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5-1 條(抗告及再抗告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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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 2.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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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抗告準用第二審上訴規則,飛躍抗告與再抗告則準用第三審上訴規則。
Q · 抗告的程序規則為什麼在抗告那一編找不到?
因為準用上訴規則,答案在第二、三審那編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抗告程序在抗告編沒有特別規定時,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二審上訴)的規定;而逕向最高法院的飛躍抗告與再為抗告,因屬法律審,準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上訴)的規定。所以遇到抗告的補正、期間、書狀等程序問題,答案不在抗告編,而要回頭翻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的條文。
深度解讀
抗告自己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出奇地少,連「當事人不到場怎麼處理」「怎麼補正不合法事項」這些基本問題都沒直接寫。翻到抗告那一編,你會覺得好像少了一大塊。這條就是那塊。它告訴你:抗告程序在本編沒規定的地方,準用第二審上訴的規則;而如果是「逕向最高法院抗告」(飛躍抗告)或「再抗告」(抗告後再抗告),因為性質上屬於法律審,要去準用第三審上訴的規則。看起來像技術性條文,實際上是抗告程序的整張地圖。抗告時遇到任何程序問題,答案都不在抗告那一章,而在第二審或第三審那一堆規則裡。律師看到這條會立刻翻到第三編找規則,不懂的人則以為「沒寫就是沒有」,白白放棄可用的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抗告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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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