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30 條(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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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規定,小額程序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案件於二審判決送達日即告確定。
Q · 小額訴訟二審判決還可以再上訴嗎?
不能,小額二審判決送達即確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對於小額程序的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這代表小額事件採兩審終結,第二審法院判決一送達就告確定,當事人無法再上訴到第三審,也不能對程序裁定提起抗告。唯一例外是符合嚴格要件的再審與第三人撤銷訴訟。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司法是三審制,再不服都還有最高法院可以打。小額程序不是。走小額程序的案子,一審判完上訴到二審,二審判下去就是終局,不能再上訴,也不能抗告。這條把小額案件的審級限縮到兩審,第二審法官的判決就是最終答案。這對當事人的心理衝擊很大:平常人覺得「被判輸了還能上訴」是天經地義,但小額程序把這條退路封死。換句話說,小額事件的真正決戰點,不是大案子常見的「打到最高法院」,而是第一審和第二審這兩回合。一審準備不周、二審上訴狀寫得不好,就永遠沒有翻盤機會。這也是為什麼小額案件的律師費用雖然常被覺得「不划算」,但在關鍵兩審投入專業協助,往往比事後懊悔更值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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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