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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4-1 條(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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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規定,當事人認諾或捨棄、當庭捨棄上訴權、或當庭履行給付時,簡易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免記事實與理由。

Q · 判決書為什麼有時候只有主文,沒有事實和理由?

認諾、當庭捨棄上訴或當庭履行三種情形,判決書可只寫主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在簡易訴訟程序中遇三種情形之一,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免寫事實與理由:一、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捨棄或認諾;二、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當庭捨棄上訴權;三、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當庭履行判決所命的給付。三者共通點是爭議已由當事人以行動終結,已無待審查的推理過程,故簡化判決書。這些動作多為當庭即時生效且幾乎不可反悔。

深度解讀

法庭上有三個瞬間,可以讓一場官司的判決書縮到只剩主文,連事實和理由都不用寫。第一個:你在法庭上認了,承認對方的請求有道理(認諾),或者對方自己放棄了全部或部分主張(捨棄)。第二個:法官宣判你輸了,你當場站起來說「我不上訴了」。第三個:法官宣判你要賠十萬,你當場掏出來付了。這三種情況有一個共通點:爭議已經結束了。不是法官判斷結束的,是你們自己用行動宣告結束的。既然爭點已經不存在,法官再花兩天寫事實認定和法律推理給誰看?434條之1就是在說:這時候判決書只要寫結論就好。但你要非常清楚一件事:這些動作做了就幾乎不能反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文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 捨棄上訴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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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