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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12 條(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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