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31 條(上訴或抗告駁回,不得以同理由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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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小額官司上訴或抗告被以無理由駁回後,依民訴第436條之31不得用同一理由再聲請再審,須有新理由。
Q · 小額官司上訴被駁回,還能聲請再審嗎?
能,但不能用上訴時被駁回的同一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1,你對小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被以「無理由」駁回後,不能再拿同一個理由聲請再審。但若有上訴時沒提過的全新理由(例如事後發現法官應迴避、發現未經斟酌的重要證物),仍可依再審事由聲請。法院認定「同一理由」是看實質內容,不是看文字有沒有換。
深度解讀
輸了官司的人常常不甘心,用各種理由想重新翻案。民事訴訟法給了一條特殊路徑叫「再審」:在例外情況下(例如發現法官收賄、發現新證據等)可以對確定判決再挑戰一次。但小額程序的立法者預見一個濫用可能:有人會用「我當初上訴理由不被接受」這個同樣理由去聲請再審,把再審當成第三次救濟機會。這條直接封死。它規定:你對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時被駁回了(因為沒道理),不能再用「同一個理由」去聲請再審。不是禁止所有再審,是禁止「回收利用」原本已經被駁回的論點。換個說法:你想再審,必須拿出上次上訴時沒用過的理由,不能把被否決的說法換個包裝重來。這條是司法資源的防衛機制,擋的就是把訴訟當成情緒出口的濫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駁回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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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