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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05-1再審之訴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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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準用第395條第2項,使再審原告得在同一程序中請求返還原給付及損害賠償,免另行起訴。

Q · 再審打贏後,當初依原判決付出去的錢要怎麼拿回來?

在再審訴狀的訴之聲明裡,依505-1條一併請求返還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再審之訴準用第395條第2項。再審原告只要在再審的訴之聲明裡明確寫上請求返還已依原判決給付的金額,並主張因此受到的損害賠償,法院就會在再審判決中一併處理,不必等再審確定後另跑一場返還不當得利之訴。關鍵是必須「主動聲明」,且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金額、利息起算點都要寫清楚。

白話解讀

打贏再審只是故事的一半。另一半是:你當初依原判決付出去的錢,要怎麼拿回來?民事訴訟法 505-1 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存在的工具。它告訴你:不用再打一場全新的官司。你可以在再審的訴之聲明裡直接寫上,請求對方返還之前付出去的給付、賠償你因此受到的損害,法院在再審判決裡一併處理。聽起來只是程序便利,但如果你不知道有這條,你可能要等再審判決確定後,再跑一次法院告對方返還不當得利,又是一年、兩年、律師費、裁判費重新計算。這條是訴訟經濟的捷徑,也是保護你權益的提前佈局。它準用假執行程序裡的 395 條第 2 項,把「敗訴時怎麼把錢要回來」的機制,嫁接到再審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是再審程序的準用規定,將第395條第2項假執行返還及損害賠償機制嫁接到再審之訴。其作用在於:再審原則上不停止原判決執行,當再審原告勝訴改判時,得於同一程序中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已給付金額並請求損害賠償,避免另行起訴造成程序重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審贏了,當初付出去的錢怎麼拿回來?

有兩條路。第一條:依民事訴訟法505-1條準用395條第2項,在再審訴狀裡直接請求返還,法院判決時一併處理。第二條:另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第一條快、省裁判費、一次解決;第二條要重跑一遍訴訟程序。有經驗的律師打再審時訴之聲明會分兩段,一段寫翻案請求,一段寫返還及損害賠償請求。

Q2如果再審被告已經把錢花光,還能要回來嗎?

法律上可以,法院判命返還不管對方有沒有錢都要判。真正難題在執行階段:對方無可執行財產,判決就只是一張紙。金額較大時可同時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損害賠償部分要具體主張,例如從收款日到返還日按法定利率5%計算的利息損失,不要只寫「請求損害賠償」。

Q3提再審會停止原判決的執行嗎?

原則上不會停止。再審不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正是505-1條設計返還機制的原因:立法者知道你在打再審時錢可能已被執行走,因此給你在同一程序請求返還的工具。

Q4民事訴訟法505條之1是什麼?

再審之訴準用第395條第2項,讓再審原告在同一程序請求返還已給付金額與損害賠償,是訴訟經濟的捷徑設計。

Q5505-1條準用的395條第2項在規定什麼?

本案判決經廢棄變更時,受給付一方應返還所受領給付並賠償對方因執行所受損害,即假執行返還機制。

Q6什麼叫再審準用規定?

把其他條文的成熟機制比照適用到再審程序,免去重新立法,本條即將假執行返還搬到再審。

Q7再審返還的損害賠償包含什麼?

被執行到返還期間的法定遲延利息損失,以及因此產生的相關必要費用,須具體主張。

Q8再審贏了怎麼拿回已付的錢?

整理付款與執行證明→在再審訴之聲明寫明請求返還X元及利息→法院於再審判決一併處理。

Q9返還金額和利息怎麼算?

本金為依原判決已給付金額,利息自收款日起按法定年息5%計算至清償日止。

Q10另行起訴不當得利要多少成本?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加律師費,且須重跑一場訴訟程序,時間一至兩年。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依原判決付款?

匯款紀錄、收據、法院執行命令副本,標明金額與付款時點作為返還請求基礎。

Q12505-1條返還 vs 另告不當得利哪個好?

505-1同程序、省裁判費、一次解決;不當得利之訴要重跑訴訟。多數情況505-1較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程序505-1條同程序請求在再審程序中一併處理另行起訴不當得利再審確定後另跑一場訴訟
成本505-1條同程序請求省下重複裁判費與律師費另行起訴不當得利裁判費、律師費重新計算
時間505-1條同程序請求一次解決,較快另行起訴不當得利可能再耗一至兩年
聲明時點505-1條同程序請求限言詞辯論終結前另行起訴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時效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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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505-1條同程序請求
成本
505-1條同程序請求
時間
505-1條同程序請求
聲明時點
505-1條同程序請求

option_a

程序
在再審程序中一併處理
成本
省下重複裁判費與律師費
時間
一次解決,較快
聲明時點
限言詞辯論終結前

option_b_label

程序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成本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時間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聲明時點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option_b

程序
再審確定後另跑一場訴訟
成本
裁判費、律師費重新計算
時間
可能再耗一至兩年
聲明時點
依不當得利時效另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60条第2項(仮執行の原状回復・損害賠償/TW第395條第2項之母法概念)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5조(가집행선고 실효 시 원상회복 및 손해배상)
中國执行回转制度(再审改判后返还已执行财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德國ZPO § 717 Abs. 2(Schadensersatz bei Aufhebung vorläufig vollstreckbarer Urteile)
法國Principe de restitution après rétractation(recours en révision, art. 593 s. CPC)
美國FRCP 60(b)(relief from judgment)+ restitution after reversal doctr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再審之訴,原則上並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故再審判決廢棄原判決時,如再審原告已依原判決履行,或依原判決所為之假執行或本案執行之程序業經終結,此際為保護再審原告之利益並達訴訟經濟目的,俾得利用再審程序請求他造返還給付及賠償損害,而免另行起訴,爰增設準用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再審之訴,原則上並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故再審判決廢棄原判決時,如再審原告已依原判決履行,或依原判決所為之假執行或本案執行之程序業經終結,此際為保護再審原告之利益並達訴訟經濟目的,俾得利用再審程序請求他造返還給付及賠償損害,而免另行起訴,爰增設準用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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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05-1 條規定:「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0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0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