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禁止為適用小額程序而切割大額請求一部起訴,除非向法院陳明放棄餘額。
Q · 被欠 15 萬,只告 10 萬走小額訴訟可以嗎?
不行,除非聲明放棄餘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不能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把大額債務切一部分來告。唯一例外是但書:向法院明確陳明「就剩餘部分不另起訴」,等於自願放棄餘額,這時才能走小額程序。實際想完整追回,請走簡易程序(10 萬至 50 萬)。
當事人被欠 15 萬,想著「反正小額訴訟程序快,我就只告 10 萬,剩下 5 萬以後再說或乾脆不要」,這個想法本條明文禁止。法律不允許你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做一部請求。原因很直接:如果允許你這樣做,法院會被迫用簡速程序審理實質上大金額的爭議,程序設計的目的就被破壞了。不過本條有但書:如果你向法院明確表示「就剩下的 5 萬我不會另外起訴」,等於你自願放棄剩餘部分,這時候小額訴訟可以走。這個設計讓真正想快速解決、願意放棄部分請求的人有門路;但想用小額程序當跳板、日後再打另一案繞一圈的,被明確禁止。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為小額訴訟程序的限制性規範,禁止當事人為使案件符合小額程序(標的金額 10 萬元以下)而就大額請求僅起訴一部分。但設有但書例外:當事人若向法院陳明就餘額不另行起訴,視為放棄餘額,得適用小額程序,藉此平衡當事人處分權與程序資源的合理分配。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除非你在起訴狀寫明「剩下的 5 萬不另起訴」(本條但書)。這個聲明等於你永久放棄剩餘 5 萬的請求權,法院會在裁判時確認你的放棄。如果你其實想完整追回 15 萬,走簡易訴訟程序(金額 10 萬到 50 萬)才是正解。
要看是不是同一筆債的切割。兩個完全獨立的請求(例如借款 8 萬、買賣價金 7 萬)可以各自走小額;但同一筆債(例如租金積欠 15 萬分兩次告)會被認定違反本條,駁回不適用小額程序。關鍵是請求權基礎是否獨立,不是事由時間是否不同。
不行。為適用小額程序而切割大額請求一部起訴被本條禁止,除非聲明放棄餘額。
禁止當事人為了走小額程序,把大額債務切一部分起訴的限制條文,設有放棄餘額但書。
就同一請求權僅起訴其中一部分金額、保留餘額的訴訟行為。為適用小額而切割受本條限制。
向法院陳明就剩餘部分不另起訴,視為自願永久放棄該部分請求權,是不可逆的聲明。
結算整筆金額 → 10 萬至 50 萬走簡易程序、逾 50 萬走一般程序,不要切成小額。
在起訴狀明確寫「就剩餘部分不另起訴」,依但書走小額程序,並請法院於筆錄確認。
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加總:≤10 萬小額、10~50 萬簡易、>50 萬一般。
提程序異議,主張本案實質金額超過門檻、違反本條,請求法院轉適用適當程序。
小額限 10 萬以下、最簡速;簡易為 10~50 萬。金額超過就該走簡易,不可切割擠小額。
放棄是永久喪失餘額請求權;想保留餘額就不能走小額,必須走一般或簡易程序完整請求。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如許當事人就不屬小額事件之請求,割裂而為一部請求,以利用小額程序,適用特別規定,非但增加法院之案件負擔,影響小額程序功能之發揮,於被告程序上權益之保護,尤嫌欠周,爰明文禁止之。
一、本條係新增。 二、如許當事人就不屬小額事件之請求,割裂而為一部請求,以利用小額程序,適用特別規定,非但增加法院之案件負擔,影響小額程序功能之發揮,於被告程序上權益之保護,尤嫌欠周,爰明文禁止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