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2 條(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
-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2.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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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小額訴訟調解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方可聲請法院一造辯論直接判決,僅能上訴且限違背法令。
Q · 小額訴訟的調解期日不去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在小額訴訟應行調解的事件,若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已被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到場的對方可聲請法院「即為訴訟之辯論」,法院並得依職權僅憑對方一人的陳述作成判決。這是正式的實體判決,不是警告,要推翻只剩上訴一途,而小額訴訟上訴僅限主張違背法令(第436條之24),門檻極高。
白話解讀
法院寄來的調解通知書,大部分人看完就收進抽屜,覺得「反正是小事我不想去」。這個想法在小額訴訟會讓你付出驚人代價。根據這條規定,只要你在調解期日五天前被合法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對方可以聲請法院直接跳過調解改為訴訟辯論,而且法院可以依職權用對方一個人的陳述做判決。你連開口反駁的機會都沒有,判決書就會寄到你家。更重要的是,這種一造辯論判決跟缺席判決不一樣,它是正式的實體判決,要推翻只剩上訴這條路,而小額訴訟的上訴只能主張法規適用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36-24條),門檻非常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規範小額訴訟程序中應行調解事件的「一造不到場效果」: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逕命訴訟辯論,並得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二項並要求調解期日通知書須記載此不到場效果,以兼顧程序效率與當事人聽審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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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調解期日真的不去會怎樣?▾
在小額訴訟會很嚴重。對方可以聲請一造辯論,法官直接用對方主張做判決。這跟一般訴訟的缺席判決(第386條)不同,一造辯論是正式實體判決,要推翻只能上訴。而小額訴訟上訴限於違背法令(第436-24條),翻盤機率很低。真的無法到場,務必在期日前書面(不是電話)向法院請求改期。
Q2送達地址跟戶籍地不一樣要怎麼辦?▾
法院預設用戶籍地送達,如果你實際不住那裡,會用寄存送達放到派出所,10天後視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很多人戶籍跟實際居住地不同,收到警察局的寄存通知卻以為是廣告信沒拆。應該向法院提出「送達地址陳報狀」,指定實際收信的地址,這是防止程序權利被剝奪的基本動作。
Q3對方不來調解,我可以直接拿到判決嗎?▾
可以,但要先到場。本條前提是「到場當事人之聲請」,所以你自己要先出現。到場後向法官表明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聲請一造辯論不保證勝訴,法官仍要審酌主張是否有理由,因此要備妥訴狀、證據和金額計算當場說明,否則法官可能仍命改期。
Q4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2是什麼?▾
規範小額訴訟應調解事件中,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得一造辯論判決的特別效果。
Q5什麼叫一造辯論判決?▾
一造當事人不到場時,法院依到場一方陳述與聲請所作的正式實體判決,須上訴才能推翻。
Q6什麼算「合法通知」?▾
依送達規定(含寄存送達滿10日)完成送達;縱使你未取件,寄存滿10日仍視為合法通知。
Q7一造辯論判決跟缺席判決差在哪?▾
一造辯論判決是正式實體判決只能上訴;可聲明異議的形式處置則不同,救濟方式完全不一樣。
Q8小額訴訟調解不到場怎麼補救?▾
確認送達是否合法、期日前書面附證明請求改期;已被判決則20日內上訴主張違背法令。
Q9臨時無法到場要怎麼請假?▾
期日前一天用書面(存證信函或法院狀紙)附診斷或出國證明向法院請改期,電話不算。
Q10我是原告,對方不來怎麼拿判決?▾
自己先到場,向法官表明對方無正當理由缺席並聲請一造辯論,備妥訴狀證據當場說明。
Q11小額訴訟提告要多少錢?▾
標的10萬元以下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民訴第77條之13),可自行進行免委任律師。
Q12436-12一造辯論 vs 通常訴訟385條差在哪?▾
385條適用通常訴訟言詞辯論期日缺席;436-12限小額應調解事件,且上訴受436-24違背法令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一造辯論判決(436-12) | 缺席判決(舊制聲明異議型) | 通常訴訟一造辯論(385條) |
|---|---|---|---|
| 法律性質 | 正式實體判決 | 可聲明異議的形式處置 | 正式實體判決 |
| 救濟方式 | 僅能上訴 | 聲明異議 | 上訴 |
| 上訴限制 | 限違背法令(436-24) | — | 無此特別限制 |
| 觸發前提 | 應調解事件+5日前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 | 言詞辯論期日一造不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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