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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29 條(言詞辯論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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