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小額訴訟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訴的範圍在第一審終結時即鎖定。
Q · 小額訴訟輸了上訴,能在第二審追加新請求或提反訴嗎?
不行。範圍一審鎖死,對方同意也沒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小額事件的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這與通常程序第二審(民訴法第446條,經對方同意或法院認為適當仍可變更追加)正好相反。小額程序為求簡速,把這扇門徹底關上,當事人必須在第一審就完整主張所有請求。
小額程序第一審輸了,你想上訴翻盤,順便把當初漏掉沒主張的那筆錢也加進去。停。這條說不行。小額程序的第二審,訴的範圍在第一審結束那一刻就定型,之後想變更、追加請求或提反訴,法官會直接擋下。對比一下:一般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只要對方同意或法官認為適當,你還是有機會加新請求。但小額程序為了簡速,把這扇門徹底關上。這代表:第一審開庭前,你必須把所有能想到的主張、所有關聯的請求全部塞進起訴狀。忘了加?第二審不會給你機會補救。這是小額程序為了快而付出的代價,也是訴訟新手最常踩到的坑。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小額訴訟事件的第二審程序,禁止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本條使小額事件訴訟標的的範圍於第一審終結時固定,為小額程序貫徹簡速經濟目的的限制性配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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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一審有判但主文漏寫,是判決本身問題,可聲請補充判決(民訴法第233條)。但若你從頭到尾沒在第一審主張,第二審就不能補。內行人提示:收到判決先逐一核對所有主張是否都寫進主文,漏了在20日內聲請補充。
律師能幫你檢討第一審適用法律有沒有錯,不是補上你漏掉的主張。小額上訴審是法律審(民訴法第436條之32準用)。內行人提示:找律師重點應放在漏掉部分另案起訴是否來得及、勝訴機率多高,而不是想辦法塞進上訴。
不行。民訴法第436條之27明文禁止小額事件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連對方同意也沒用。想反訴只能另案起訴,並先確認時效未過。內行人提示:第一審開庭前就要把所有主張一次塞進起訴狀,二審不給補救機會。
不行。民訴法第436條之27明文禁止小額事件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連對方同意也沒用。
規定小額訴訟第二審禁止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使訴訟範圍在一審終結時固定,是小額程序簡速設計的限制條文。
變更是把原訴訟標的換成別的,追加是在原請求外再加新請求;小額二審兩者都不准。
為小額爭議省時省成本而設計的快速程序,代價是程序保障打折,例如二審不能加新主張。
二審不能補,只能評估對漏掉部分另案起訴是否仍在時效內,或核對是否屬一審漏判可聲請補充判決。
提告前列出本金、利息、違約金、各種損害與精神慰撫金清單,一次全部寫進起訴狀,寧多勿少。
本程序不得反訴,只能另案起訴,並先確認請求權時效尚未經過。
收到判決逐項核對主張是否都判到,漏判在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民訴法第233條)。
通常程序二審經對方同意或法院認為適當可變更追加反訴(第446條),小額程序則完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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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期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能迅速終結,以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目的,明定不許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期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能迅速終結,以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目的,明定不許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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