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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27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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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小額訴訟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訴的範圍在第一審終結時即鎖定。

Q · 小額訴訟輸了上訴,能在第二審追加新請求或提反訴嗎?

不行。範圍一審鎖死,對方同意也沒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小額事件的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這與通常程序第二審(民訴法第446條,經對方同意或法院認為適當仍可變更追加)正好相反。小額程序為求簡速,把這扇門徹底關上,當事人必須在第一審就完整主張所有請求。

白話解讀

小額程序第一審輸了,你想上訴翻盤,順便把當初漏掉沒主張的那筆錢也加進去。停。這條說不行。小額程序的第二審,訴的範圍在第一審結束那一刻就定型,之後想變更、追加請求或提反訴,法官會直接擋下。對比一下:一般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只要對方同意或法官認為適當,你還是有機會加新請求。但小額程序為了簡速,把這扇門徹底關上。這代表:第一審開庭前,你必須把所有能想到的主張、所有關聯的請求全部塞進起訴狀。忘了加?第二審不會給你機會補救。這是小額程序為了快而付出的代價,也是訴訟新手最常踩到的坑。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小額訴訟事件的第二審程序,禁止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本條使小額事件訴訟標的的範圍於第一審終結時固定,為小額程序貫徹簡速經濟目的的限制性配套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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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那如果第一審法官漏了判我的某項請求,二審也不能再主張嗎?

如果第一審有判但主文漏寫,是判決本身問題,可聲請補充判決(民訴法第233條)。但若你從頭到尾沒在第一審主張,第二審就不能補。內行人提示:收到判決先逐一核對所有主張是否都寫進主文,漏了在20日內聲請補充。

Q2我第一審沒請律師,現在找律師上訴能救回漏掉的請求嗎?

律師能幫你檢討第一審適用法律有沒有錯,不是補上你漏掉的主張。小額上訴審是法律審(民訴法第436條之32準用)。內行人提示:找律師重點應放在漏掉部分另案起訴是否來得及、勝訴機率多高,而不是想辦法塞進上訴。

Q3小額訴訟二審可以追加請求或提反訴嗎?

不行。民訴法第436條之27明文禁止小額事件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連對方同意也沒用。想反訴只能另案起訴,並先確認時效未過。內行人提示:第一審開庭前就要把所有主張一次塞進起訴狀,二審不給補救機會。

Q4小額訴訟二審可以追加請求嗎?

不行。民訴法第436條之27明文禁止小額事件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連對方同意也沒用。

Q5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是什麼?

規定小額訴訟第二審禁止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使訴訟範圍在一審終結時固定,是小額程序簡速設計的限制條文。

Q6什麼叫訴之變更、追加?

變更是把原訴訟標的換成別的,追加是在原請求外再加新請求;小額二審兩者都不准。

Q7小額程序的『簡速』是什麼意思?

為小額爭議省時省成本而設計的快速程序,代價是程序保障打折,例如二審不能加新主張。

Q8小額訴訟一審漏掉請求怎麼辦?

二審不能補,只能評估對漏掉部分另案起訴是否仍在時效內,或核對是否屬一審漏判可聲請補充判決。

Q9小額訴訟前要怎麼準備才不會吃虧?

提告前列出本金、利息、違約金、各種損害與精神慰撫金清單,一次全部寫進起訴狀,寧多勿少。

Q10小額二審想反訴對方怎麼做?

本程序不得反訴,只能另案起訴,並先確認請求權時效尚未經過。

Q11怎麼確認判決有沒有漏判我的請求?

收到判決逐項核對主張是否都判到,漏判在20日內聲請補充判決(民訴法第233條)。

Q12小額二審 vs 通常程序二審差在哪?

通常程序二審經對方同意或法院認為適當可變更追加反訴(第446條),小額程序則完全禁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69条(少額訴訟における反訴の禁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期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能迅速終結,以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目的,明定不許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訴之變更名詞
  • 反訴名詞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期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能迅速終結,以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目的,明定不許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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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27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