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31 條(上訴或抗告駁回,不得以同理由提起再審)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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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小額官司上訴或抗告被以無理由駁回後,依民訴第436條之31不得用同一理由再聲請再審,須有新理由。
Q · 小額官司上訴被駁回,還能聲請再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1,你對小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被以「無理由」駁回後,不能再拿同一個理由聲請再審。但若有上訴時沒提過的全新理由(例如事後發現法官應迴避、發現未經斟酌的重要證物),仍可依再審事由聲請。法院認定「同一理由」是看實質內容,不是看文字有沒有換。
白話解讀
輸了官司的人常常不甘心,用各種理由想重新翻案。民事訴訟法給了一條特殊路徑叫「再審」:在例外情況下(例如發現法官收賄、發現新證據等)可以對確定判決再挑戰一次。但小額程序的立法者預見一個濫用可能:有人會用「我當初上訴理由不被接受」這個同樣理由去聲請再審,把再審當成第三次救濟機會。這條直接封死。它規定:你對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時被駁回了(因為沒道理),不能再用「同一個理由」去聲請再審。不是禁止所有再審,是禁止「回收利用」原本已經被駁回的論點。換個說法:你想再審,必須拿出上次上訴時沒用過的理由,不能把被否決的說法換個包裝重來。這條是司法資源的防衛機制,擋的就是把訴訟當成情緒出口的濫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1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再審限制規範,規定當事人對小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理由再聲請再審,避免確定裁判被以重複論點循環挑戰,是既判力在上訴理由層面的程序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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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1是什麼?▾
小額程序的再審限制:上訴或抗告被以無理由駁回後,不得用同一理由聲請再審。
Q2什麼叫「同一理由」?▾
看實質內容不看文字,原理由換句話說、補細節仍算同一理由。
Q3小額官司上訴駁回後完全不能再審嗎?▾
不是,有上訴時沒提過的新理由仍可,限的是回收舊理由。
Q4再審和上訴有什麼不同?▾
上訴針對未確定裁判,再審針對已確定裁判且須符合法定嚴格事由。
Q5再審要符合什麼事由?▾
須符合民訴第496條法定清單,例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見未斟酌之重要證物。
Q6聲請再審有沒有期限?▾
再審不變期間30日,自判決確定或知悉再審事由時起算(民訴第500條)。
Q7對方拿同一理由來聲請再審怎麼辦?▾
比對其上訴理由與再審理由是否實質相同,相同部分援引本條請求駁回。
Q8小額程序為什麼要特別設這條?▾
防止當事人把再審當第三審用,保護裁判終局性與有限司法資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ppeal | retrial |
|---|---|---|
| 對象裁判 | 未確定裁判 | 已確定裁判 |
| 開啟門檻 | 對裁判不服即可 | 須符合第496條法定事由 |
| 本條限制 | — | 不得用上訴被駁回之同一理由 |
| 期間 | 20日上訴期間 | 30日不變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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