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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18 條(簡化判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2.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3.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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