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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民一字第 1060023477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製作民事訴訟小額程序判決書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8 規定,僅記載主文,必要時,始就當事人爭執事項加記理由要領

主旨

各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小額程序事件,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8 規定製作判決書,請查照。

說明

一、為提昇法院辦理小額事件之效率,充分發揮小額程序之簡速功能,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8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第 1 項)。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第 2 項)。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第 3 項)」。本院依上開授權規定,業已訂定「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提供表格化判決書之內容及種類。

二、各法院民事庭法官製作民事訴訟小額程序判決書時,得依上開規定,僅記載主文,必要時,始就當事人爭執事項加記理由要領;亦得記載於訴狀、言詞起訴筆錄上,或以表格化判決,以減輕法官製作判決書之負擔。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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