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簡易程序開庭時一方缺席,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逕行判決,不須對造聲請。
Q · 簡易程序開庭我不到場會怎樣?
法院可依職權由對方一造辯論直接判決,你可能當天敗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簡易程序開庭時一方缺席,法院不必等對造聲請,得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並做成判決。這和通常程序的一造辯論判決(第385條)需要聲請不同,門檻大幅降低。實務上被告缺席、原告當庭辯論完畢,很可能當天就判敗訴。真有不可抗力,應於開庭前具狀陳報並聲請改期,或委任代理人出庭。
在通常程序裡,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沒到,另一方要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才能讓法院繼續審理。但本條把簡易程序升級了:一造不到場時,法院「依職權」就可以由到場的一方辯論並做成判決,不需要等聲請。這背後的邏輯是:簡易程序案件金額小、爭議簡單,當事人不到場還拖延程序太浪費司法資源。本條把決定權從當事人手上拉到法官手上,誰缺席誰倒楣。對原告來說這是加速武器,對被告來說這是絕不能掉以輕心的警鈴。你收到簡易程序的開庭通知還覺得「可有可無、大不了不去」的想法,在這條面前會變成判決書上的敗訴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是簡易訴訟程序的職權一造辯論判決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時,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以對造聲請為要件,目的在使金額小、爭議簡單的簡易程序案件迅速終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法院可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並當庭判決,且不必等對造聲請,與通常程序(第385條)需聲請不同。被告缺席、原告辯論完畢,常常當天就判敗訴。真有不可抗力,開庭前至少3天具狀聲請改期並附理由,或委任代理人到場。
能,但只能上訴不能再審。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第440條),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上訴除說明為何無法到場,更要攻擊原判決實體上的錯誤,只談缺席理由多半被維持原判。
簡易程序的職權一造辯論判決規定,一方缺席時法院不待聲請即可由到場一方辯論判決。
一方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由到場一方辯論、法院逕行做成的判決。
通常程序(385條)要對方聲請,簡易程序(433-3)法院依職權即可啟動。
財產權訴訟標的50萬元以下等法定簡易事件(民訴第427條)。
開庭前具狀陳報事由並聲請改期,附診斷或出差證明,或委任代理人出庭。
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律師均可受委任代理(民訴第68條)。
收受判決書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民訴第440條)。
同時說明缺席的不可抗力理由,並具體攻擊原判決實體上的錯誤,缺一不可。
433-3 更不利,法院依職權即可判,被告少了『對方要先聲請』這層緩衝。
原則不行,救濟途徑是上訴而非再審,走錯程序會被駁回。
| 項目 | 簡易程序(§433-3) | 通常程序(§385) |
|---|---|---|
| 啟動方式 | 法院依職權,不待聲請 | 須到場一方聲請 |
| 適用案件 | 標的50萬元以下等簡易事件 | 一般財產權及其他通常事件 |
| 救濟 | 20日內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 | 20日內上訴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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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立法理由簡易訴訟程序宜從速終結,爰增列本條,規定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法院即得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以資因應。
簡易訴訟程序宜從速終結,爰增列本條,規定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法院即得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以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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