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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24簡易程序訴狀之表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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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2. 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第403條強制調解事件若直接起訴,起訴將被視為調解之聲請,須先經調解程序,除非訴狀表明第406條例外事由並釋明。

Q · 強制調解事件直接起訴會怎樣?

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自動轉入調解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第403條第1項所列的強制調解事件(相鄰關係、租賃、僱傭、合夥、親屬扶養等11類),若沒有第406條第1項例外事由而直接起訴,起訴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自動轉入調解程序。想跳過調解,須在訴狀內表明具有第406條第1項事由,並添具釋明證據,才能逕行訴訟。

白話解讀

有一類案件走法院,法律強制你必須先調解,不能直接進入訴訟。這叫「強制調解事件」,規定在第 403 條,包含相鄰不動產糾紛、合夥關係、僱傭契約、租賃、親屬關係等共 11 款生活常見糾紛。如果你跳過調解直接起訴,會發生什麼?第 424 條說:你的起訴書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強制轉成調解程序。這意味著什麼?你以為走的是快速訴訟路線,結果自動被轉進調解階段,多繞了一圈路。但這條還有一個巧妙的例外:如果你在訴狀裡說明符合第 406 條第 1 項的不用調解事由(例如曾經調解不成立、對方住所不明、應徵消費者保護團體意見等),並提供釋明證據,就能直接進入訴訟,不用被強制轉調解。這是時間差關鍵。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為強制調解的程序轉換規範:第403條第1項所列強制調解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且無第406條第1項例外事由者,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一部非屬強制調解事件者,則不適用此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案件是強制調解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列出11類,包括相鄰地爭執、共有物爭執、不動產物權、租賃、僱傭、旅遊、合夥契約、親屬扶養等爭執。簡單說就是鄰居、房東房客、同事、親戚四類生活糾紛。實務上這些案件調解不成立比率很高,若認為對方不可能讓步,可考慮用第406條例外事由直接起訴。

Q2如果起訴被視為調解聲請,之前付的裁判費怎麼算?

裁判費不會白付。調解不成立重新進入訴訟時,這筆費用續作為訴訟費用;若調解成立,依第420條之1第4項可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被視為調解聲請的真正成本是時間,若有脫產風險可同時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Q3強制調解事件直接起訴會怎樣?

依第424條第1項,起訴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自動轉入調解程序,先繞一道調解才能進訴訟。

Q4視為調解之聲請是什麼意思?

法律把你的「起訴」擬制成「聲請調解」,程序上強制先走調解,而非你自己選擇的訴訟。

Q5哪些案件屬於第403條強制調解事件?

相鄰關係、共有物、不動產物權、租賃、僱傭、旅遊、合夥、親屬扶養等11類生活常見糾紛。

Q6什麼叫釋明事由?

提出證據讓法院就某事由產生大致為真的心證,程度低於嚴格證明,但不是空口主張。

Q7怎麼跳過強制調解直接打官司?

在起訴狀內表明具有第406條第1項例外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的證據,雙要件齊備才行。

Q8強制調解事件直接起訴要準備什麼?

訴狀明確寫出第406條第1項的款次,並附對應證據,如先前調解不成立證明、查無住所紀錄。

Q9被視為調解聲請後裁判費怎麼算?

費用續作訴訟費用;調解成立可依第420條之1退三分之二,不會白繳。

Q10收到法院文書怎麼判斷是訴訟還是調解?

先看文書是「調解通知」還是「言詞辯論通知」,兩者到場義務與處理方式不同。

Q11強制調解 vs 自願聲請調解差在哪?

強制調解是法律規定起訴前應先調解、起訴被擬制為調解聲請;自願調解是當事人主動選擇。

Q12一訴含強制與非強制調解事件適用嗎?

依第424條第2項,一部非屬第403條事件者,不適用視為調解聲請的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強制調解(逕行起訴)自願聲請調解
啟動方式起訴被視為調解之聲請,由法院依職權轉換當事人主動向法院聲請調解
可否直接訴訟原則不可,須符合第406條例外事由並釋明本可直接起訴,當事人選擇先調解
費用效果裁判費續算;調解成立可退三分之二調解費用較低,成立後省訴訟費
時間成本多繞一道調解程序,約增1-3個月預期內的調解時程

強制調解(逕行起訴)

啟動方式
起訴被視為調解之聲請,由法院依職權轉換
可否直接訴訟
原則不可,須符合第406條例外事由並釋明
費用效果
裁判費續算;調解成立可退三分之二
時間成本
多繞一道調解程序,約增1-3個月

自願聲請調解

啟動方式
當事人主動向法院聲請調解
可否直接訴訟
本可直接起訴,當事人選擇先調解
費用效果
調解費用較低,成立後省訴訟費
時間成本
預期內的調解時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調停法/家事事件手続法第257条(調停前置主義)
韓國민사조정법(조정전치 관련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先行调解/诉前调解相关规定)
德國§ 15a EGZPO(obligatorische außergerichtliche Streitschlicht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750-1(tentative de résolution amiable préalable obligatoire)
美國court-annexed mandatory mediation(各州規則不一,如 Fla. R. Civ. P. 1.700;無聯邦統一訴前強制調解)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第一審判決未宣示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於言詞辯論中,依聲請以裁定宣示假執行。   為前項裁定後,其未經聲明不服部分,已有不服之聲明者,法院應撤銷其裁定。

(0231219 制定)

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合於第四百零九條之規定,並添具關於其事實之必要證據。   起訴不合於第四百零九條之規定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合於第四百零三條之規定,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起訴不合於第四百零三條之規定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0880115 修正)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非屬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訴訟」修正為「事件」。   二、原第二項規定移併於第一項,並做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三、當事人提起主觀或客觀合併之訴,其訴之一部非屬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者,如就一部為強制調解,徒增程序延滯,爰於第二項規定此種情形,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0190913 制定)

第一審判決未宣示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於言詞辯論中,依聲請以裁定宣示假執行。   為前項裁定後,其未經聲明不服部分,已有不服之聲明者,法院應撤銷其裁定。

(0231219 制定)

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合於第四百零九條之規定,並添具關於其事實之必要證據。   起訴不合於第四百零九條之規定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合於第四百零三條之規定,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起訴不合於第四百零三條之規定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0880115 修正)

一、第一項「訴訟」修正為「事件」。   二、原第二項規定移併於第一項,並做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三、當事人提起主觀或客觀合併之訴,其訴之一部非屬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者,如就一部為強制調解,徒增程序延滯,爰於第二項規定此種情形,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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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24 條規定:「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