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1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星期日或休息日開庭,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Q · 小額訴訟可以晚上或週末開庭嗎?
可以,向法院聲請即可,但對方異議就會改回白天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1,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進行。當事人可在起訴狀或答辯狀中聲請,或收到通知後具狀請求改期。但只要任何一方提出異議(不需附理由),法院就必須改回正常上班時段。實務上夜間或假日法庭並非每個法院常態提供,聲請前先向承辦法院詢問較有效率。
法院開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白天。對大多數上班族來說,打一場官司的隱藏成本不只是律師費和裁判費,還有每次開庭要請假扣薪水這件事。小額案件的當事人通常是一般上班族或小商家,讓他們在工作日跑法院特別不合理。這條打破了這個限制:小額程序可以在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進行。法院可以晚上七點開庭,也可以週六早上開庭。但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覺得這個時間不方便提出異議,法院就必須改回正常時段。這不是法院「加班服務」,這是立法者對勞動者訴訟權的具體尊重。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1是小額訴訟程序的開庭時間彈性規範,允許法院在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進行小額程序,並賦予當事人異議權,目的在減輕經濟弱勢當事人因出庭而須請假扣薪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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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在起訴狀或答辯狀裡就寫明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1安排夜間或休息日開庭。若已收到白天通知,可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詢問或具狀聲請變更期日。內行人提示:不是每個法院都有常態夜間或假日法庭,先電詢承辦法院有無此安排,比盲目聲請有效率。
法律上可以,但使用率不高,主因是多數當事人不知道有此選項,法院人力配置也需調整。部分都會區法院有試辦夜間法庭的經驗。內行人提示:即使最終沒安排夜間開庭,你的聲請會留卷,日後若因請假而有損失,可佐證你已盡力配合。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1允許小額程序於夜間、星期日或休息日進行,向法院聲請即可。
是小額訴訟程序的開庭時間彈性規範,讓上班族不必為出庭請假扣薪,同時保留當事人的異議權。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事件,依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程序。
當事人對夜間或休息日開庭表示不同意,無須說明理由,法院即應改回正常上班時段。
在起訴狀或答辯狀載明聲請依第436條之11夜間或休息日開庭,或已收通知後具狀請求改期。
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詢問,或具狀向法院聲請變更期日至夜間或週末。
聲請本身不另收費,小額程序裁判費仍依請求金額計算(約1.1%)。
夜間或假日法庭非常態,先電詢承辦法院有無此安排,比盲目聲請有效率。
夜間開庭限小額程序、須聲請且法院裁量,對方一異議即失效;一般開庭依法院職權排期。
異議優先。只要一方異議,不需理由,法院就必須改回正常時段,聲請方無法控制。
| 面向 | 夜間/休息日開庭 | 一般開庭 |
|---|---|---|
| 適用前提 | 限小額程序(10萬元以下) | 各類民事程序 |
| 啟動方式 | 當事人聲請+法院裁量(「得」) | 法院依職權排期 |
| 對方異議效果 | 一方異議即改回正常時段 | 不適用 |
| 立法目的 | 降低當事人請假時間成本 | 司法常態運作 |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一般國民多於日間工作,小額程序如一律於日間工作時間內開庭,當事人常需請假赴法院為訴訟行為,不符其小額訴訟之利益,爰規定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行之,俾便法院斟酌實際情形指定適當之開庭時間。又夜間或休息日開庭,對部分當事人而言,或有不便,爰併設但書規定,以資兼顧。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小額事件彈性日規則」為法規命令,但無法律授權之依據,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一、本條係新增。 二、一般國民多於日間工作,小額程序如一律於日間工作時間內開庭,當事人常需請假赴法院為訴訟行為,不符其小額訴訟之利益,爰規定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行之,俾便法院斟酌實際情形指定適當之開庭時間。又夜間或休息日開庭,對部分當事人而言,或有不便,爰併設但書規定,以資兼顧。
「小額事件彈性日規則」為法規命令,但無法律授權之依據,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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