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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3-3 條(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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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簡易程序開庭時一方缺席,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逕行判決,不須對造聲請。

Q · 簡易程序開庭我不到場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簡易程序開庭時一方缺席,法院不必等對造聲請,得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並做成判決。這和通常程序的一造辯論判決(第385條)需要聲請不同,門檻大幅降低。實務上被告缺席、原告當庭辯論完畢,很可能當天就判敗訴。真有不可抗力,應於開庭前具狀陳報並聲請改期,或委任代理人出庭。

白話解讀

在通常程序裡,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沒到,另一方要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才能讓法院繼續審理。但本條把簡易程序升級了:一造不到場時,法院「依職權」就可以由到場的一方辯論並做成判決,不需要等聲請。這背後的邏輯是:簡易程序案件金額小、爭議簡單,當事人不到場還拖延程序太浪費司法資源。本條把決定權從當事人手上拉到法官手上,誰缺席誰倒楣。對原告來說這是加速武器,對被告來說這是絕不能掉以輕心的警鈴。你收到簡易程序的開庭通知還覺得「可有可無、大不了不去」的想法,在這條面前會變成判決書上的敗訴結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是簡易訴訟程序的職權一造辯論判決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時,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以對造聲請為要件,目的在使金額小、爭議簡單的簡易程序案件迅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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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簡易程序開庭我不到場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法院可依職權由到場一方辯論並當庭判決,且不必等對造聲請,與通常程序(第385條)需聲請不同。被告缺席、原告辯論完畢,常常當天就判敗訴。真有不可抗力,開庭前至少3天具狀聲請改期並附理由,或委任代理人到場。

Q2被一造辯論判決輸了還能救嗎?

能,但只能上訴不能再審。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第440條),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上訴除說明為何無法到場,更要攻擊原判決實體上的錯誤,只談缺席理由多半被維持原判。

Q3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是什麼?

簡易程序的職權一造辯論判決規定,一方缺席時法院不待聲請即可由到場一方辯論判決。

Q4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

一方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由到場一方辯論、法院逕行做成的判決。

Q5簡易程序和通常程序的一造辯論判決差在哪?

通常程序(385條)要對方聲請,簡易程序(433-3)法院依職權即可啟動。

Q6什麼案件會走簡易程序?

財產權訴訟標的50萬元以下等法定簡易事件(民訴第427條)。

Q7簡易程序不能到場該怎麼辦?

開庭前具狀陳報事由並聲請改期,附診斷或出差證明,或委任代理人出庭。

Q8誰可以代理我出庭?

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律師均可受委任代理(民訴第68條)。

Q9被一造辯論判決敗訴後怎麼救濟?

收受判決書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民訴第440條)。

Q10上訴理由要寫什麼?

同時說明缺席的不可抗力理由,並具體攻擊原判決實體上的錯誤,缺一不可。

Q11§433-3 vs §385 哪個對缺席方更不利?

433-3 更不利,法院依職權即可判,被告少了『對方要先聲請』這層緩衝。

Q12一造辯論判決可以聲請再審嗎?

原則不行,救濟途徑是上訴而非再審,走錯程序會被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簡易程序(§433-3)通常程序(§385)
啟動方式法院依職權,不待聲請須到場一方聲請
適用案件標的50萬元以下等簡易事件一般財產權及其他通常事件
救濟20日內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20日內上訴高等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ZPO §§ 330–331(Versäumnisurteil,缺席判決)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67–479(jugement par défaut / réputé contradictoire)
🇺🇸 美國FRCP Rule 55(Default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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