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3 條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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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規定,第二審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與調解程序的規定。
Q · 上訴到二審,是不是要重新適用一套全新的程序規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第二審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前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及第二章(調解程序)的規定。意思是言詞辯論、證據調查、期日計算、訴之變更追加、和解與調解機制,原則上沿用第一審的規矩;只有第二審章另有特別規定(如第 447 條失權、第 444 條之 1 理由書)時,才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上訴到二審就是「把一審重新打一遍」,然後以為二審有自己的一套規則。這條告訴你一個省力的真相:二審程序原則上直接套用第一審的規矩加上第二編第二章的調解規定。這代表你在一審學到的每一個程序知識,例如言詞辯論怎麼進行、證據怎麼提、期日怎麼算、訴之變更追加怎麼處理,在二審幾乎全部照用。這條看起來是條技術性的橋樑條文,但它的真正意義是:二審不是一個陌生的新戰場,而是一審的延長賽。而且 96 年修法把「調解程序」也塞進準用範圍,意思是就算案子打到二審,你還是隨時可以提出調解,讓法官幫你搭橋和解,不用硬碰硬打到判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為第二審程序的準用條款,規定除第三編第一章另有特別規定外,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前編第一章)與調解程序(前編第二章)的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屬於訴訟法上避免重複立法的銜接性技術規範,確立第二審為第一審的延續而非全新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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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是什麼?▾
第二審程序的準用條款,使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與調解程序在性質相符範圍內適用於上訴審。
Q2二審準用一審程序代表什麼?▾
言詞辯論、證據調查、期日、訴之變更、和解調解等規則原則上照一審辦,不必重學一套。
Q3二審還能聲請調解嗎?▾
可以。96 年修法把第二章調解程序納入準用範圍,得以合意聲請調解。
Q4哪些一審規定在二審不準用?▾
性質不合者不準用,例如第 403 條強制調解(二審已過強制調解階段)。
Q5二審能提新證據嗎?▾
受第 447 條失權限制,一審可提而未提者原則上不得於二審再提,須符合但書例外。
Q6二審的代理權限要重新委任嗎?▾
準用一審程序,原代理權在未終止下原則上延續,仍建議確認委任範圍是否涵蓋上訴審。
Q7準用和直接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性質相同範圍內比照適用』,非全文照搬,遇特別規定或性質不合即排除。
Q8二審準用範圍找不到規定怎麼辦?▾
依序檢查第三編第一章特別規定 → 前編第一章、第二章準用 → 性質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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