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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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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7已刪除,原規定的小額訴訟和解退半費,現由第84條第2項通則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17 還能用來退裁判費嗎?

不能,已刪除,改適用第84條第2項

本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本是小額訴訟和解退半費的特別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增訂後,所有民事訴訟和解成立都能聲請退還半數裁判費,本條因功能重複而刪除,現行依第84條第2項辦理即可。

白話解讀

民國89年刪除。原本規範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成立和解時,原告可在30日內聲請退還一半裁判費。後因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增訂通則規定,所有訴訟和解都能退費一半,本條功成身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7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小額訴訟程序章,規定和解成立後原告得於一定期間內聲請退還半數裁判費;其規範功能已由通則性的第84條第2項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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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7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89年刪除,不再適用。其和解退費功能已由第84條第2項取代。

Q2小額訴訟和解後現在怎麼退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通則化後的現行規定),不再引用已刪除的第436條之17。

Q3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7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小額訴訟和解成立後30日內原告得聲請退還半數裁判費。

Q4這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第84條第2項增訂通則性退費規定後功能重複,故刪除。

Q5第436條之17跟第84條第2項差在哪?

436-17僅限小額訴訟且已刪除;第84條第2項是通則,適用所有民事訴訟和解,為現行依據。

立法沿革 2

(0880115 增訂)

小額事件於第一審程序成立和解者,原告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鼓勵小額事件當事人成立和解,以息訟爭,並減省法院之勞費,爰規定原告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0890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關於成立和解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之規定,已增訂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為通則規定,為免重複,爰將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鼓勵小額事件當事人成立和解,以息訟爭,並減省法院之勞費,爰規定原告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0890115 刪除)

關於成立和解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之規定,已增訂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為通則規定,為免重複,爰將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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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1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