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9 條(言詞辯論之例外)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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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規定,小額程序第二審在兩造同意、或上訴顯無理由時,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書面判決。
Q · 小額訴訟上訴一定會開庭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小額程序第二審有兩種情形得不經言詞辯論:一是兩造同意,二是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第二種尤其關鍵——法官光看上訴狀就認定無理由時,可直接書面駁回,當事人連出庭陳述的機會都沒有。這代表小額二審的上訴狀寫得好不好,往往就是全部勝負。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上訴就是再站上法庭講一次話」,這條會改變你的預期。小額程序的第二審,在兩種情況下法官可以直接書面判決,連開庭都免:一是雙方都同意不開庭,二是法官光看上訴狀就覺得你的上訴沒道理。第二種尤其現實:法官如果認定你上訴無理由,他可以直接用書面駁回,你連進法庭的機會都沒有。這代表什麼?你的上訴狀寫得好不好,就是勝負。在通常程序你還有庭期當面說服法官的機會,但小額程序可能從頭到尾只有書面交鋒。寫得像流水帳的上訴狀 vs 寫得像律師辯護狀的上訴狀,在這條的篩選下會有完全不同的命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為小額程序第二審的言詞辯論例外規定,明定兩種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的情形:兩造合意不開庭,及法官依上訴意旨即足認上訴無理由。本條強化了小額程序的書面審理性質,是訴訟經濟原則對言詞審理原則的明文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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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額訴訟上訴一定會開庭嗎?▾
不一定。兩造同意或上訴顯無理由時,法官可不開庭直接書面判決。
Q2小額上訴怎樣會被直接書面駁回?▾
上訴狀只寫情緒話、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哪條法律時,法官可依上訴意旨足認無理由直接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通常程序二審 | 小額程序二審 |
|---|---|---|
| 言詞辯論 | 原則上行言詞辯論,可當庭陳述 | 兩種情形得不經言詞辯論(本條) |
| 勝負關鍵 | 書狀+庭上辯論並重 | 上訴狀書面品質為主 |
| 救濟空間 | 得依法續行上訴 | 二審即終局,不得再上訴(43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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