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8 條(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規定,小額訴訟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時為例外。
Q · 小額訴訟一審輸了,二審能不能拿新證據翻盤?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小額程序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新證據原則上不被採認。唯一例外是「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例如法官應調查證據卻不調查、違反闡明義務。當事人一審時就知道卻沒提出的證據,二審不收。小額二審本質是法律審,檢查的是一審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不是重新認定事實。
白話解讀
第一審敗訴後最讓人心癢的,是找到了新證據。那張當年隨手拍的收據、那段被忽略的 LINE 對話、那個本來不願出面的朋友突然願意作證。小額程序的第二審給你一個殘酷回應:不收。這條明文禁止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連帶把「新證據」的大門也關上。唯一的例外是「因為原法院違背法令害你沒辦法提出」(例如法官應調查卻不調查),這時候才能在二審補。這個例外門檻很高,絕對不是「我當初忘了交」能套進去的。小額程序的二審本質上是「法律審」,它要檢查的是一審有沒有適用法律錯誤,不是重新聽你講一遍故事。這也是為什麼小額案件的勝負,90% 在第一審就決定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為小額程序第二審的失權效規定,原則禁止當事人於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含新證據、新主張),僅保留「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一項客觀例外,藉此貫徹小額程序簡速性並將二審定位為法律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那我一審後才找到的錄音檔,真的不能在二審用嗎?▾
原則上不能。除非你能證明是「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例如你一審時有聲請調查但法官不准。你自己沒找到、沒想到,都不算例外。若這個錄音真能翻盤,可評估是否據此主張再審事由(民訴法第496條),但再審門檻比想像更高,八成不會通過。
Q2什麼情況才算「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最典型是法官違反闡明義務、應提醒卻沒提醒;或你已明確聲請調查證據而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准;或法官違反證據法則排除你的證據。光是「壓力太大忘了交」「不懂法律」都不算。想用例外的人,通常在一審庭期就要留下紀錄,如當庭聲請書記官記明筆錄。
Q3小額訴訟二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原則不可以。本條禁止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新證據包含在內,除非符合原法院違背法令的例外。
Q4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是什麼意思?▾
原告方一審未提的新主張、新證據為攻擊方法;被告方一審未提的瑕疵、時效、抵銷等抗辯為防禦方法,二審首次提出皆禁止。
Q5什麼叫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法官違反闡明義務、應依聲請調查證據卻不調查、或違反證據法則排除證據,導致當事人客觀上無法在一審提出。
Q6小額二審和通常二審的限制差在哪?▾
小額二審全面禁止新攻防且為法律審;通常二審依民訴447原則禁止但例外較多,仍保留相當事實審空間。
Q7小額訴訟一審怎麼準備才不會在二審吃虧?▾
起訴或答辯前列完整證據清單一次交齊,所有單據、訊息、錄音、照片全部提出,因二審不收補件。
Q8要怎麼主張原法院違背法令的例外?▾
具體指出第一審法官違反哪一項調查或闡明義務,並以一審當庭聲請、筆錄記載作為依據,不能泛稱自己漏交。
Q9一審法官漏調查證據時當場要做什麼?▾
當庭聲請調查該證據,並請書記官記明筆錄,這份筆錄是日後在二審主張違背法令的唯一依據。
Q10二審被擋下新證據後還能怎麼救濟?▾
評估是否符合民訴496再審事由提再審,但門檻極高多數難通過;否則集中於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的法律審爭點。
Q11民訴436-28 vs 民訴447 哪個對當事人較不利?▾
436-28較不利,全面禁止新攻防且為法律審;447雖原則禁止但保留顯失公平、無從預期等例外款。
Q12我自己沒找到證據 vs 法官不准調查,哪個算例外?▾
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准調查屬原法院違背法令,可援用例外;自己沒找到、沒想到屬自身疏失,不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小額程序二審(436-28) | 通常程序二審(447) |
|---|---|---|
| 新攻擊防禦方法 | 原則全面禁止,僅原法院違背法令例外 | 原則禁止但例外較多(如顯失公平、無從預期等) |
| 審級性質 | 法律審為主,檢查適用法律 | 事後審兼續審色彩 |
| 新證據採認 | 幾乎不採 | 符合例外款項可採 |
| 勝負決定點 | 約90%在第一審 | 二審仍有相當翻盤空間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