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31 條(上訴或抗告駁回,不得以同理由提起再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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