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3-1 條(簡易訴訟案件之言詞辯論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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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當事人須在唯一一次開庭中備齊攻防。
Q · 簡易訴訟是不是只開一次庭?
原則上只開一次,一次辯論終結就宣判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也就是說,傳票上寫的那次開庭,很可能就是你唯一一次站上法庭的機會,當天辯論終結後即擇日宣判。例外情況下,若案情複雜、爭點繁多,法官得裁量續行辯論期日或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但這是例外而非常態。因此收到簡易訴訟傳票,務必在開庭前把證據、證人、法律主張一次備齊。
深度解讀
打民事官司在你腦中的畫面可能是這樣:第一次開庭、第二次開庭、第三次開庭,慢慢拖,總有人先受不了。但如果你的案子是「簡易訴訟程序」(金額 50 萬以下、租賃、僱傭等特定類型),法院的預設模式只有一句話:一次開完。你的開庭傳票上寫的那一次,很可能就是你這輩子唯一一次站上法庭的機會。很多人帶著「先去探探法官口氣再說」的心態去第一次開庭,結果當場辯論終結、擇日宣判。準備不足的那一方,通常就是輸的那一方。這條不是為了讓你輸,它的立法目的是減輕人民訟累、讓小案子不拖垮法院。但它預設你已經全副武裝。沒有人會在庭上提醒你「你還有東西沒說出來」,法官的工作是把程序走完,不是替你補齊論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期日名詞
- 辯論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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