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6 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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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Exc第255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
(3️⃣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4️⃣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5️⃣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6️⃣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情形,不在此限。
例外不須經他造同意
II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Exc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中間確認反訴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同一訴訟標的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主張抵銷請求尚有餘額
rose042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於第二審以基礎事實追加當事人時應考量審級利益,須於保護防禦權及無重大影響審級利益時始可追加或變更,
ouyang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255
rain30531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反訴之利益:不延滯訴訟及妨礙他造防禦,當事人紛爭一次解決及促進訴訟經濟。
yayapup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255條第一項第七款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未在準用之列!
蓋殊難想像第二審所為的追加有不妨礙被告防禦者
yuwen200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起訴」之變更:「超過」原一審之範圍
二.「上訴」之變更:「無超過」原一審之範圍
yuwen200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二審:「無」擬制同意(§255⑵❌)
一審:「有」擬制同意
不包含「上訴」之變更
yyhan4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 反訴
原則:應經他造同意。
例外:
①中間確認反訴
②同一訴訟標的
③主張抵銷請求尚有餘額
jocelyn940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106年第13次
當事人於G2訴訟程序中,以民訴第255 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規定為據,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法院可否准許?
民訴第255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
EX:受通知已參加
aiko1013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255條1項2至6款: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