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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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第449條之1,惡意或重大過失且欠缺合理依據之上訴,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12萬元以下罰鍰。
Q · 一審贏了對方還惡意上訴,被上訴人能反擊嗎?
可以,依民訴449條之1可聲請對惡意上訴方各罰12萬
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1,當上訴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時,第二審法院得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三類對象合計最高可達36萬元。同時準用第249條之1第2至7項,被上訴人因應訴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可列入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被上訴人可在二審答辯狀末段具體列出惡意或重大過失跡證並聲請適用。
深度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打輸了一審,對方就安全上岸。其實不是。2020 年這條修法把一個隱形武器塞進了被上訴人手裡:如果對方明知沒道理還硬要上訴,或者用上訴當作拖延、騷擾、阻礙你的手段,第二審法院可以直接處罰。而且罰的不只是上訴人本人,連他的法定代理人、他的律師,一人一筆,各罰最高 12 萬元。三個人加起來可以到 36 萬。同時準用第 249 條之 1,意思是你因為應訴所花的律師費、車馬費可以納入訴訟費用跟對方算帳。很多被上訴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動請求法院適用這條,白白被對方耗了一整個二審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上訴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9-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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