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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4-1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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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規定,當事人認諾或捨棄、當庭捨棄上訴權、或當庭履行給付時,簡易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免記事實與理由。

Q · 判決書為什麼有時候只有主文,沒有事實和理由?

認諾、當庭捨棄上訴或當庭履行三種情形,判決書可只寫主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在簡易訴訟程序中遇三種情形之一,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免寫事實與理由:一、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捨棄或認諾;二、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當庭捨棄上訴權;三、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當庭履行判決所命的給付。三者共通點是爭議已由當事人以行動終結,已無待審查的推理過程,故簡化判決書。這些動作多為當庭即時生效且幾乎不可反悔。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三個瞬間,可以讓一場官司的判決書縮到只剩主文,連事實和理由都不用寫。第一個:你在法庭上認了,承認對方的請求有道理(認諾),或者對方自己放棄了全部或部分主張(捨棄)。第二個:法官宣判你輸了,你當場站起來說「我不上訴了」。第三個:法官宣判你要賠十萬,你當場掏出來付了。這三種情況有一個共通點:爭議已經結束了。不是法官判斷結束的,是你們自己用行動宣告結束的。既然爭點已經不存在,法官再花兩天寫事實認定和法律推理給誰看?434條之1就是在說:這時候判決書只要寫結論就好。但你要非常清楚一件事:這些動作做了就幾乎不能反悔。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為簡易訴訟程序中判決書記載的例外規定:當訴訟標的經當事人捨棄或認諾、受不利判決一方當庭捨棄上訴權、或當庭履行給付時,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無須記載事實與理由,以節省司法資源並反映當事人對程序的處分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認諾了之後能反悔嗎?

原則上不能。認諾是訴訟行為,一旦在法庭上做成、法院據此判決,便不能單方撤回,除非能證明認諾時有被脅迫、詐欺等意思表示瑕疵,但舉證門檻極高。實務上有律師會在認諾前加附帶聲明保留金額抗辯,使法官仍須就金額審理,留一條退路。

Q2法官問我要不要捨棄上訴權,我一定要馬上回答嗎?

不用。你可以回答需要時間考慮或先不捨棄。上訴期限是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可在期間內慢慢決定。若律師不在場,更不應當庭回答這類不可逆的問題;任何不可逆的訴訟行為都值得暫停五分鐘再決定。

Q3判決書只有主文代表判決比較弱、容易被推翻嗎?

完全相反。判決書只剩主文,恰恰代表雙方已無爭議,不是法官草率,而是沒有需要被檢視的推理過程。你要推翻的不是法官的判斷,而是自己當庭做的決定,這比推翻一般判決更難。

Q4判決書只有主文意思是什麼?

代表雙方已無爭議,依民訴434條之1,認諾、捨棄上訴或當庭履行時可免記事實與理由,並非判決草率。

Q5民事訴訟法434條之1規定什麼?

規定簡易程序中三種情形判決書得僅記主文:認諾或捨棄訴訟標的、當庭捨棄上訴權、當庭履行給付。

Q6認諾是什麼意思?

被告於訴訟中單方承認原告請求有理由,法院據此為被告敗訴判決,沒有談判空間。

Q7捨棄上訴權是什麼?

受不利判決一方於宣示判決時放棄上訴權,案件當場確定,喪失20日上訴期限利益。

Q8被法官問要不要認諾該怎麼決定?

比較認諾賠償金額與續打的律師費、訴訟費、時間與敗訴風險,止損划算就認諾,認諾不丟臉。

Q9法官問要不要捨棄上訴權怎麼回應?

除非完全確定,否則回答「需要考慮」,必要時要求休庭五分鐘與律師討論,別在壓力下做不可逆決定。

Q10當庭履行給付要注意什麼?

履行前核對主文金額正確,履行後請法院記明筆錄留存憑證,避免日後爭議。

Q11拿到只記主文的判決書後要做什麼?

確認主文與訴之聲明或認諾範圍一致,原告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Q12認諾 vs 和解差在哪?

認諾是單方承認、無談判空間、判決書僅記主文;和解是雙方互讓、作成和解筆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談判空間判決書可否反悔
認諾單方承認對方請求有理由得僅記主文原則不可(除意思表示瑕疵)
捨棄(訴訟標的)原告放棄全部或部分主張得僅記主文原則不可
和解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作成和解筆錄,非本條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當庭捨棄上訴權放棄20日上訴期限得僅記主文當庭即時生效,不可
當庭履行即時清償判決給付得僅記主文即時生效,極難

性質

認諾
單方承認對方請求有理由
捨棄(訴訟標的)
原告放棄全部或部分主張
和解
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協議
當庭捨棄上訴權
放棄20日上訴期限
當庭履行
即時清償判決給付

談判空間

認諾
捨棄(訴訟標的)
和解
當庭捨棄上訴權
當庭履行

判決書

認諾
得僅記主文
捨棄(訴訟標的)
得僅記主文
和解
作成和解筆錄,非本條
當庭捨棄上訴權
得僅記主文
當庭履行
得僅記主文

可否反悔

認諾
原則不可(除意思表示瑕疵)
捨棄(訴訟標的)
原則不可
和解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當庭捨棄上訴權
當庭即時生效,不可
當庭履行
即時生效,極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4条(言渡しの方式の特則・調書判決)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08조 제3항(판결이유 기재의 생략)
德國ZPO § 313b(Wegfall von Tatbestand und Entscheidungsgründen bei Anerkenntnis-, Verzichts- und Versäumnisurteil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08(acquiescement à la demande)— 概念對應,無免記理由之完全等價條文
美國Consent / default judgment(FRCP Rule 58)— 合意或不爭執判決毋庸記載事實認定與法律理由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已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或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已捨遮上訴權或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判決書就該部分之事實及理由,應無再為記載之必要,爰規定此種情形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以省勞費。

  • 主文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 捨棄上訴權名詞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已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或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已捨遮上訴權或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判決書就該部分之事實及理由,應無再為記載之必要,爰規定此種情形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以省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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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