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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4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2. 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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