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訴第451條之1規定,簡易事件被一審誤用通常程序時,二審不得以此廢棄原判決,但仍適用簡易程序的第二審規則。
Q · 一審把簡易案件誤用通常程序審,二審會撤銷重審嗎?
不會。二審不得僅以此為由廢棄
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應走簡易程序的事件,即使一審誤用通常程序審理,第二審也不得僅以這個程序瑕疵廢棄原判決。但第二項規定二審仍要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的規則——關鍵在於它連帶決定了上訴第三審的門檻(簡易程序為許可制)。
有個程序上的細節,會在你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切斷你上最高法院的路。民訴有兩套程序:通常程序(適用於一般案件)和簡易程序(50 萬元以下或特定類型)。如果你的案件應該走簡易程序,但一審法官誤用通常程序來跑,直覺會覺得「那我賺到了,用大程序審比較仔細」。但本條明定:二審不得以此為理由廢棄發回,而且二審仍要適用簡易訴訟第二審程序的規定。這句話的殺傷力在於:簡易訴訟的第三審是許可制,必須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才受理。通常訴訟的第三審只要不違背法令即可上訴。你以為自己在走大程序,結果上三審時才發現門票規格不同。同樣的案件,程序錯走一步,你的審級救濟權可能被默默封印。
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為程序瑕疵發回的例外規範: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被一審誤用通常程序審理時,第二審法院不得以此瑕疵廢棄原判決,且該事件於第二審仍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包括其上訴第三審的許可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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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主要在適用範圍(簡易限50萬以下或特定類型)、審理方式(簡易簡化、得一造辯論)、以及上訴第三審門檻(通常不違背法令即可上訴,簡易為許可制須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對一般人最關鍵的是上三審的門檻。
判斷基準包括訴訟標的金額(50萬以下原則簡易)、事件類型(租賃、本票、分割共有物等強制簡易)。判決書的股別字號也會透露:重訴字是通常,簡字是簡易,小字是小額。
短期看似較仔細,長期可能不利,因為上三審門檻變成許可制。要看你有無上第三審的必要:單純一次定生死的案件影響不大;預期可能上三審的複雜案件,等於上訴窗被默默關閉。
簡易事件被一審誤走通常程序時,二審不得僅以此瑕疵廢棄,且仍適用簡易程序第二審規定。
訴訟標的50萬元以下,或租賃、本票、分割共有物等法定強制簡易類型的事件。
指二審不能僅因一審程序軌別走錯就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以尊重既成程序、節省資源。
最關鍵是上訴第三審採許可制,須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才受理,與通常程序不同。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前以書狀或當庭明確抗辯,請求改依正確程序,過了時點即無法主張。
看訴訟標的金額(50萬以下原則簡易)與事件類型,並查判決字號(簡字/重訴字)。
依本條二審不能再以此瑕疵廢棄,但可重新評估是否仍有上第三審的實益與許可可能。
從一審起就以整個審級結構規劃,先確認程序類型與第三審門檻,再決定攻防。
451是程序瑕疵可廢棄發回的原則,451-1是針對『簡易誤用通常』的例外,排除廢棄效果。
| 比較面向 | 簡易程序 | 通常程序 |
|---|---|---|
| 適用範圍 | 50萬元以下,或租賃、本票等特定類型(不論金額) | 一般財產權及其他非強制簡易事件 |
| 審理方式 | 程序簡化、得一造辯論 | 完整言詞辯論程序 |
| 上訴第三審門檻 | 許可制,須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 | 不違背法令即可上訴 |
| 誤用後的二審處理 | 依本條不得廢棄,仍適用簡易第二審規則 | — |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第一審法院誤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較為嚴格之通常訴訟程序而為審判,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並無欠缺,故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包括地方法院合議庭或高等法院)不應廢棄原判決而發回第一審之簡易庭,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並達到訴訟經濟之要求。爰增訂第一項。 三、第一審雖將簡易訴訟事件誤為通常訴訟事件,而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不因此改變其為簡易訴訟事件之性質,故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仍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而為審理,爰增訂第二項。至對於第二審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仍應適用簡易程序有關規定,以符簡易訴訟制度之立法旨趣。
一、本條係新增。 二、第一審法院誤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較為嚴格之通常訴訟程序而為審判,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並無欠缺,故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包括地方法院合議庭或高等法院)不應廢棄原判決而發回第一審之簡易庭,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並達到訴訟經濟之要求。爰增訂第一項。 三、第一審雖將簡易訴訟事件誤為通常訴訟事件,而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不因此改變其為簡易訴訟事件之性質,故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仍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而為審理,爰增訂第二項。至對於第二審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仍應適用簡易程序有關規定,以符簡易訴訟制度之立法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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