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6 條(發回原法院或自為裁判)
- 1.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四項之事件,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由第二審法院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者,應自為裁判。
- 3.第一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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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6規定,第一審誤用小額程序審理應適用通常或簡易程序事件時,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原法院重審。
Q · 第一審法官用錯程序審我的案子,還有救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6,第一審誤用小額程序審理本應走通常或簡易程序的事件,第二審法院可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重審。但有兩個出口會關上這扇門:一是當事人知道程序用錯卻不異議而繼續辯論,視為放棄責問權;二是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第二審得直接自為裁判。關鍵動作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場提出異議並記入筆錄。
白話解讀
程序選錯了怎麼辦?這是本條要處理的問題。假設你的案件金額是 30 萬,法律上應該走簡易程序,但第一審法官不知道為什麼用了小額程序審理。結果判決出來,小額程序對你上訴權是有嚴格限制的。這個『用錯程序』的錯誤如果不能糾正,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傷害太大。所以本條設計了一套救濟:第二審發現第一審用錯程序,可以把案件廢棄發回讓第一審重來一次。但這裡有一個出口:如果當事人已經知道程序用錯卻沒抗議而繼續辯論,視為放棄程序異議權,第二審就不用發回。另一個變通是:兩造同意繼續用小額程序,第二審可以直接自為判決,不用發回。這條看起來技術性很高,但它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發現法官正在用錯程序,要在第一審開庭時就當場提出異議,記錄在筆錄裡。沒提異議而繼續應訴,等於同意用這個程序,後面發現有利就回不去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6為小額訴訟程序的程序救濟規範,處理第一審誤用小額程序審理應適用通常或簡易程序事件時的糾正機制。其採三層設計:原則由第二審廢棄發回、當事人知情不異議者排除適用、兩造合意續行小額程序時第二審得自為裁判,於程序公正與訴訟效率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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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一審用錯小額程序怎麼救濟?▾
依民訴第436條之26,第二審得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重審;但當事人知情不異議或兩造合意續行者除外。
Q2小額程序和通常程序差在哪?▾
金額門檻(10萬以下小額)、上訴限制(小額上訴受嚴格限制)、審理簡化程度不同,誤用會影響上訴權。
Q3程序異議什麼時候要提?▾
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並記入筆錄,逾時未提視為放棄責問權,第二審不再發回。
Q4發回重審對我一定好嗎?▾
不一定。發回會拖長時間、證據可能滅失,對原告常是壞事,故法律設兩造合意續行的出口。
Q5第436條之8第4項是什麼?▾
指標的50萬以下兩造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的情形,既已合意即不能事後以應走他程序要求發回(禁反言)。
Q6兩造同意繼續用小額程序會怎樣?▾
第二審不發回,直接自為終局裁判,程序提早結束。
Q7第二審這個判決可以不開庭嗎?▾
可以。依本條第3項,第一項之廢棄發回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Q8我沒抗議還能在第二審翻盤嗎?▾
難。知情不異議即喪失責問權,第二審受本條但書限制不再發回,這扇門已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小額程序 | 簡易程序 | 通常程序 |
|---|---|---|---|
| 適用門檻 | 10萬元以下 | 50萬元以下 | 50萬元以上 |
| 上訴限制 | 嚴格(限違背法令) | 較寬 | 一般 |
| 審理簡化 | 高度簡化、得夜間休息日進行 | 部分簡化 | 完整程序 |
| 誤用救濟 | 本條第二審廢棄發回或合意自為 | 依一般廢棄發回規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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