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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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3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小額程序訊問當事人規則改依第367條之1一般規定。
Q · 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13 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3已於民國89年刪除,不再適用。其原本規範的「小額程序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因第367條之1已增訂訊問當事人的一般規定、規範重複而被刪除,現行小額程序的當事人訊問直接適用第367條之1。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88年1月15日增訂,原規範小額程序中法院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並以其陳述為證據的特別規則。民國89年1月15日修法時,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已增訂訊問當事人的一般規定,本條因規範重複而被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3為已刪除條文,原於民國88年增訂,規範小額程序中法院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並以其陳述為證據的特別規則,民國89年因第367條之1增訂訊問當事人一般規定、規範重複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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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13 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89年刪除,不再適用。原規範小額程序依職權訊問當事人,現改依第367條之1一般規定辦理。
Q2436 條之 13 為什麼被刪除?▾
因第367條之1已增訂訊問當事人的一般規定,本條規範重複、失去獨立意義,故於民國89年修法時刪除。
Q3小額程序現在還能訊問當事人嗎?▾
可以。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辦理,不再依已刪除的本條。
Q4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13 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小額程序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並以其陳述為證據,現由第367條之1取代。
Q5已刪除的條文是什麼意思?▾
指經修法刪除、不再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僅保留沿革紀錄,不可作為現行請求或抗辯依據。
Q6第367條之1規定什麼?▾
訊問當事人的一般規定,法院得就待證事實訊問當事人本人並以其陳述為證據,適用於各審級程序。
Q7小額程序是什麼?▾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的簡化民事程序,採表格化訴狀、得夜間開庭等便民設計,規定於民訴第436條之8以下。
Q8查到條文寫「刪除」該怎麼辦?▾
確認刪除年度與承接條文,改引用現行有效條文。本條改依第367條之1,引用前先核對最新法規版本。
Q9小額程序怎麼訊問當事人?▾
由法院依第367條之1依職權或聲請訊問當事人本人,當事人陳述得作為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法院得審酌情況認定事實。
Q10怎麼確認條文是不是還有效?▾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現行條文與沿革,標示「刪除」即無效;交叉比對承接條文的最新修正日期。
Q11舊判決引用 436 條之 13 怎麼解讀?▾
民國89年前的判決引用本條屬當時有效法令;之後的爭點應對照現行第367條之1理解其法律效果。
Q12436 條之 13 vs 367 條之 1 差在哪?▾
前者是已刪除的小額程序特則,後者是現行全程序通用的訊問當事人一般規定,內容已由後者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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