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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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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從事業務之人」(有權製作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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