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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3-3 條(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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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簡易程序開庭時一方缺席,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逕行判決,不須對造聲請。

Q · 簡易程序開庭我不到場會怎樣?

法院可依職權由對方一造辯論直接判決,你可能當天敗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簡易程序開庭時一方缺席,法院不必等對造聲請,得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並做成判決。這和通常程序的一造辯論判決(第385條)需要聲請不同,門檻大幅降低。實務上被告缺席、原告當庭辯論完畢,很可能當天就判敗訴。真有不可抗力,應於開庭前具狀陳報並聲請改期,或委任代理人出庭。

深度解讀

在通常程序裡,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沒到,另一方要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才能讓法院繼續審理。但本條把簡易程序升級了:一造不到場時,法院「依職權」就可以由到場的一方辯論並做成判決,不需要等聲請。這背後的邏輯是:簡易程序案件金額小、爭議簡單,當事人不到場還拖延程序太浪費司法資源。本條把決定權從當事人手上拉到法官手上,誰缺席誰倒楣。對原告來說這是加速武器,對被告來說這是絕不能掉以輕心的警鈴。你收到簡易程序的開庭通知還覺得「可有可無、大不了不去」的想法,在這條面前會變成判決書上的敗訴結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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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