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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00a01422
a month ago
🌟實務認為,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本罪。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實務:無實質審查權限的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多數實務:
本罪無間接正犯,蓋法無明文,且係身分犯

ailg18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間接正犯,實務通說:法無明文+身分犯

ryan1130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而屬不實。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需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即非本罪。









stuwart336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結合實務見解,客體應該是無實質審查權限的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義務)









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寫不知情的話有點淺薄
本條之公務員應為無審查權限之公務員客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