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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24 條(簡易程序訴狀之表明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2.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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