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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13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3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小額程序訊問當事人規則改依第367條之1一般規定。
Q · 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13 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3已於民國89年刪除,不再適用。其原本規範的「小額程序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因第367條之1已增訂訊問當事人的一般規定、規範重複而被刪除,現行小額程序的當事人訊問直接適用第367條之1。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88年1月15日增訂,原規範小額程序中法院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並以其陳述為證據的特別規則。民國89年1月15日修法時,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已增訂訊問當事人的一般規定,本條因規範重複而被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3為已刪除條文,原於民國88年增訂,規範小額程序中法院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並以其陳述為證據的特別規則,民國89年因第367條之1增訂訊問當事人一般規定、規範重複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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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13 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小額程序依職權訊問當事人,現由第367條之1取代。
Q2436 條之 13 為什麼被刪除?▾
因第367條之1已增訂訊問當事人一般規定,本條規範重複失去意義。
Q3小額程序現在還能訊問當事人嗎?▾
可以,依現行第367條之1辦理,不再依已刪除的本條。
Q4刪除的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依據,僅保留沿革供研究與舊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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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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