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3-2 條(言詞辯論之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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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2允許簡易程序筆錄經法院許可省略部分記載,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程式遵守及裁判宣示七事不得省略,當事人異議亦不得省。
Q · 簡易程序的筆錄那麼簡略,這樣合法嗎?
合法,但有七件事絕對不能省略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2第1項,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許可得省略部分應記載事項,這是為了讓程序跑得快的設計;但只要當事人異議,就不能省略。第2項另把七類事項牢牢釘住絕對不得省略: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因為這些直接決定實體權利存亡。
深度解讀
法庭上發生的一切,傳統上都要記在言詞辯論筆錄裡:誰講了什麼、問了什麼、回答了什麼,一字一句鉅細靡遺。這對通常程序有必要,但對簡易程序來說太沉重。本條第1項給法院一個鬆綁:筆錄可以「省略」部分應記載事項,減輕書記官負擔,讓簡易程序跑得更快。但這個鬆綁不是無底線。第2項把7件事牢牢釘住:程式是否遵守、捨棄(放棄請求)、認諾(承認對方主張)、撤回(撤回起訴或訴訟行為)、和解、自認(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裁判宣示。這7件事影響當事人權益極大,一個字記錯都可能讓人輸掉整場官司,所以絕對不能省。而且只要任何一方當事人異議,連第1項的省略也不行。這條是「效率」和「程序正義」之間非常精細的一條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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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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