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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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會議記錄人員以自己之名義作成會議紀錄,如內容涉及不實,構成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是否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應視該會議記錄內容有無以其他與會成員名義之決議而定,如有,則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否則即無刑責。(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846 號函)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從事業務之人」(有權製作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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