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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17 條(依職權為解決事件之方案)

  1. 1.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2. 2.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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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讓法官在財產權調解雙方立場接近卻無法合意時,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搭配第 418 條送達後十日無異議即擬制調解成立。

Q · 調解快破局時,法官能不能直接幫雙方喬一個方案?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財產權爭議的調解雙方立場已經很接近、卻誰都不肯先點頭時,法官可以斟酌一切情形(有調解委員的還要徵詢其意見),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一個解決方案。這個方案不需要當場同意,依第 418 條送達後十日內無人提出異議,就擬制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它解決的不是金額,是「誰先讓步」的面子僵局。

白話解讀

調解卡住時大部分人只看到兩條路:繼續讓步,或是翻桌走人。這條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告訴你:有第三條路,而且大部分人不知道怎麼開啟它。當雙方立場其實已經很接近(例如你要 100 萬、對方只肯給 80 萬,兩邊都說這是最後底線),法官可以「依職權」提出一個平衡方案,不需要雙方當場點頭,只要 10 日內沒人提異議,這個方案就產生調解成立的效力。這個機制解決了調解最大的卡點:面子。很多糾紛卡住的不是金額,是誰先讓步。法官方案把這個包袱拿掉了。但這張牌不會自動打出來,你要懂得在調解現場請法官考慮。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是法院調解程序中的職權方案機制:限於財產權爭議,當事人立場已甚接近但無法合意時,法官得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意見後,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作為打破調解僵局的制度性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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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417 條是什麼?

是法院調解的職權方案機制:財產權爭議中雙方立場已甚接近但不能合意時,法官得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Q2法官提的調解方案要當場同意才有效嗎?

不用。依第 418 條,方案送達後十日內無人提異議即擬制調解成立;當場不必點頭,沉默就是同意。

Q3我可以主動請法官依 417 條提方案嗎?

可以提出請求,但法官有裁量權。讓調解委員先向法官建議、並把你的讓步幅度說清楚,方案更可能落在對你有利的區間。

Q4法官會不會隨便開一個我不能接受的方案?

不會。條文限制方案必須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且你還有十日異議權當保險,提異議即視為調解不成立。

Q5417 條方案和一般調解成立差在哪?

一般調解(第 416 條)須雙方合意;417 條是法官職權提案+沉默擬制成立,專門打破「誰先讓步」的僵局。

Q6對方對方案提異議了會怎樣?

依第 418 條視為調解不成立,程序依第 419 條轉入訴訟;調解中的陳述與讓步不得作為後續裁判基礎(第 422 條)。

Q7鄉鎮市調解也有職權方案嗎?

沒有。職權方案是法院調解程序專屬機制,鄉鎮市調解委員無此權力,這是金額大或複雜爭議選法院調解的關鍵理由。

Q8417 條方案有送達的問題嗎?

有。第二項明定方案應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送達是十日異議期間起算的關鍵起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court_mediation_417township_mediation
有無職權方案機制有,法官得依職權提案無,須當事人合意
成立方式沉默十日擬制成立(§418)雙方簽署調解書
成立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後具執行力
適合爭議類型金額較大、複雜的財產權爭議金額較小、鄰里型糾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 17 条(調停に代わる決定)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30조(조정을 갈음하는 결정)
🇩🇪 德國ZPO § 278 Abs. 6(gerichtlicher Vergleichsvorsch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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