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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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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規定,第二審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與調解程序的規定。

Q · 上訴到二審,是不是要重新適用一套全新的程序規則?

不是。二審原則上準用一審程序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第二審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前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及第二章(調解程序)的規定。意思是言詞辯論、證據調查、期日計算、訴之變更追加、和解與調解機制,原則上沿用第一審的規矩;只有第二審章另有特別規定(如第 447 條失權、第 444 條之 1 理由書)時,才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上訴到二審就是「把一審重新打一遍」,然後以為二審有自己的一套規則。這條告訴你一個省力的真相:二審程序原則上直接套用第一審的規矩加上第二編第二章的調解規定。這代表你在一審學到的每一個程序知識,例如言詞辯論怎麼進行、證據怎麼提、期日怎麼算、訴之變更追加怎麼處理,在二審幾乎全部照用。這條看起來是條技術性的橋樑條文,但它的真正意義是:二審不是一個陌生的新戰場,而是一審的延長賽。而且 96 年修法把「調解程序」也塞進準用範圍,意思是就算案子打到二審,你還是隨時可以提出調解,讓法官幫你搭橋和解,不用硬碰硬打到判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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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