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3-1 條(簡易訴訟案件之言詞辯論次數)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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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當事人須在唯一一次開庭中備齊攻防。
Q · 簡易訴訟是不是只開一次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也就是說,傳票上寫的那次開庭,很可能就是你唯一一次站上法庭的機會,當天辯論終結後即擇日宣判。例外情況下,若案情複雜、爭點繁多,法官得裁量續行辯論期日或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但這是例外而非常態。因此收到簡易訴訟傳票,務必在開庭前把證據、證人、法律主張一次備齊。
白話解讀
打民事官司在你腦中的畫面可能是這樣:第一次開庭、第二次開庭、第三次開庭,慢慢拖,總有人先受不了。但如果你的案子是「簡易訴訟程序」(金額 50 萬以下、租賃、僱傭等特定類型),法院的預設模式只有一句話:一次開完。你的開庭傳票上寫的那一次,很可能就是你這輩子唯一一次站上法庭的機會。很多人帶著「先去探探法官口氣再說」的心態去第一次開庭,結果當場辯論終結、擇日宣判。準備不足的那一方,通常就是輸的那一方。這條不是為了讓你輸,它的立法目的是減輕人民訟累、讓小案子不拖垮法院。但它預設你已經全副武裝。沒有人會在庭上提醒你「你還有東西沒說出來」,法官的工作是把程序走完,不是替你補齊論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所定「一次期日辯論終結原則」,是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法院原則上應於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內完成審理並終結辯論,隨後擇日宣判。其立法目的在於減輕人民訟累、從速終結小額或特定類型案件,屬程序效率優先的設計;惟於案情複雜時,法院仍得續行辯論或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訴訟程序是什麼?▾
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或租賃、僱傭、票據等特定案件適用的簡化程序,最大特徵是原則上一次開庭就辯論終結。
Q2一次期日辯論終結是什麼意思?▾
法院原則上只安排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當天把雙方攻防一次審理完畢即終結辯論、擇日宣判,不再多次開庭。
Q3哪些案子會走簡易程序?▾
財產權訴訟標的50萬元以下,或不論金額的租賃、僱傭、票據、不動產占有等特定類型(民訴第427條)。
Q4簡易訴訟一次開庭要怎麼準備?▾
開庭前整理時序證物清冊、具狀聲請傳喚證人與調閱文書、做完整沙盤推演,把所有攻防一次帶齊。
Q5簡易訴訟可以要求再開一次庭嗎?▾
可當庭聲請續行辯論或調查證據,但理由須具體;最有效是庭前具狀請求改用通常程序。
Q6收到簡易訴訟傳票到開庭有多久?▾
通常20-30天由法官排定,證據調查聲請越早提越好,開庭當天才提可能被當場駁回。
Q7一次辯論終結後還能補證據嗎?▾
辯論一旦終結原則上不能再補,想翻盤只剩上訴一途,所以證據必須在終結前提出。
Q8沒出庭會怎樣?▾
簡易程序一次辯論終結,未到場可能遭一造辯論判決(民訴第433條之3),等於放棄反駁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程序類型 | 適用範圍 | 開庭次數 | 起訴方式 | 上訴限制 |
|---|---|---|---|---|
| 小額訴訟程序 | 標的10萬元以下 | 原則一次 | 可言詞起訴/表格化 | 嚴格,限違背法令 |
| 簡易訴訟程序 | 標的50萬元以下或租賃僱傭票據等特定類型 | 原則一次(本條) | 可言詞起訴 | 上訴第二審即確定,再上訴受限 |
| 通常訴訟程序 | 50萬元以上或不適合簡易者 | 多次(含準備程序) | 書面起訴 | 三級三審較完整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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