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8 條(簡化判決書)
- 1.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 2.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 3.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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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允許小額訴訟判決書僅記載主文,僅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加記理由要領,並得表格化。
Q · 小額訴訟判決書只有三行字、沒寫理由,這樣合法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小額訴訟的判決書可以只寫主文,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八萬元」,僅在當事人有爭執且有必要時,才加記簡短的理由要領。判決還可以直接寫在起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格式得表格化。這是立法為加速小額事件結案而有意授權的簡化,判決的既判力與執行力都不會因此打折;但對想上訴的一方而言,缺乏完整理由會讓上訴攻擊點難以形成。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的判決書一定是厚厚一本,裡面寫滿法官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嗎?在小額訴訟不是。本條讓法官把判決瘦身:只寫主文(判誰勝誰敗、給多少錢),雙方有爭執的點才在必要時加幾句理由要領。判決甚至可以直接寫在起訴狀或言詞筆錄上,格式還能表格化。為什麼這對你很重要?因為想上訴的那一方需要知道為什麼輸,而簡化的判決讓上訴理由變得很難寫。懂這條的人會在辯論結束前主動爭取法官在判決上寫清楚爭點,讓日後可能的救濟留有入手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判決簡化規範:法院製作判決書時,得僅記載主文,僅就當事人有爭執的事項於必要時加記理由要領;該判決並得直接記載於起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之上,記載格式得表格化,其格式與正本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本條目的在加速小額事件結案,簡化後判決效力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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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額訴訟判決書是什麼?▾
小額程序中法院依民訴第436條之18製作的簡化判決,可只寫主文,必要時才加記理由要領。
Q2小額訴訟判決書一定要寫理由嗎?▾
不一定。僅就當事人有爭執的事項,於必要時才加記理由要領,這是法律授權的簡化。
Q3判決書沒寫理由我要怎麼上訴?▾
上訴不以判決有完整理由為前提,可攻擊法官認定錯誤的事實與適用錯誤的法律,第二審會重新審查。
Q4判決寫在起訴狀上有效嗎?▾
有效。本條第2項授權判決得記載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使當天開庭當天判決成為可能。
Q5簡化判決可以聲請補充理由嗎?▾
判決有漏未記載可依民訴第233條於送達後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
Q6小額訴訟上訴期間多久?▾
20日,自判決正本送達翌日起算(民訴第440條)。
Q7簡化判決可以拿去強制執行嗎?▾
可以。簡化判決具既判力與執行力,與完整判決相同。
Q8小額訴訟判決可以上訴到第三審嗎?▾
不能。小額程序第二審裁判即確定,不得再上訴或抗告(民訴第436條之30)。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普通訴訟判決 | 小額簡化判決 |
|---|---|---|
| 判決書記載 | 事實、理由、主文均須完整記載 | 得僅記載主文,爭執事項必要時加記理由要領 |
| 記載載體 | 獨立判決書 | 得記載於起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得表格化 |
| 既判力與執行力 | 完整 | 完整,不因簡化而減損 |
| 上訴攻擊難度 | 理由完整、攻擊點明確 | 理由簡略、上訴方較難形成攻擊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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