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5-1 條(抗告及再抗告之準用)
- 1.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 2.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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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抗告準用第二審上訴規則,飛躍抗告與再抗告則準用第三審上訴規則。
Q · 抗告的程序規則為什麼在抗告那一編找不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抗告程序在抗告編沒有特別規定時,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二審上訴)的規定;而逕向最高法院的飛躍抗告與再為抗告,因屬法律審,準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上訴)的規定。所以遇到抗告的補正、期間、書狀等程序問題,答案不在抗告編,而要回頭翻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的條文。
白話解讀
抗告自己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出奇地少,連「當事人不到場怎麼處理」「怎麼補正不合法事項」這些基本問題都沒直接寫。翻到抗告那一編,你會覺得好像少了一大塊。這條就是那塊。它告訴你:抗告程序在本編沒規定的地方,準用第二審上訴的規則;而如果是「逕向最高法院抗告」(飛躍抗告)或「再抗告」(抗告後再抗告),因為性質上屬於法律審,要去準用第三審上訴的規則。看起來像技術性條文,實際上是抗告程序的整張地圖。抗告時遇到任何程序問題,答案都不在抗告那一章,而在第二審或第三審那一堆規則裡。律師看到這條會立刻翻到第三編找規則,不懂的人則以為「沒寫就是沒有」,白白放棄可用的工具。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為抗告程序的準用性規範:一般抗告在本編未特別規定時準用第二審上訴規則,飛躍抗告與再為抗告則因屬法律審而準用第三審上訴規則,使抗告程序不必重複立法即可援用既有上訴體系的完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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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在規定什麼?▾
抗告程序的準用規則:一般抗告準用第二審上訴,飛躍抗告與再抗告準用第三審上訴。
Q2抗告的程序規則為什麼那麼少?▾
因為立法用準用技術避免重複,抗告編只寫差異,其餘指向第二、三審上訴規則。
Q3飛躍抗告和一般抗告差在哪?▾
一般抗告向上級法院並準用第二審;飛躍抗告直接到最高法院並準用第三審,只能爭法律。
Q4再抗告可以重新爭事實嗎?▾
不行,再抗告被本條鎖定為法律審層次,只能主張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Q5抗告找不到補正期間規定怎麼辦?▾
回頭查第二審上訴準用條文,多半已被準用涵蓋,不是沒規定。
Q6抗告書狀要怎麼寫程序依據?▾
可同時引用本條與第二審上訴的具體條文,讓法院辨識你懂準用架構。
Q7本條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92年增訂,明文化抗告與再抗告的準用規則,解決過去條文不足的問題。
Q8民事抗告和刑事抗告規則一樣嗎?▾
不一樣,兩者體系不同,不能把刑事抗告的武器套用在民事抗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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