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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3-2 條(言詞辯論之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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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2允許簡易程序筆錄經法院許可省略部分記載,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程式遵守及裁判宣示七事不得省略,當事人異議亦不得省。

Q · 簡易程序的筆錄那麼簡略,這樣合法嗎?

合法,但有七件事絕對不能省略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2第1項,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許可得省略部分應記載事項,這是為了讓程序跑得快的設計;但只要當事人異議,就不能省略。第2項另把七類事項牢牢釘住絕對不得省略: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因為這些直接決定實體權利存亡。

深度解讀

法庭上發生的一切,傳統上都要記在言詞辯論筆錄裡:誰講了什麼、問了什麼、回答了什麼,一字一句鉅細靡遺。這對通常程序有必要,但對簡易程序來說太沉重。本條第1項給法院一個鬆綁:筆錄可以「省略」部分應記載事項,減輕書記官負擔,讓簡易程序跑得更快。但這個鬆綁不是無底線。第2項把7件事牢牢釘住:程式是否遵守、捨棄(放棄請求)、認諾(承認對方主張)、撤回(撤回起訴或訴訟行為)、和解、自認(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裁判宣示。這7件事影響當事人權益極大,一個字記錯都可能讓人輸掉整場官司,所以絕對不能省。而且只要任何一方當事人異議,連第1項的省略也不行。這條是「效率」和「程序正義」之間非常精細的一條分界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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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3-2 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