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5-1 條(再審之訴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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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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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準用第395條第2項,使再審原告得在同一程序中請求返還原給付及損害賠償,免另行起訴。
Q · 再審打贏後,當初依原判決付出去的錢要怎麼拿回來?
在再審訴狀的訴之聲明裡,依505-1條一併請求返還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再審之訴準用第395條第2項。再審原告只要在再審的訴之聲明裡明確寫上請求返還已依原判決給付的金額,並主張因此受到的損害賠償,法院就會在再審判決中一併處理,不必等再審確定後另跑一場返還不當得利之訴。關鍵是必須「主動聲明」,且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金額、利息起算點都要寫清楚。
深度解讀
打贏再審只是故事的一半。另一半是:你當初依原判決付出去的錢,要怎麼拿回來?民事訴訟法 505-1 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存在的工具。它告訴你:不用再打一場全新的官司。你可以在再審的訴之聲明裡直接寫上,請求對方返還之前付出去的給付、賠償你因此受到的損害,法院在再審判決裡一併處理。聽起來只是程序便利,但如果你不知道有這條,你可能要等再審判決確定後,再跑一次法院告對方返還不當得利,又是一年、兩年、律師費、裁判費重新計算。這條是訴訟經濟的捷徑,也是保護你權益的提前佈局。它準用假執行程序裡的 395 條第 2 項,把「敗訴時怎麼把錢要回來」的機制,嫁接到再審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再審之訴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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