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25 條(上訴狀之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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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小額訴訟上訴狀須具體寫明原判決違背的法令內容,以及可認定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否則第二審得逕行裁定駁回。
Q · 小額訴訟上訴狀要寫什麼才不會被駁回?
要寫違背的法令+具體事實兩件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小額訴訟上訴狀必須具體記載兩件事:一是原判決違背了哪一條法令及該法令的具體內容,二是依訴訟資料可認定原判決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只寫「法官不公」「對方說謊」這類情緒性內容不構成合法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得不經實質審查逕以裁定駁回。
深度解讀
不甘心的人很多,但會上訴的人少。會上訴的人更少寫出合格的上訴狀。很多人看到判決不服,氣沖沖寫了一張紙:『法官不公平』『證人說謊』『我的證據明明更有道理』。這些全部都不是合法的上訴理由。本條明確要求上訴狀必須寫兩件事:第一,原判決違背了哪一條法令,以及那條法令的具體內容是什麼;第二,依訴訟資料可以看出原判決確實違背該法令的具體事實。這兩件事都是文字技巧活。你必須指名道姓:『原判決違反民法第某條,該條規定內容為 XXX,但原判決在判決理由第 X 頁認定 YYY,兩者牴觸』。寫不到這個顆粒度的上訴狀,第二審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根本不會進入實質審查。這是很多人不懂為什麼上訴連門都進不去的原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上訴狀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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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