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12 條(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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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小額訴訟調解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方可聲請法院一造辯論直接判決,僅能上訴且限違背法令。
Q · 小額訴訟的調解期日不去會怎樣?
對方可聲請法院直接一造辯論判你敗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在小額訴訟應行調解的事件,若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已被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到場的對方可聲請法院「即為訴訟之辯論」,法院並得依職權僅憑對方一人的陳述作成判決。這是正式的實體判決,不是警告,要推翻只剩上訴一途,而小額訴訟上訴僅限主張違背法令(第436條之24),門檻極高。
深度解讀
法院寄來的調解通知書,大部分人看完就收進抽屜,覺得「反正是小事我不想去」。這個想法在小額訴訟會讓你付出驚人代價。根據這條規定,只要你在調解期日五天前被合法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對方可以聲請法院直接跳過調解改為訴訟辯論,而且法院可以依職權用對方一個人的陳述做判決。你連開口反駁的機會都沒有,判決書就會寄到你家。更重要的是,這種一造辯論判決跟缺席判決不一樣,它是正式的實體判決,要推翻只剩上訴這條路,而小額訴訟的上訴只能主張法規適用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36-24條),門檻非常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條文
- 期日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辯論名詞
- 一造辯論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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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