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6 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 1.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 2.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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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原則上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僅法定例外不在此限。
Q · 第一審漏掉的請求,第二審還能追加或提反訴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二審的訴之變更、追加與提起反訴,原則上都要他造同意。訴之變更追加的例外是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如減縮聲明、基礎事實同一、情事變更);反訴的例外是本條第二項三款(先決法律關係、同一訴訟標的、抵銷餘額有反訴利益)。不符合例外又被對方拒絕,就只能另案起訴。
白話解讀
上訴到第二審,很多人以為這是「重新洗牌」的機會:第一審沒想到的請求現在可以追加,對方也可以反過來提反訴逼你和解。這條把那個幻想打掉一大半。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則上需要對方同意,只有在民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到 6 款的少數情況(例如減縮聲明、情事變更、基礎事實相同)才能單方面變動。反訴更嚴格:同樣要對方同意,例外只有三種,全部都要求「在第二審追加處理不會拖慢程序」的條件。法律邏輯很直白:第二審是審查第一審有沒有判錯的地方,不是給你補做功課的機會。如果隨便讓你變更追加,等於讓對方在第二審才第一次面對新戰場,審級利益被偷走。這條的存在,就是要保護對造「我準備好的是這個案子,不是另一個案子」的正當期待。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為第二審程序限制規範,規定當事人在上訴審進行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僅於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本條第二項三款列舉之例外情形得不經同意,藉以維護對造在第一審已建立的審級利益與防禦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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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一審漏掉的請求第二審還能補嗎?▾
原則不行,須符合第255條第1項第2至6款例外或對方同意,否則只能另案起訴。
Q2第二審可以把請求金額改大嗎?▾
擴張聲明屬第255條第1項第3款,須在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的條件下,且二審審查較嚴。
Q3對方在第二審突然提反訴怎麼擋?▾
具狀表示不同意,並具體指出不符合第446條第二項三款例外的哪一款。
Q4減縮請求金額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屬第255條第1項第3款,二審可單方為之。
Q5第二審反訴的三款例外是什麼?▾
先決法律關係請求確定、同一訴訟標的有反訴利益、抵銷主張餘額有反訴利益。
Q6對方沒當場反對是否視為同意追加?▾
不是。92年修法已刪除『他造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條款,沉默不再自動構成同意。
Q7訴之變更與訴之追加在二審限制一樣嗎?▾
一樣,兩者都適用第446條第一項,原則須他造同意,例外同列第255條第1項第2至6款。
Q8被駁回的二審追加會影響原本上訴嗎?▾
不會,被裁定駁回的部分視為未進入本案,不影響原上訴標的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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