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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3-1 條(簡易訴訟案件之言詞辯論次數)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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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當事人須在唯一一次開庭中備齊攻防。

Q · 簡易訴訟是不是只開一次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也就是說,傳票上寫的那次開庭,很可能就是你唯一一次站上法庭的機會,當天辯論終結後即擇日宣判。例外情況下,若案情複雜、爭點繁多,法官得裁量續行辯論期日或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但這是例外而非常態。因此收到簡易訴訟傳票,務必在開庭前把證據、證人、法律主張一次備齊。

白話解讀

打民事官司在你腦中的畫面可能是這樣:第一次開庭、第二次開庭、第三次開庭,慢慢拖,總有人先受不了。但如果你的案子是「簡易訴訟程序」(金額 50 萬以下、租賃、僱傭等特定類型),法院的預設模式只有一句話:一次開完。你的開庭傳票上寫的那一次,很可能就是你這輩子唯一一次站上法庭的機會。很多人帶著「先去探探法官口氣再說」的心態去第一次開庭,結果當場辯論終結、擇日宣判。準備不足的那一方,通常就是輸的那一方。這條不是為了讓你輸,它的立法目的是減輕人民訟累、讓小案子不拖垮法院。但它預設你已經全副武裝。沒有人會在庭上提醒你「你還有東西沒說出來」,法官的工作是把程序走完,不是替你補齊論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所定「一次期日辯論終結原則」,是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法院原則上應於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內完成審理並終結辯論,隨後擇日宣判。其立法目的在於減輕人民訟累、從速終結小額或特定類型案件,屬程序效率優先的設計;惟於案情複雜時,法院仍得續行辯論或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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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案子會走簡易訴訟?我怎麼知道自己的案子是不是?

兩種情況:第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二,不論金額多少,法律明訂的特定類型,例如租賃、僱傭、票據、不動產占有爭議等(第427條第2項)。收到的傳票會註明「簡易庭」,案號開頭是「簡」字。內行人提示:原告若覺得案情太複雜,可主張金額超過50萬或請求改適用通常程序。

Q2開庭當天如果真的來不及準備,可以要求再開一次嗎?

可以,但要理由充分。可當庭向法官聲請再開辯論期日,或請求調查特定證據,但理由必須具體(如關鍵證人未到)。最有效的方式是庭前具狀聲請改用通常程序並詳述爭點複雜的理由,讓法官在開庭前裁定轉程序。一旦當天辯論終結,再想反悔就只剩上訴一條路。

Q3簡易訴訟程序是什麼?

標的金額50萬以下或租賃、僱傭、票據等特定案件適用的簡化程序,最大特徵是原則上一次開庭就辯論終結。

Q4一次期日辯論終結是什麼意思?

法院原則上只安排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當天把雙方攻防一次審理完畢即終結辯論、擇日宣判,不再多次開庭。

Q5簡易訴訟和通常訴訟差在哪?

簡易程序開庭次數少(原則一次)、可言詞起訴、就審期間短;通常程序則多次開庭、程序較完整。

Q6哪些案子會走簡易程序?

財產權訴訟標的50萬元以下,或不論金額的租賃、僱傭、票據、不動產占有等特定類型(民訴第427條)。

Q7簡易訴訟一次開庭要怎麼準備?

開庭前整理時序證物清冊、具狀聲請傳喚證人與調閱文書、做完整沙盤推演,把所有攻防一次帶齊。

Q8簡易訴訟可以要求再開一次庭嗎?

可當庭聲請續行辯論或調查證據,但理由須具體(如關鍵證人未到);最有效是庭前具狀請求改用通常程序。

Q9收到簡易訴訟傳票到開庭有多久?

通常20-30天由法官排定,證據調查聲請越早提越好,開庭當天才提可能被當場駁回。

Q10怎麼把簡易程序改成通常程序?

於開庭前具狀向法院陳明爭點多、法律關係複雜,請求改用通常程序,由法官裁定(民訴第427條相關)。

Q11簡易程序 vs 小額訴訟差在哪?

小額訴訟限10萬元以下、程序更簡、上訴受嚴格限制;簡易程序適用50萬以下,兩者都重視一次終結。

Q12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哪個對我有利?

金額小、爭點單純走簡易省時省費;爭點複雜、需多次攻防則通常程序保障較足,可聲請轉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程序類型適用範圍開庭次數起訴方式上訴限制
小額訴訟程序標的10萬元以下原則一次可言詞起訴/表格化嚴格,限違背法令
簡易訴訟程序標的50萬元以下或租賃僱傭票據等特定類型原則一次(本條)可言詞起訴上訴第二審即確定,再上訴受限
通常訴訟程序50萬元以上或不適合簡易者多次(含準備程序)書面起訴三級三審較完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70条(少額訴訟の一期日審理の原則)
🇰🇷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 제7조(1회 변론종결 원칙)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第157条以下)/小额诉讼 一审终审(第165条)
🇩🇪 德國ZPO § 495a(Verfahren nach billigem Ermessen bei geringem Streitwert)
🇺🇸 美國Small claims court procedure(如 California CCP § 116.510 — informal single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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