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8 條(對解決事件方案之異議與調解成立、不成立之擬制)
- 1.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 2.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 3.第一項之異議,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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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8條規定,對法官提出之調解方案,須於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即視為已依方案成立調解。
Q · 法院寄來的調解方案我沒回應,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18條,法官依第417條提出解決事件方案並送達後,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有十日不變期間可提出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未提出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效力等同訴訟上和解。關鍵在於這是「沉默擬制同意」,不需簽名蓋章,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
白話解讀
法律上有一個很反直覺的規則:有些時候你的沉默等於同意。這條就是最經典的例子。法官依前條提出調解方案後,送達給你的那天起算 10 日,你沒提異議,法律直接當你接受了這個方案,調解擬制成立。不需要簽字、不需要蓋章、不需要到場確認。更殘酷的是,這 10 日是「不變期間」,意思是不能延長、不能因為你出差、生病、出國而給你補救機會。這個設計在民事領域其實很少見。平常你簽合約沒簽字就不算數,收到報價沒回覆就是沒成交。但這條完全相反:你不說話,就等於你說「好」。
法律定性
調解方案異議,指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法院(法官)依職權提出之解決事件方案表示不同意之程序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18條,異議須於方案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逾期未異議者,法律擬制當事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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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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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方案異議是什麼?▾
對法官依職權提出之解決事件方案表示不同意,須於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提出後視為調解不成立。
Q2沒提異議會怎樣?▾
逾十日未提異議,視為已依方案成立調解,效力與訴訟上和解相同,可作為執行名義。
Q3異議期間怎麼算?▾
自方案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為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伸長;寄存送達者從寄存日起算。
Q4錯過期間還有救嗎?▾
原則上不得伸長,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得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異議。
Q5異議要寫理由嗎?▾
不必。只須表明不同意該方案即生使調解不成立之效果,詳細理由可後補。
Q6提了異議之後呢?▾
視為調解不成立,兩造若到場可當場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聲請調解亦有中斷時效效果。
Q7誰可以提異議?▾
當事人,以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異議提出後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Q8方案成立的效力是什麼?▾
擬制成立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依第416條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律效果 | 後續行動 |
|---|---|---|
| 十日內提出異議 | 視為調解不成立 | 得進入訴訟辯論或重新協商,聲請調解之中斷時效效果仍保留 |
| 逾十日未提異議 | 視為已依方案成立調解,效力同訴訟上和解 | 得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原則上不得再爭執方案內容 |
| 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 | 得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 | 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並補行異議,由法院審酌是否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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