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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46 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之變更或追加,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2.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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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Exc第255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 (3️⃣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4️⃣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5️⃣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6️⃣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情形,不在此限。 例外不須經他造同意 II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Exc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中間確認反訴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同一訴訟標的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主張抵銷請求尚有餘額
ouyang
5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255
rain30531
7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反訴之利益:不延滯訴訟及妨礙他造防禦,當事人紛爭一次解決及促進訴訟經濟。
yayapupu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255條第一項第七款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未在準用之列! 蓋殊難想像第二審所為的追加有不妨礙被告防禦者
yuwen200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起訴」之變更:「超過」原一審之範圍 二.「上訴」之變更:「無超過」原一審之範圍
yuwen200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二審:「無」擬制同意(§255⑵❌) 一審:「有」擬制同意 不包含「上訴」之變更
yyhan4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II 反訴 原則:應經他造同意。 例外: ①中間確認反訴 ②同一訴訟標的 ③主張抵銷請求尚有餘額
jocelyn940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106年第13次 當事人於G2訴訟程序中,以民訴第255 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規定為據,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法院可否准許? 民訴第255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 EX:受通知已參加
aiko1013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255條1項2至6款: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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