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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20134 號
要旨
關於泰北僑生擬以與原持用泰國護照完全不同之新泰國護照申請來華簽證乙案
主旨
關於泰北僑生擬以與原持用泰國護照完全不同之新泰國護照申請來華簽證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九月八日外 (82) 領一字第八二三二三二九九號函。
二 本案泰北僑生原持用之護照若屬偽造或變造,則有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等罪嫌,今若仍持用該內容不實之偽造或變造護照,則係犯上開罪行之連續犯。又倘我政府機關業已獲悉原護照係屬偽造或變造而仍許其入境持用,則海關或其他機關之承辦人員在登錄有關資料時,似即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嫌。因此該等學生現既已取得泰籍身分證,並獲取泰國新護照,雖在法律上似以使用新護照申請來華簽證為宜,惟基於人道及政策之考量,究應如何權衡處理始為妥適,仍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