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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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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實務:無實質審查權限的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多數實務: 本罪無間接正犯,蓋法無明文,且係身分犯
ailg18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間接正犯,實務通說:法無明文+身分犯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而屬不實。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需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即非本罪。
stuwart336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結合實務見解,客體應該是無實質審查權限的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義務)
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寫不知情的話有點淺薄 本條之公務員應為無審查權限之公務員客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