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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17 條(依職權為解決事件之方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2. 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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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ADR 🔵姜師: 「法官」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違反調解法理 2. 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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