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不實仍登載於職務公文書,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務員把長官交代的不實事項寫進公文書,會犯什麼罪?
刑法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一到七年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罰金選項。長官指示不能免責,下屬與長官共同正犯,量刑時才酌減。電子公文、電子簽核、電子會議紀錄一律比照(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規定)。
深度解讀
這條罪只有公務員會犯,而且它是公務員圈裡最容易誤觸的紅線之一。重點不是「寫錯」,是「明知不實還寫上去」。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從戶政登記、地政謄本、會議紀錄、稽查報告,只要你知道是假的還登記上去,一年起跳、最高七年,沒有罰金選項。為什麼這麼重?因為公務員寫的東西背後站著國家的信用。一般人偽造公文書是從外面攻擊這個信用,公務員不實登載是從裡面腐蝕它,對公共信任的傷害更深,所以刑度跟偽造公文書一樣重。很多公務員以為「我只是應長官要求寫一下」「我只是配合會議結論」就沒事,其實你的筆一落下去,刑責就已經開始計算。這條罪是公務員違法懲處案件中最常見的罪名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公文書名詞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