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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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noway
9 months ago
檢警調單位
1.有製作權公務員,利用不知情公務員,成立公務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2.無製作權公務員,與有製作權公務員共同登載不實,成立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3.無製作權公務員,利用有製作權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無製作權人,利用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不成立犯罪。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員」(10 2;31 1)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ke460408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明知)處罰直接故意13條第一項
13第二項不處罰
kevin460408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明知)處罰直接故意13條第一項
13第二項不處罰
wuchiaping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