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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2 條(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

  1.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 2.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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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小額訴訟調解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方可聲請法院一造辯論直接判決,僅能上訴且限違背法令。

Q · 小額訴訟的調解期日不去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在小額訴訟應行調解的事件,若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已被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到場的對方可聲請法院「即為訴訟之辯論」,法院並得依職權僅憑對方一人的陳述作成判決。這是正式的實體判決,不是警告,要推翻只剩上訴一途,而小額訴訟上訴僅限主張違背法令(第436條之24),門檻極高。

白話解讀

法院寄來的調解通知書,大部分人看完就收進抽屜,覺得「反正是小事我不想去」。這個想法在小額訴訟會讓你付出驚人代價。根據這條規定,只要你在調解期日五天前被合法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對方可以聲請法院直接跳過調解改為訴訟辯論,而且法院可以依職權用對方一個人的陳述做判決。你連開口反駁的機會都沒有,判決書就會寄到你家。更重要的是,這種一造辯論判決跟缺席判決不一樣,它是正式的實體判決,要推翻只剩上訴這條路,而小額訴訟的上訴只能主張法規適用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36-24條),門檻非常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規範小額訴訟程序中應行調解事件的「一造不到場效果」: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逕命訴訟辯論,並得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二項並要求調解期日通知書須記載此不到場效果,以兼顧程序效率與當事人聽審權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小額訴訟調解不到場會怎樣?

對方可聲請法院命即為訴訟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是正式實體判決。

Q2什麼算「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未事先以書面向法院釋明出國、住院等不可抗力並請求改期者,多被認定無正當理由。

Q3通知書沒收到也算數嗎?

若採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滿10日視為合法送達,縱使你未實際取件。

Q4一造辯論判決跟缺席判決一樣嗎?

不同。一造辯論判決是實體判決,須上訴推翻;不是可聲明異議的形式裁定。

Q5被一造辯論判決後還能救嗎?

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上訴,但小額訴訟上訴限於主張違背法令(第436條之24)。

Q6我是原告,對方不來能直接拿判決嗎?

可以,但你自己必須到場聲請,並備妥訴狀與證據當場說明。

Q7臨時生病無法到場怎麼辦?

期日前一天用書面(存證信函或法院狀紙)附證明請求改期,讓「無正當理由」前提不成立。

Q8調解期日和開庭期日效力一樣嗎?

在小額訴訟,調解期日的不到場效力與言詞辯論期日幾乎同等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一造辯論判決(436-12)缺席判決(舊制聲明異議型)通常訴訟一造辯論(385條)
法律性質正式實體判決可聲明異議的形式處置正式實體判決
救濟方式僅能上訴聲明異議上訴
上訴限制限違背法令(436-24)無此特別限制
觸發前提應調解事件+5日前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言詞辯論期日一造不到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68条以下(少額訴訟手続)— 程序家族對應,非逐條等值
🇰🇷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小額事件審判法)— 程序家族對應,非逐條等值
🇨🇳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162條(小额诉讼程序)— 程序家族對應,非逐條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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