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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3-2 條(言詞辯論之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裁判宣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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