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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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7已刪除,原規定的小額訴訟和解退半費,現由第84條第2項通則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17 還能用來退裁判費嗎?
不能,已刪除,改適用第84條第2項
本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本是小額訴訟和解退半費的特別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增訂後,所有民事訴訟和解成立都能聲請退還半數裁判費,本條因功能重複而刪除,現行依第84條第2項辦理即可。
深度解讀
民國89年刪除。原本規範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成立和解時,原告可在30日內聲請退還一半裁判費。後因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增訂通則規定,所有訴訟和解都能退費一半,本條功成身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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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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