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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6-26 條(發回原法院或自為裁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四項之事件,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由第二審法院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者,應自為裁判
  3. 第一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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