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4-1 條(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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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規定,當事人認諾或捨棄、當庭捨棄上訴權、或當庭履行給付時,簡易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免記事實與理由。
Q · 判決書為什麼有時候只有主文,沒有事實和理由?
認諾、當庭捨棄上訴或當庭履行三種情形,判決書可只寫主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在簡易訴訟程序中遇三種情形之一,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免寫事實與理由:一、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捨棄或認諾;二、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當庭捨棄上訴權;三、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當庭履行判決所命的給付。三者共通點是爭議已由當事人以行動終結,已無待審查的推理過程,故簡化判決書。這些動作多為當庭即時生效且幾乎不可反悔。
深度解讀
法庭上有三個瞬間,可以讓一場官司的判決書縮到只剩主文,連事實和理由都不用寫。第一個:你在法庭上認了,承認對方的請求有道理(認諾),或者對方自己放棄了全部或部分主張(捨棄)。第二個:法官宣判你輸了,你當場站起來說「我不上訴了」。第三個:法官宣判你要賠十萬,你當場掏出來付了。這三種情況有一個共通點:爭議已經結束了。不是法官判斷結束的,是你們自己用行動宣告結束的。既然爭點已經不存在,法官再花兩天寫事實認定和法律推理給誰看?434條之1就是在說:這時候判決書只要寫結論就好。但你要非常清楚一件事:這些動作做了就幾乎不能反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文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 捨棄上訴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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