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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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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員」(10 2;31 1)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ke460408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明知)處罰直接故意13條第一項 13第二項不處罰
kevin460408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明知)處罰直接故意13條第一項 13第二項不處罰
wuchiaping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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