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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3-3 條(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簡易程序開庭時一方缺席,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逕行判決,不須對造聲請。
Q · 簡易程序開庭我不到場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簡易程序開庭時一方缺席,法院不必等對造聲請,得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並做成判決。這和通常程序的一造辯論判決(第385條)需要聲請不同,門檻大幅降低。實務上被告缺席、原告當庭辯論完畢,很可能當天就判敗訴。真有不可抗力,應於開庭前具狀陳報並聲請改期,或委任代理人出庭。
白話解讀
在通常程序裡,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沒到,另一方要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才能讓法院繼續審理。但本條把簡易程序升級了:一造不到場時,法院「依職權」就可以由到場的一方辯論並做成判決,不需要等聲請。這背後的邏輯是:簡易程序案件金額小、爭議簡單,當事人不到場還拖延程序太浪費司法資源。本條把決定權從當事人手上拉到法官手上,誰缺席誰倒楣。對原告來說這是加速武器,對被告來說這是絕不能掉以輕心的警鈴。你收到簡易程序的開庭通知還覺得「可有可無、大不了不去」的想法,在這條面前會變成判決書上的敗訴結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是簡易訴訟程序的職權一造辯論判決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時,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以對造聲請為要件,目的在使金額小、爭議簡單的簡易程序案件迅速終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簡易程序(§433-3) | 通常程序(§385) |
|---|---|---|
| 啟動方式 | 法院依職權,不待聲請 | 須到場一方聲請 |
| 適用案件 | 標的50萬元以下等簡易事件 | 一般財產權及其他通常事件 |
| 救濟 | 20日內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 | 20日內上訴高等法院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ZPO §§ 330–331(Versäumnisurteil,缺席判決)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67–479(jugement par défaut / réputé contradictoire)
🇺🇸 美國FRCP Rule 55(Default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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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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