程序,適用特別規定,非但增加法院之案件負擔,影響小額程序功能之發揮,於被告程序上權益之保護,尤嫌欠周,爰明文禁止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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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