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7 條(依職權為解決事件之方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 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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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解決事件方案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ADR
🔵姜師:
「法官」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違反調解法理
2. 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