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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95-1 條(抗告及再抗告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2.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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