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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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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3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小額程序訊問當事人規則改依第367條之1一般規定。

Q · 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13 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第 367 條之 1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3已於民國89年刪除,不再適用。其原本規範的「小額程序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因第367條之1已增訂訊問當事人的一般規定、規範重複而被刪除,現行小額程序的當事人訊問直接適用第367條之1。

深度解讀

本條於民國88年1月15日增訂,原規範小額程序中法院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並以其陳述為證據的特別規則。民國89年1月15日修法時,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已增訂訊問當事人的一般規定,本條因規範重複而被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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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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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13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