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準用第395條第2項,使再審原告得在同一程序中請求返還原給付及損害賠償,免另行起訴。
Q · 再審打贏後,當初依原判決付出去的錢要怎麼拿回來?
在再審訴狀的訴之聲明裡,依505-1條一併請求返還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再審之訴準用第395條第2項。再審原告只要在再審的訴之聲明裡明確寫上請求返還已依原判決給付的金額,並主張因此受到的損害賠償,法院就會在再審判決中一併處理,不必等再審確定後另跑一場返還不當得利之訴。關鍵是必須「主動聲明」,且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金額、利息起算點都要寫清楚。
打贏再審只是故事的一半。另一半是:你當初依原判決付出去的錢,要怎麼拿回來?民事訴訟法 505-1 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存在的工具。它告訴你:不用再打一場全新的官司。你可以在再審的訴之聲明裡直接寫上,請求對方返還之前付出去的給付、賠償你因此受到的損害,法院在再審判決裡一併處理。聽起來只是程序便利,但如果你不知道有這條,你可能要等再審判決確定後,再跑一次法院告對方返還不當得利,又是一年、兩年、律師費、裁判費重新計算。這條是訴訟經濟的捷徑,也是保護你權益的提前佈局。它準用假執行程序裡的 395 條第 2 項,把「敗訴時怎麼把錢要回來」的機制,嫁接到再審上。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是再審程序的準用規定,將第395條第2項假執行返還及損害賠償機制嫁接到再審之訴。其作用在於:再審原則上不停止原判決執行,當再審原告勝訴改判時,得於同一程序中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已給付金額並請求損害賠償,避免另行起訴造成程序重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有兩條路。第一條:依民事訴訟法505-1條準用395條第2項,在再審訴狀裡直接請求返還,法院判決時一併處理。第二條:另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第一條快、省裁判費、一次解決;第二條要重跑一遍訴訟程序。有經驗的律師打再審時訴之聲明會分兩段,一段寫翻案請求,一段寫返還及損害賠償請求。
法律上可以,法院判命返還不管對方有沒有錢都要判。真正難題在執行階段:對方無可執行財產,判決就只是一張紙。金額較大時可同時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損害賠償部分要具體主張,例如從收款日到返還日按法定利率5%計算的利息損失,不要只寫「請求損害賠償」。
原則上不會停止。再審不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正是505-1條設計返還機制的原因:立法者知道你在打再審時錢可能已被執行走,因此給你在同一程序請求返還的工具。
再審之訴準用第395條第2項,讓再審原告在同一程序請求返還已給付金額與損害賠償,是訴訟經濟的捷徑設計。
本案判決經廢棄變更時,受給付一方應返還所受領給付並賠償對方因執行所受損害,即假執行返還機制。
把其他條文的成熟機制比照適用到再審程序,免去重新立法,本條即將假執行返還搬到再審。
被執行到返還期間的法定遲延利息損失,以及因此產生的相關必要費用,須具體主張。
整理付款與執行證明→在再審訴之聲明寫明請求返還X元及利息→法院於再審判決一併處理。
本金為依原判決已給付金額,利息自收款日起按法定年息5%計算至清償日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加律師費,且須重跑一場訴訟程序,時間一至兩年。
匯款紀錄、收據、法院執行命令副本,標明金額與付款時點作為返還請求基礎。
505-1同程序、省裁判費、一次解決;不當得利之訴要重跑訴訟。多數情況505-1較有利。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程序 | 505-1條同程序請求 | 在再審程序中一併處理 |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 再審確定後另跑一場訴訟 |
| 成本 | 505-1條同程序請求 | 省下重複裁判費與律師費 |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 裁判費、律師費重新計算 |
| 時間 | 505-1條同程序請求 | 一次解決,較快 |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 可能再耗一至兩年 |
| 聲明時點 | 505-1條同程序請求 | 限言詞辯論終結前 |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 依不當得利時效另計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再審之訴,原則上並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故再審判決廢棄原判決時,如再審原告已依原判決履行,或依原判決所為之假執行或本案執行之程序業經終結,此際為保護再審原告之利益並達訴訟經濟目的,俾得利用再審程序請求他造返還給付及賠償損害,而免另行起訴,爰增設準用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本條係新增。 二、再審之訴,原則上並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故再審判決廢棄原判決時,如再審原告已依原判決履行,或依原判決所為之假執行或本案執行之程序業經終結,此際為保護再審原告之利益並達訴訟經濟目的,俾得利用再審程序請求他造返還給付及賠償損害,而免另行起訴,爰增設準用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