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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中華民國刑法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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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15 條規範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事項仍登載於工作紀錄,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老闆叫我補一張不實紀錄,我會被判嗎?

會。直接寫的人就是正犯

依刑法第 215 條,直接製作不實業務文書的人就是正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聽命行事」不是免責理由,頂多是量刑從輕的考量。老闆是教唆犯或共犯,兩個人都有罪。實務上爭取從犯或證人身分的關鍵,是有沒有「被指示」的書面證據(LINE、email、簽呈)。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醫師、會計師、記者、保全、貨運司機、補習班行政,只要你的工作會產生「紀錄」,這條就跟你有關。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抓的不是公務員,也不是偽造身分證的人,是你:那個因為工作需要,被要求在病歷、財報、值班表、出貨單、點名冊上簽名的人。老闆說「你就寫一下沒事」、同事說「大家都這樣寫」、客戶說「麻煩你幫我補一下紀錄」,這些看起來是職場日常的小事,只要你「明知不實」還是寫了,而且這個假紀錄「可能害到誰」,你就構成這條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真正可怕的不是刑期,是你的專業證照幾乎必定會被主管機關處分,你的職涯會因此斷掉。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15 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為刑法第二編第十七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之一。要件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條與公務員版(§213)、誘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14)形成業務文書信任體系的三層刑法保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照老闆的話補一張紀錄,會被判嗎?

會。直接製作文書的人就是這條罪的正犯,「聽命行事」不是免責理由,頂多是量刑從輕。老闆是教唆犯或共犯,兩個人都有罪。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已經做了,去爭取污點證人或證人身分的關鍵是有沒有「被指示」的書面證據。一則 LINE 訊息可能決定你是被告還是證人。

Q2業務文書和私文書差在哪?

私文書是一般私人間的文件(借據、收據、個人筆記),偽造私文書走刑法第 210 條,處罰較重(五年以下)。業務文書是因為工作需要而製作的記載(病歷、財報、出貨單),走本條(三年以下)。區分關鍵是「是否基於業務需要而作成」。內行人提示:有些文件的性質有爭議,例如業務 LINE 對話截圖,實務上傾向認為對話本身不是業務文書,但基於對話整理出來的正式紀錄就是。

Q3補病歷很常見,真的會被抓嗎?

近年非常常見,而且是健保署查核的重點。護理師、醫師補病歷的案例每年都有十幾件判決。最容易出事的場景是:健保核刪爭議時,醫師為了佐證自己的醫療行為補寫細節,結果反而構成本罪。內行人提示:病歷可以「補正」但必須明確註記「補記日期」和「補記原因」,不能直接寫在當日欄位。這條界線會決定你是不是犯罪。

Q4刑法 215 條是什麼?

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鎖定醫師、會計、保全、建築師等專業工作者明知不實仍寫進工作紀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專業執照幾乎必定被廢止。

Q5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要件是什麼?

四要件: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四個要件缺一就不構成本罪。

Q6業務文書的範圍有多廣?

凡因工作需要製作的記載文件都算:病歷、會計帳冊、出貨單、巡邏紀錄、監造日誌、考核表、點名冊。判斷標準是「業務需要」而非「文件正式度」。

Q7什麼叫「足以生損害」?

客觀上有可能造成損害即可,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要件。只要該紀錄理論上會被使用、會影響某項判斷,就符合要件。

Q8被要求補不實紀錄怎麼自保?

拒絕並留書面證據(LINE、email、簽呈)。如果已經做了,立刻保留「被指示」的紀錄,未來可從正犯爭取為證人或從犯。

Q9發現業務文書造假怎麼提告?

蒐證 → 取得文書正本 → 蒐集反證 → 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 → 同步向專業公會檢舉,公會懲戒通常比刑事程序更快出結果。

Q10醫師補病歷怎樣才不會違法?

必須明確註記「補記日期」和「補記原因」,不能直接寫在當日欄位。寫在當日欄位假裝當天就寫的,就構成本罪。

Q11業務文書登載不實怎麼蒐證?

取得文書正本或影本(依身分有不同調閱管道)+ 時間矛盾證據(門禁、監視器)+ 地點矛盾證據(行車紀錄)+ 必要時聲請保全證據。

Q12刑法 215 vs 213 公務員登載不實差在哪?

215 處罰一般專業人員(三年以下),213 處罰公務員(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樣明知不實,公務員的責任重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法 215刑法 213刑法 210
處罰對象從事業務之人(醫師、會計、保全等)公務員任何人(一般私文書)
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體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私文書(一般民間文件)
行為態樣明知不實而登載(無中生有寫進去)明知不實而登載偽造、變造(製造或改造)

刑法 215

處罰對象
從事業務之人(醫師、會計、保全等)
刑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客體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行為態樣
明知不實而登載(無中生有寫進去)

刑法 213

處罰對象
公務員
刑度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體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行為態樣
明知不實而登載

刑法 210

處罰對象
任何人(一般私文書)
刑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體
私文書(一般民間文件)
行為態樣
偽造、變造(製造或改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160条(虚偽診断書等作成罪)+ 商法第19条(商業帳簿)相關罰則
韓國형법 제233조 (허위진단서등의 작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德國StGB § 278(Ausstellen unrichtiger Gesundheitszeugnisse)+ § 348(Falschbeurkundung im Amt 對照)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41-4(Faux en écriture privée par professionnel)
美國18 U.S.C. § 1001(False statements in matters within federal jurisdiction)+ 各州 business records falsification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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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