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9-1 條
- 1.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 2.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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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第449條之1,惡意或重大過失且欠缺合理依據之上訴,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12萬元以下罰鍰。
Q · 一審贏了對方還惡意上訴,被上訴人能反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1,當上訴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時,第二審法院得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三類對象合計最高可達36萬元。同時準用第249條之1第2至7項,被上訴人因應訴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可列入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被上訴人可在二審答辯狀末段具體列出惡意或重大過失跡證並聲請適用。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打輸了一審,對方就安全上岸。其實不是。2020 年這條修法把一個隱形武器塞進了被上訴人手裡:如果對方明知沒道理還硬要上訴,或者用上訴當作拖延、騷擾、阻礙你的手段,第二審法院可以直接處罰。而且罰的不只是上訴人本人,連他的法定代理人、他的律師,一人一筆,各罰最高 12 萬元。三個人加起來可以到 36 萬。同時準用第 249 條之 1,意思是你因為應訴所花的律師費、車馬費可以納入訴訟費用跟對方算帳。很多被上訴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動請求法院適用這條,白白被對方耗了一整個二審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1為二審濫訴防杜規範,當上訴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時,第二審法院得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罰鍰,並準用第249條之1將被上訴人應訴費用納入訴訟費用,旨在制裁以上訴拖延、騷擾的程序權濫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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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審贏了對方還上訴怎麼辦?▾
可比對上訴理由與一審辯詞,若幾乎一字不差且無新攻擊方法,在二審答辯狀末段聲請法院依第449條之1處罰。
Q2民訴449條之1罰多少錢?▾
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三類合計最高36萬元。
Q3律師也會被罰嗎?▾
會。2021年修法後罰鍰對象擴及訴訟代理人,律師若明知無理由仍承接惡意上訴,可被各別處罰。
Q4什麼是惡意上訴?▾
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的上訴。
Q5罰鍰可以抗告嗎?▾
可以。準用第249條之1規定,對罰鍰裁定不服得依規定提起抗告。
Q6被上訴人的律師費能要回來嗎?▾
可以。準用第249條之1,被上訴人應訴支出的律師費等可列入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
Q7重大過失的門檻高嗎?▾
比想像低。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知欠缺合理依據還硬上訴,就可能踩線。
Q8聲請適用要準備什麼?▾
對方惡意或重大過失的具體跡證,例如上訴理由抄襲一審、表達拖延意圖的訊息或錄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before_2003 | after_2021 |
|---|---|---|
| 罰鍰對象 | 僅上訴人本人 |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別處罰 |
| 罰鍰上限 | 6萬元以下 | 各12萬元以下,合計最高36萬元 |
| 成立要件 | 顯無理由或意圖延滯訴訟 | 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
| 費用償還 | 無特別規定 | 準用第249條之1,被上訴人應訴費用得列入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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