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6 條(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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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禁止為適用小額程序而切割大額請求一部起訴,除非向法院陳明放棄餘額。
Q · 被欠 15 萬,只告 10 萬走小額訴訟可以嗎?
不行,除非聲明放棄餘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不能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把大額債務切一部分來告。唯一例外是但書:向法院明確陳明「就剩餘部分不另起訴」,等於自願放棄餘額,這時才能走小額程序。實際想完整追回,請走簡易程序(10 萬至 50 萬)。
深度解讀
當事人被欠 15 萬,想著「反正小額訴訟程序快,我就只告 10 萬,剩下 5 萬以後再說或乾脆不要」,這個想法本條明文禁止。法律不允許你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做一部請求。原因很直接:如果允許你這樣做,法院會被迫用簡速程序審理實質上大金額的爭議,程序設計的目的就被破壞了。不過本條有但書:如果你向法院明確表示「就剩下的 5 萬我不會另外起訴」,等於你自願放棄剩餘部分,這時候小額訴訟可以走。這個設計讓真正想快速解決、願意放棄部分請求的人有門路;但想用小額程序當跳板、日後再打另一案繞一圈的,被明確禁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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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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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