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5-1 條(再審之訴之準用規定)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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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準用第395條第2項,使再審原告得在同一程序中請求返還原給付及損害賠償,免另行起訴。
Q · 再審打贏後,當初依原判決付出去的錢要怎麼拿回來?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再審之訴準用第395條第2項。再審原告只要在再審的訴之聲明裡明確寫上請求返還已依原判決給付的金額,並主張因此受到的損害賠償,法院就會在再審判決中一併處理,不必等再審確定後另跑一場返還不當得利之訴。關鍵是必須「主動聲明」,且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金額、利息起算點都要寫清楚。
白話解讀
打贏再審只是故事的一半。另一半是:你當初依原判決付出去的錢,要怎麼拿回來?民事訴訟法 505-1 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存在的工具。它告訴你:不用再打一場全新的官司。你可以在再審的訴之聲明裡直接寫上,請求對方返還之前付出去的給付、賠償你因此受到的損害,法院在再審判決裡一併處理。聽起來只是程序便利,但如果你不知道有這條,你可能要等再審判決確定後,再跑一次法院告對方返還不當得利,又是一年、兩年、律師費、裁判費重新計算。這條是訴訟經濟的捷徑,也是保護你權益的提前佈局。它準用假執行程序裡的 395 條第 2 項,把「敗訴時怎麼把錢要回來」的機制,嫁接到再審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是再審程序的準用規定,將第395條第2項假執行返還及損害賠償機制嫁接到再審之訴。其作用在於:再審原則上不停止原判決執行,當再審原告勝訴改判時,得於同一程序中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已給付金額並請求損害賠償,避免另行起訴造成程序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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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505條之1在規定什麼?▾
再審之訴準用395條第2項,讓再審原告在同一程序請求返還已給付金額與損害賠償。
Q2再審贏了錢會自動退回來嗎?▾
不會。法院不主動計算,必須在訴之聲明中明確聲明返還金額與利息。
Q3提再審會停止原判決的執行嗎?▾
原則上不停止,這正是505-1條設計返還機制的原因。
Q4返還請求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再審之訴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或當庭聲明,逾時只能另行起訴。
Q5505-1條的返還和另告不當得利差在哪?▾
前者同程序、省裁判費、一次解決;後者要重跑一場訴訟。
Q6對方已經把錢花光還能要回嗎?▾
法院仍會判命返還,但執行看對方有無財產,金額大可先聲請假扣押。
Q7再審被告需要注意505-1條嗎?▾
要。一旦再審敗訴會被命返還本金加利息,利息自收款日起算。
Q8返還的利息怎麼算?▾
通常自收款日起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至清償日止,須具體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程序 | 505-1條同程序請求 | 在再審程序中一併處理 |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 再審確定後另跑一場訴訟 |
| 成本 | 505-1條同程序請求 | 省下重複裁判費與律師費 |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 裁判費、律師費重新計算 |
| 時間 | 505-1條同程序請求 | 一次解決,較快 |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 可能再耗一至兩年 |
| 聲明時點 | 505-1條同程序請求 | 限言詞辯論終結前 |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 依不當得利時效另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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