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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一字第 013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對於日據時期之民事判決有疑異時,自可查閱日據時期施行於台灣之民事訴訟法以求解決

全文內容

查 貴院函所附日據時期台中地方法院之民事判決,其當事人欄已載明「控訴人」、「被控訴人」字樣,此與我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上訴、第二審之「上訴人」;「被上訴人」意義相同。而為該判決之法院名稱載為「台中地方法院合議第○民事部」,並有該院「單獨部」書記官出具之正本證明,由此似已可看出該民事判決係不服台中地方法院獨任法官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後,上訴於該院之合議庭,則其屬於何審級之判決及判決後當事人是否仍可上訴於上級法院?自可查閱日據時期施行於台灣之民事訴訟法以求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院台廳一字第 013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對於日據時期之民事判決有疑異時,自可查閱日據時期施行於台灣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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