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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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14 條規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為了讓小孩讀明星學校把戶口遷到親戚家,會犯刑法嗎?
會。刑法 214 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214 條,明知是不實的事項,還讓公務員登載到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戶籍、地籍、公司登記等),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三大常見情境:學區遷戶、假結婚辦居留、人頭股東登記。「足以生損害」是潛在可能即可,不需要實際發生損害。
深度解讀
你可能覺得「偽造文書」離你很遠,那是詐騙集團的事。但這條專治一種你我都可能踩到的情境:你沒有自己偽造任何東西,你只是「去政府機關辦了手續」,但你講的內容是假的,而公務員信以為真把它登記下去。就這樣,你犯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常見的例子是假結婚、假離婚、假買賣過戶、假遷戶籍。你覺得「我又沒偽造文件,我只是去辦登記」,但法律看的是:你明知是假的,還讓國家的公文書(戶籍、地籍、公司登記)記上這件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要命的是,這條的構成門檻比你想的低很多:只要「明知不實」加上「讓公務員登載」加上「有損害之虞」就成立,不需要真的發生損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公文書名詞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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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