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8 條(對解決事件方案之異議與調解成立、不成立之擬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 第一項之異議,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異議
2.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3. 第一項之異議,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