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5 條(上訴狀之記載事項)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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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小額訴訟上訴狀須具體寫明原判決違背的法令內容,以及可認定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否則第二審得逕行裁定駁回。
Q · 小額訴訟上訴狀要寫什麼才不會被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小額訴訟上訴狀必須具體記載兩件事:一是原判決違背了哪一條法令及該法令的具體內容,二是依訴訟資料可認定原判決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只寫「法官不公」「對方說謊」這類情緒性內容不構成合法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得不經實質審查逕以裁定駁回。
白話解讀
不甘心的人很多,但會上訴的人少。會上訴的人更少寫出合格的上訴狀。很多人看到判決不服,氣沖沖寫了一張紙:『法官不公平』『證人說謊』『我的證據明明更有道理』。這些全部都不是合法的上訴理由。本條明確要求上訴狀必須寫兩件事:第一,原判決違背了哪一條法令,以及那條法令的具體內容是什麼;第二,依訴訟資料可以看出原判決確實違背該法令的具體事實。這兩件事都是文字技巧活。你必須指名道姓:『原判決違反民法第某條,該條規定內容為 XXX,但原判決在判決理由第 X 頁認定 YYY,兩者牴觸』。寫不到這個顆粒度的上訴狀,第二審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根本不會進入實質審查。這是很多人不懂為什麼上訴連門都進不去的原因。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上訴狀的法定記載要件,要求上訴人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內容,並指出依訴訟資料可認定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未達此記載門檻者,第二審得不經實質審查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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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額訴訟上訴狀要寫什麼?▾
須寫明原判決違背的法令及內容,加上可認定違背的具體事實。
Q2上訴狀只寫『法官不公』可以嗎?▾
不行,那不是合法上訴理由,會被裁定駁回。
Q3什麼叫『原判決違背法令』?▾
判決適用法規錯誤或不適用法規,含判決理由不備(469條第6款)。
Q4上訴狀記載不全會怎樣?▾
法院裁定命補正,逾期不補就駁回上訴。
Q5小額上訴期間多久?▾
20日,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算。
Q6怎麼找出原判決違背哪條法令?▾
逐條比對判決引用法條的正確構成要件,或主張判決理由不備。
Q7上訴狀可以先送再補理由嗎?▾
核心違背法令主張須於上訴狀內表明,可另補上訴理由書。
Q8沒律師寫得出合格上訴狀嗎?▾
可以,必要時做一次書面諮詢協助撰寫即可達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mall_claims_appeal | ordinary_appeal |
|---|---|---|
| 上訴審查範圍 | 限於原判決違背法令(436條之24) | 事實與法律全面重新審理 |
| 上訴狀記載門檻 | 須具體載明違背法令及具體事實(436條之25) | 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即可(441條) |
| 未達門檻效果 | 得不經實質審查逕以裁定駁回 | 通常命補正,較少直接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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