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7 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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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小額訴訟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訴的範圍在第一審終結時即鎖定。
Q · 小額訴訟輸了上訴,能在第二審追加新請求或提反訴嗎?
不行。範圍一審鎖死,對方同意也沒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小額事件的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這與通常程序第二審(民訴法第446條,經對方同意或法院認為適當仍可變更追加)正好相反。小額程序為求簡速,把這扇門徹底關上,當事人必須在第一審就完整主張所有請求。
深度解讀
小額程序第一審輸了,你想上訴翻盤,順便把當初漏掉沒主張的那筆錢也加進去。停。這條說不行。小額程序的第二審,訴的範圍在第一審結束那一刻就定型,之後想變更、追加請求或提反訴,法官會直接擋下。對比一下:一般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只要對方同意或法官認為適當,你還是有機會加新請求。但小額程序為了簡速,把這扇門徹底關上。這代表:第一審開庭前,你必須把所有能想到的主張、所有關聯的請求全部塞進起訴狀。忘了加?第二審不會給你機會補救。這是小額程序為了快而付出的代價,也是訴訟新手最常踩到的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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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