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9 條(言詞辯論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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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規定,小額程序第二審在兩造同意、或上訴顯無理由時,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書面判決。
Q · 小額訴訟上訴一定會開庭嗎?
不一定,符合兩種情形法官可直接書面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小額程序第二審有兩種情形得不經言詞辯論:一是兩造同意,二是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第二種尤其關鍵——法官光看上訴狀就認定無理由時,可直接書面駁回,當事人連出庭陳述的機會都沒有。這代表小額二審的上訴狀寫得好不好,往往就是全部勝負。
深度解讀
如果你以為「上訴就是再站上法庭講一次話」,這條會改變你的預期。小額程序的第二審,在兩種情況下法官可以直接書面判決,連開庭都免:一是雙方都同意不開庭,二是法官光看上訴狀就覺得你的上訴沒道理。第二種尤其現實:法官如果認定你上訴無理由,他可以直接用書面駁回,你連進法庭的機會都沒有。這代表什麼?你的上訴狀寫得好不好,就是勝負。在通常程序你還有庭期當面說服法官的機會,但小額程序可能從頭到尾只有書面交鋒。寫得像流水帳的上訴狀 vs 寫得像律師辯護狀的上訴狀,在這條的篩選下會有完全不同的命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言詞辯論名詞
- 上訴意旨名詞
- 上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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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