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7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7已刪除,原規定的小額訴訟和解退半費,現由第84條第2項通則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17 還能用來退裁判費嗎?
本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本是小額訴訟和解退半費的特別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增訂後,所有民事訴訟和解成立都能聲請退還半數裁判費,本條因功能重複而刪除,現行依第84條第2項辦理即可。
白話解讀
民國89年刪除。原本規範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成立和解時,原告可在30日內聲請退還一半裁判費。後因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增訂通則規定,所有訴訟和解都能退費一半,本條功成身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7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小額訴訟程序章,規定和解成立後原告得於一定期間內聲請退還半數裁判費;其規範功能已由通則性的第84條第2項取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