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2 條(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
-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2.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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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小額訴訟調解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方可聲請法院一造辯論直接判決,僅能上訴且限違背法令。
Q · 小額訴訟的調解期日不去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在小額訴訟應行調解的事件,若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已被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到場的對方可聲請法院「即為訴訟之辯論」,法院並得依職權僅憑對方一人的陳述作成判決。這是正式的實體判決,不是警告,要推翻只剩上訴一途,而小額訴訟上訴僅限主張違背法令(第436條之24),門檻極高。
白話解讀
法院寄來的調解通知書,大部分人看完就收進抽屜,覺得「反正是小事我不想去」。這個想法在小額訴訟會讓你付出驚人代價。根據這條規定,只要你在調解期日五天前被合法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對方可以聲請法院直接跳過調解改為訴訟辯論,而且法院可以依職權用對方一個人的陳述做判決。你連開口反駁的機會都沒有,判決書就會寄到你家。更重要的是,這種一造辯論判決跟缺席判決不一樣,它是正式的實體判決,要推翻只剩上訴這條路,而小額訴訟的上訴只能主張法規適用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36-24條),門檻非常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規範小額訴訟程序中應行調解事件的「一造不到場效果」: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逕命訴訟辯論,並得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二項並要求調解期日通知書須記載此不到場效果,以兼顧程序效率與當事人聽審權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小額訴訟調解不到場會怎樣?▾
對方可聲請法院命即為訴訟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是正式實體判決。
Q2什麼算「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未事先以書面向法院釋明出國、住院等不可抗力並請求改期者,多被認定無正當理由。
Q3通知書沒收到也算數嗎?▾
若採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滿10日視為合法送達,縱使你未實際取件。
Q4一造辯論判決跟缺席判決一樣嗎?▾
不同。一造辯論判決是實體判決,須上訴推翻;不是可聲明異議的形式裁定。
Q5被一造辯論判決後還能救嗎?▾
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上訴,但小額訴訟上訴限於主張違背法令(第436條之24)。
Q6我是原告,對方不來能直接拿判決嗎?▾
可以,但你自己必須到場聲請,並備妥訴狀與證據當場說明。
Q7臨時生病無法到場怎麼辦?▾
期日前一天用書面(存證信函或法院狀紙)附證明請求改期,讓「無正當理由」前提不成立。
Q8調解期日和開庭期日效力一樣嗎?▾
在小額訴訟,調解期日的不到場效力與言詞辯論期日幾乎同等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一造辯論判決(436-12) | 缺席判決(舊制聲明異議型) | 通常訴訟一造辯論(385條) |
|---|---|---|---|
| 法律性質 | 正式實體判決 | 可聲明異議的形式處置 | 正式實體判決 |
| 救濟方式 | 僅能上訴 | 聲明異議 | 上訴 |
| 上訴限制 | 限違背法令(436-24) | — | 無此特別限制 |
| 觸發前提 | 應調解事件+5日前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 | 言詞辯論期日一造不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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