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規定,當事人認諾或捨棄、當庭捨棄上訴權、或當庭履行給付時,簡易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免記事實與理由。
Q · 判決書為什麼有時候只有主文,沒有事實和理由?
認諾、當庭捨棄上訴或當庭履行三種情形,判決書可只寫主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在簡易訴訟程序中遇三種情形之一,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免寫事實與理由:一、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捨棄或認諾;二、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當庭捨棄上訴權;三、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當庭履行判決所命的給付。三者共通點是爭議已由當事人以行動終結,已無待審查的推理過程,故簡化判決書。這些動作多為當庭即時生效且幾乎不可反悔。
法庭上有三個瞬間,可以讓一場官司的判決書縮到只剩主文,連事實和理由都不用寫。第一個:你在法庭上認了,承認對方的請求有道理(認諾),或者對方自己放棄了全部或部分主張(捨棄)。第二個:法官宣判你輸了,你當場站起來說「我不上訴了」。第三個:法官宣判你要賠十萬,你當場掏出來付了。這三種情況有一個共通點:爭議已經結束了。不是法官判斷結束的,是你們自己用行動宣告結束的。既然爭點已經不存在,法官再花兩天寫事實認定和法律推理給誰看?434條之1就是在說:這時候判決書只要寫結論就好。但你要非常清楚一件事:這些動作做了就幾乎不能反悔。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為簡易訴訟程序中判決書記載的例外規定:當訴訟標的經當事人捨棄或認諾、受不利判決一方當庭捨棄上訴權、或當庭履行給付時,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無須記載事實與理由,以節省司法資源並反映當事人對程序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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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能。認諾是訴訟行為,一旦在法庭上做成、法院據此判決,便不能單方撤回,除非能證明認諾時有被脅迫、詐欺等意思表示瑕疵,但舉證門檻極高。實務上有律師會在認諾前加附帶聲明保留金額抗辯,使法官仍須就金額審理,留一條退路。
不用。你可以回答需要時間考慮或先不捨棄。上訴期限是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可在期間內慢慢決定。若律師不在場,更不應當庭回答這類不可逆的問題;任何不可逆的訴訟行為都值得暫停五分鐘再決定。
完全相反。判決書只剩主文,恰恰代表雙方已無爭議,不是法官草率,而是沒有需要被檢視的推理過程。你要推翻的不是法官的判斷,而是自己當庭做的決定,這比推翻一般判決更難。
代表雙方已無爭議,依民訴434條之1,認諾、捨棄上訴或當庭履行時可免記事實與理由,並非判決草率。
規定簡易程序中三種情形判決書得僅記主文:認諾或捨棄訴訟標的、當庭捨棄上訴權、當庭履行給付。
被告於訴訟中單方承認原告請求有理由,法院據此為被告敗訴判決,沒有談判空間。
受不利判決一方於宣示判決時放棄上訴權,案件當場確定,喪失20日上訴期限利益。
比較認諾賠償金額與續打的律師費、訴訟費、時間與敗訴風險,止損划算就認諾,認諾不丟臉。
除非完全確定,否則回答「需要考慮」,必要時要求休庭五分鐘與律師討論,別在壓力下做不可逆決定。
履行前核對主文金額正確,履行後請法院記明筆錄留存憑證,避免日後爭議。
確認主文與訴之聲明或認諾範圍一致,原告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認諾是單方承認、無談判空間、判決書僅記主文;和解是雙方互讓、作成和解筆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
| 項目 | 性質 | 談判空間 | 判決書 | 可否反悔 |
|---|---|---|---|---|
| 認諾 | 單方承認對方請求有理由 | 無 | 得僅記主文 | 原則不可(除意思表示瑕疵) |
| 捨棄(訴訟標的) | 原告放棄全部或部分主張 | 無 | 得僅記主文 | 原則不可 |
| 和解 | 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協議 | 有 | 作成和解筆錄,非本條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 當庭捨棄上訴權 | 放棄20日上訴期限 | 無 | 得僅記主文 | 當庭即時生效,不可 |
| 當庭履行 | 即時清償判決給付 | 無 | 得僅記主文 | 即時生效,極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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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已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或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已捨遮上訴權或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判決書就該部分之事實及理由,應無再為記載之必要,爰規定此種情形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以省勞費。
一、本條係新增。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已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或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已捨遮上訴權或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判決書就該部分之事實及理由,應無再為記載之必要,爰規定此種情形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以省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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