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17 條(依職權為解決事件之方案)

  1. 1.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2. 2.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讓法官在財產權調解雙方立場接近卻無法合意時,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搭配第 418 條送達後十日無異議即擬制調解成立。

Q · 調解快破局時,法官能不能直接幫雙方喬一個方案?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財產權爭議的調解雙方立場已經很接近、卻誰都不肯先點頭時,法官可以斟酌一切情形(有調解委員的還要徵詢其意見),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一個解決方案。這個方案不需要當場同意,依第 418 條送達後十日內無人提出異議,就擬制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它解決的不是金額,是「誰先讓步」的面子僵局。

白話解讀

調解卡住時大部分人只看到兩條路:繼續讓步,或是翻桌走人。這條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告訴你:有第三條路,而且大部分人不知道怎麼開啟它。當雙方立場其實已經很接近(例如你要 100 萬、對方只肯給 80 萬,兩邊都說這是最後底線),法官可以「依職權」提出一個平衡方案,不需要雙方當場點頭,只要 10 日內沒人提異議,這個方案就產生調解成立的效力。這個機制解決了調解最大的卡點:面子。很多糾紛卡住的不是金額,是誰先讓步。法官方案把這個包袱拿掉了。但這張牌不會自動打出來,你要懂得在調解現場請法官考慮。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是法院調解程序中的職權方案機制:限於財產權爭議,當事人立場已甚接近但無法合意時,法官得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意見後,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作為打破調解僵局的制度性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會隨便亂開方案嗎?我不想被強迫接受

不會。條文明白要求方案必須在「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如果你原本要 100 萬,法官不可能給你 30 萬方案。而且你還有下一關保險:十日內可以提異議(第 418 條),提了就視為調解不成立。法官方案不是強制執行,是「提出建議+沉默視為同意」的機制。

Q2我是調解聲請人,可以主動請法官出方案嗎?

可以,但法官有裁量權。條文寫的是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以職權提出,表示法官自己決定要不要出手。你的策略是讓法官覺得出方案的條件成立:雙方立場已接近、繼續談只是在面子上繞圈。請調解委員先幫你向法官建議,會比當事人直接請求更容易被接受。

Q3如果對方不服方案提了異議,我之前的讓步紀錄還算數嗎?

調解程序中的陳述與讓步原則上不得作為後續裁判的基礎(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這是為了鼓勵當事人坦誠協商。但你的最低底線對方已經知道,會影響其後續談判策略。讓步要漸進,不要一次亮底牌。

Q4民事訴訟法 417 條是什麼?

法院調解的職權方案機制:財產權爭議雙方立場接近但不能合意時,法官得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Q5什麼叫「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

法官提案不能逾越雙方已表達立場的核心區間,不能創造雙方都沒講過的結果,這是限制職權介入的界線。

Q6職權方案和合意調解差在哪?

合意調解(416 條)須雙方同意;417 條是法官職權提案+沉默十日擬制成立,專門打破誰先讓步的僵局。

Q7417 條方案的效力是什麼?

經送達後十日無異議擬制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

Q8怎麼請法官依 417 條提方案?

在調解接近破局前主動向法官表示請依 417 條提案,並請調解委員協助建議,成功率更高。

Q9收到方案後不接受怎麼辦?

在方案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第 418 條),即視為調解不成立,程序轉訴訟。

Q10怎麼讓方案落在對我有利的區間?

先在調解中以書狀或當庭陳述留下讓步紀錄,條文要求法官斟酌一切情形,讓步紀錄會成為判斷基準。

Q11方案的十日異議期間從何時起算?

從方案合法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時起算十日不變期間,送達是關鍵起點。

Q12法院調解 417 條 vs 鄉鎮市調解差在哪?

鄉鎮市調解委員無職權方案權力,417 條僅限法院調解程序,複雜或金額大的爭議更適合法院調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court_mediation_417township_mediation
有無職權方案機制有,法官得依職權提案無,須當事人合意
成立方式沉默十日擬制成立(§418)雙方簽署調解書
成立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後具執行力
適合爭議類型金額較大、複雜的財產權爭議金額較小、鄰里型糾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 17 条(調停に代わる決定)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30조(조정을 갈음하는 결정)
🇩🇪 德國ZPO § 278 Abs. 6(gerichtlicher Vergleichsvorschla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