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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28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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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規定,小額訴訟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時為例外。

Q · 小額訴訟一審輸了,二審能不能拿新證據翻盤?

原則不能。只有原法院違法害你提不出才例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小額程序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新證據原則上不被採認。唯一例外是「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例如法官應調查證據卻不調查、違反闡明義務。當事人一審時就知道卻沒提出的證據,二審不收。小額二審本質是法律審,檢查的是一審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不是重新認定事實。

白話解讀

第一審敗訴後最讓人心癢的,是找到了新證據。那張當年隨手拍的收據、那段被忽略的 LINE 對話、那個本來不願出面的朋友突然願意作證。小額程序的第二審給你一個殘酷回應:不收。這條明文禁止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連帶把「新證據」的大門也關上。唯一的例外是「因為原法院違背法令害你沒辦法提出」(例如法官應調查卻不調查),這時候才能在二審補。這個例外門檻很高,絕對不是「我當初忘了交」能套進去的。小額程序的二審本質上是「法律審」,它要檢查的是一審有沒有適用法律錯誤,不是重新聽你講一遍故事。這也是為什麼小額案件的勝負,90% 在第一審就決定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為小額程序第二審的失權效規定,原則禁止當事人於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含新證據、新主張),僅保留「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一項客觀例外,藉此貫徹小額程序簡速性並將二審定位為法律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那我一審後才找到的錄音檔,真的不能在二審用嗎?

原則上不能。除非你能證明是「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例如你一審時有聲請調查但法官不准。你自己沒找到、沒想到,都不算例外。若這個錄音真能翻盤,可評估是否據此主張再審事由(民訴法第496條),但再審門檻比想像更高,八成不會通過。

Q2什麼情況才算「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最典型是法官違反闡明義務、應提醒卻沒提醒;或你已明確聲請調查證據而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准;或法官違反證據法則排除你的證據。光是「壓力太大忘了交」「不懂法律」都不算。想用例外的人,通常在一審庭期就要留下紀錄,如當庭聲請書記官記明筆錄。

Q3小額訴訟二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原則不可以。本條禁止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新證據包含在內,除非符合原法院違背法令的例外。

Q4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是什麼意思?

原告方一審未提的新主張、新證據為攻擊方法;被告方一審未提的瑕疵、時效、抵銷等抗辯為防禦方法,二審首次提出皆禁止。

Q5什麼叫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法官違反闡明義務、應依聲請調查證據卻不調查、或違反證據法則排除證據,導致當事人客觀上無法在一審提出。

Q6小額二審和通常二審的限制差在哪?

小額二審全面禁止新攻防且為法律審;通常二審依民訴447原則禁止但例外較多,仍保留相當事實審空間。

Q7小額訴訟一審怎麼準備才不會在二審吃虧?

起訴或答辯前列完整證據清單一次交齊,所有單據、訊息、錄音、照片全部提出,因二審不收補件。

Q8要怎麼主張原法院違背法令的例外?

具體指出第一審法官違反哪一項調查或闡明義務,並以一審當庭聲請、筆錄記載作為依據,不能泛稱自己漏交。

Q9一審法官漏調查證據時當場要做什麼?

當庭聲請調查該證據,並請書記官記明筆錄,這份筆錄是日後在二審主張違背法令的唯一依據。

Q10二審被擋下新證據後還能怎麼救濟?

評估是否符合民訴496再審事由提再審,但門檻極高多數難通過;否則集中於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的法律審爭點。

Q11民訴436-28 vs 民訴447 哪個對當事人較不利?

436-28較不利,全面禁止新攻防且為法律審;447雖原則禁止但保留顯失公平、無從預期等例外款。

Q12我自己沒找到證據 vs 法官不准調查,哪個算例外?

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准調查屬原法院違背法令,可援用例外;自己沒找到、沒想到屬自身疏失,不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小額程序二審(436-28)通常程序二審(447)
新攻擊防禦方法原則全面禁止,僅原法院違背法令例外原則禁止但例外較多(如顯失公平、無從預期等)
審級性質法律審為主,檢查適用法律事後審兼續審色彩
新證據採認幾乎不採符合例外款項可採
勝負決定點約90%在第一審二審仍有相當翻盤空間

小額程序二審(436-28)

新攻擊防禦方法
原則全面禁止,僅原法院違背法令例外
審級性質
法律審為主,檢查適用法律
新證據採認
幾乎不採
勝負決定點
約90%在第一審

通常程序二審(447)

新攻擊防禦方法
原則禁止但例外較多(如顯失公平、無從預期等)
審級性質
事後審兼續審色彩
新證據採認
符合例外款項可採
勝負決定點
二審仍有相當翻盤空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ZPO § 531(Zurückweisung neuer Angriffs- und Verteidigungsmittel in der Berufung,二審新攻防方法之限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性,爰明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俾免爭議。

  • 防禦方法名詞
  • 法令名詞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性,爰明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俾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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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28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