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允許小額訴訟判決書僅記載主文,僅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加記理由要領,並得表格化。
Q · 小額訴訟判決書只有三行字、沒寫理由,這樣合法嗎?
合法。民訴第436條之18授權判決簡化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小額訴訟的判決書可以只寫主文,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八萬元」,僅在當事人有爭執且有必要時,才加記簡短的理由要領。判決還可以直接寫在起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格式得表格化。這是立法為加速小額事件結案而有意授權的簡化,判決的既判力與執行力都不會因此打折;但對想上訴的一方而言,缺乏完整理由會讓上訴攻擊點難以形成。
你以為法院的判決書一定是厚厚一本,裡面寫滿法官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嗎?在小額訴訟不是。本條讓法官把判決瘦身:只寫主文(判誰勝誰敗、給多少錢),雙方有爭執的點才在必要時加幾句理由要領。判決甚至可以直接寫在起訴狀或言詞筆錄上,格式還能表格化。為什麼這對你很重要?因為想上訴的那一方需要知道為什麼輸,而簡化的判決讓上訴理由變得很難寫。懂這條的人會在辯論結束前主動爭取法官在判決上寫清楚爭點,讓日後可能的救濟留有入手點。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判決簡化規範:法院製作判決書時,得僅記載主文,僅就當事人有爭執的事項於必要時加記理由要領;該判決並得直接記載於起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之上,記載格式得表格化,其格式與正本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本條目的在加速小額事件結案,簡化後判決效力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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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以判決有完整理由為前提。你在上訴狀中攻擊法官認定錯誤的事實、適用錯誤的法律即可,第二審法官會自己看卷宗重新評價。實務上,法官在判決爭執事項寫下的簡短理由要領仍是最重要的攻擊靶。
完全合法。本條第2項明確授權,法官可以在原告的起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直接寫主文,蓋章就生效。要從判決正本送達那天起算上訴期間,不是法庭宣示當天。
不一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僅就當事人有爭執的事項於必要時才加記理由要領,這是法律授權的簡化,並非法官草率。
小額程序中法院依民訴第436條之18製作的簡化判決,可只寫主文,必要時才加記理由要領,是加速結案的設計。
普通判決須完整記載事實理由主文;簡化判決得僅記載主文、爭執事項必要時加理由要領,但既判力與執行力相同。
本條第3項授權判決記載得用表格格式呈現,格式與正本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使判決製作更快速。
本條第2項授權法官在原告起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直接記載主文蓋章生效,讓當天開庭當天判決成為可能。
從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攻擊法官認定錯誤的事實與適用錯誤的法律;全無理由時可主張法官未說明不採主張之理由,向原法院遞狀。
判決有漏未記載者,可依民訴第233條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聲請法院補充判決。
20日,自判決正本送達的翌日起算(民訴第440條),不是法庭宣示當天。
在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時,主動請求法官就關鍵爭點在判決中載明理由要領,這是合法請求,日後上訴就有入手點。
效力相同,既判力與執行力不因簡化而減損;差別只在記載完整度與上訴方攻擊難度。
| 項目 | 普通訴訟判決 | 小額簡化判決 |
|---|---|---|
| 判決書記載 | 事實、理由、主文均須完整記載 | 得僅記載主文,爭執事項必要時加記理由要領 |
| 記載載體 | 獨立判決書 | 得記載於起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得表格化 |
| 既判力與執行力 | 完整 | 完整,不因簡化而減損 |
| 上訴攻擊難度 | 理由完整、攻擊點明確 | 理由簡略、上訴方較難形成攻擊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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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提昇法院迅速辦理小額事件之效率,充分發揮小額程序之簡速功能,小額程序判決書之製作方式應予簡化,爰予明定之。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提昇法院迅速辦理小額事件之效率,充分發揮小額程序之簡速功能,小額程序判決書之製作方式應予簡化,爰予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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